261.罪恶感senseof guilt, guilt feeling
用于精神分析时,该词具有十分广泛的意义。
它可以表示继主体认为应受谴责的一个行为之后所产生的情感状态,但主体所持的理由则可有不同程度的适当性(罪犯的内疚,或表面上荒谬的自责)。或者表示一种对于自身不值的模糊感觉,而与主体可能自责的某个明确行为无关。
此外,它被分析假设为无意识的动机系统,可说明失败行为、犯罪行为、与主体加诸自身的苦痛等。
就最后这个意义而言,需有所保留地使用感觉一词,因为主体在意识经验层面上可能并未感到有所罪责。
罪恶感最早主要出现于强迫[观念]型神经症,其形式为自责、主体内心交战的强迫意念——因对他而言,这些意念显得应受谴责——以及伴随着保护措施本身而来的愧疚。
就这个层面而言,我们已可察觉罪恶感是部分属于无意识,因为当中运作之欲望(主要为侵略的欲望)的真实性质并不为主体所知。
由精神分析对忧郁症的研究,应可得出一种更周延的罪恶感理论。我们知道此种疾病主要的特征为自责、自我贬抑、以及可能导致自杀的自我惩罚倾向。佛洛伊德指出,此处涉及一种真正的自我分裂——分裂为控诉者(超我)与被指控者——此分裂本身则是相互主体关系之内在化过程的结果:“……自责乃针对一爱恋对象的谴责,它们由爱恋对象翻转到自己的自我上……[忧郁症患者]的怨诉实为一些控诉”。
这个超我观念的提出,应促使佛洛伊德认为罪恶感在防御冲突中担当更广泛的角色。早在《哀悼与忧郁》一文中,他便已认识到:“……在此,由自我分裂出来的批评审级,在其他情况下同样也可以展现其独立性……”。在《自我与“它”》一书专门讨论“……自我之依赖关系”的第五章中,佛洛伊德致力于区分罪恶感的不同形态,包括其正常形式一直到它在全部精神病态结构的表现。
实际上,成为一种对自我之批评与惩罚审级的超我分化,在精神装置中引入罪恶感,犹如一种系统之间的关系:“罪恶感是自我当中对应于[超我的]这个批评的知觉”。
在这个角度上,“无意识罪恶感”这个用语,比当它指称一种无意识地被引起的感觉时,具有更根本的意义:此时,是超我对自我的关系可能为无意识,并由一些主观效应转译出来,但其中——就极端的例子而言——将不会被感到有任何罪恶感。如此,在某些罪犯身上,“……我们可以指出有强烈的罪恶感,并且在犯下罪行之前便已经存在。罪恶感并非罪行的结果,而是其动机,仿佛主体觉得能够将此无意识罪恶感挂系到某件真实、当前的事物上,就是一种解脱”。
佛洛伊德并未忽略无意识罪恶感这种说法的悸谬。在这个意义上,他曾坦承惩罚的需求一语可能更适当。但我们应注意,后者若就其极端意义而言,是指一种倾向毁灭主体的力量,或许无法被化约为系统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罪恶感,无论有无意识,均可化约为同一种拓扑论关系:自我与超我的关系,此关系本身则是伊底帕斯情结的遗骸:“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一般而言,罪恶感中绝大部分应为无意识,因为道德意识(Gewissen)的建立与伊底帕斯情结有密切的关系,而后者是属于无意识”。
262.自卑感sense或feeling ofinferiority
对阿德勒(Adler)而言,指基于实际器质劣势而产生的感觉。在自卑情结中,个体力求大致完满地弥补其缺陷。阿德勒赋予此一机制非常广泛的病因重要性,及于所有疾病。
根据佛洛伊德的看法,自卑感并非特别与器质劣势有关。它不是一种最终的病因因素,而应被视为症状来理解与诠释。
在精神分析文献中,“自卑感”一词具有强烈阿德勒色彩。阿德勒的理论试图以对于始自童年之形态或功能的器质劣势无论多么微小——之反应,来解释神经症、心神疾病,以及更广泛地人格的形成:“儿童体质上的缺陷以及其他类似状态,令他产生一种自卑感,需从人格感的强化予以弥补。因此产生追求权力的虚构性之最终目标……在其轨迹中吸引了全部的精神力量”。
