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手册
关于应否告知雇主您患有抑郁症、焦虑症或者相关心理障碍:您的权利、责任以及实用建议
澳大利亚每年都有超过一百万人患有抑郁症、焦虑症或者相关心理障碍[i]。约有五分之一的人会在人生的某些阶段里罹患抑郁症,而这样的数据也显示在职场中。在澳大利亚,抑郁症所引发的残障在数目上仅次于心脏疾病[ii]。抑郁症对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产生深重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了工作表现。
但是是否应该告知雇主您患有抑郁症、焦虑症或者相关心理障碍,往往不是轻易可以决定的事情。因为如此告知的后果是不可预知的,所以在作决定通知之前应仔细考虑各方面因