佛洛伊德曾多次指出这些概念片面、不足、且贫乏的特征:“无论一个人是同性恋或恋尸癖,是焦虑痛苦的歇斯底里患者、封闭的强迫[观念]神经症患者或狂躁的疯子,阿德勒流派的个体心理学家均认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引发其状态的动机在于此人想要凸显自己,过度弥补其劣势……”。
虽然这样一种神经症理论,就病因观点而言无法被接受,但这并不致使精神分析否认自卑感的重要性、其产生之频繁以及其连系心理动机的功能。关于自卑感的来源,佛洛伊德虽然未系统性地处理此一问题,但他曾指出以下几点:自卑感的产生,在于回应儿童所遭受之真实或幻想的两种损失——爱的失落以及阉割:“当儿童察觉到不被人爱时,会感到自己处于劣势;对成人而言亦然。而唯一真正会被认为劣势的器官,则是萎缩的阴茎——即女孩的阴蒂”。
就结构而言,自卑感转译出自我与谴责它之超我间的紧张。此种解释强调自卑感与罪恶感的同源性,但同时也使二者界限难以划定。佛洛伊德之后的许多论者曾试图予以界定。如丹尼尔·拉嘉许(D. Lagache)认为罪恶感特别与“超我-自我理想系统”有关,自卑感则与理想自我有关。
就临床观点而言,人们经常强调罪恶感与自卑感在不同形式抑郁中的重要性。如帕胥(F. Pasche)曾试图析分出一种他认为在今日特别频繁的“自卑型抑郁”。
263.互补系列complementalseries
佛洛伊德使用的词汇,用于说明神经症病因,并超越内源或外源因素二择一的限制:事实上,这些因素具有互补性质,当一者较弱时,另一者相对较强,以致可将一整组病例列于一个其中两类因素呈反比改变的量表上。只有在此系列的两端才可见到仅具一种因素。
在《精神分析导论》一书中,互补系列的观念受到最明确的肯定。它首先与神经症之引发有关;就病因角度而言,无须在固着所代表之内源因素与挫折所代表之外源因素二者之间作选择;它们互为反比地改变:就具有强烈固着之例而言,只需些微的创伤便足以引发神经症;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固着本身亦可细分为两个互补因素:遗传体质与儿童期体验。互补系列概念将使任何病例均可依体质、儿童期固着与后续创伤所占之相对比例,被定位于一个系列中。
佛洛伊德主要以互补系列观念说明神经症的病因;但它亦可被引用于其他同样具有呈反比改变之多重因素的领域上。
264.性sexuality
在精神分析的经验与理论中,性不仅指称依赖于生殖装置运作之活动与快感,而且包括一系列自童年起即已出现的刺激与活动。这些刺激与活动取得一种快感——不可被化约为基本生理需求(呼吸、饥饿、排泄功能等)之纾解——并以组成物的方式存在于所谓正常形式之性爱中。
众所皆知,精神分析认为性在人类精神生活发展上极具重要性。但若要理解此一命题,则需衡量性的观念同时受到的转变。我们在此不欲断定性在精神分析对人的理解上具有何种功能,而仅就其范围与内涵来确切指出精神分析对性此一概念的运用。
若就一般观点而言,性被定义为一种本能,亦即物种所特有之一预先形成的行为,真有相对固定的对象(异性伴侣)与目的(性交中生殖器官的结合)。我们察觉到,此种观点无论对于直接观察或分析所举出的事实,均仅提出极不完善的说明。
A)就广延而言
1.十九世纪末某些精神病理学家(卡夫特-艾宾[Krafft-Ebing] ,哈维洛克·艾利斯[Havelock Ellis] )所列举的各种性倒错之存在与出现频率显示,关于性对象选择与藉以获得满足之活动模式,存在着极广泛的多样性。
2.佛洛伊德指出,性倒错与所谓正常的性之间存在许多过渡阶段:例如,在习惯性满足无法达成时,暂时性倒错的出现;在倒错中取代性交或作为获得满足之必要条件的一些行为,也以准备、伴随性交(先期快感)等活动形式存在。
3.对神经症的精神分析显示,症状构成性欲望的实现,此种实现透过被移置的形式达成,并且因与防御等之妥协而受到改变。另一方面,在某些症状背后所寻获者亦经常是一些倒错的性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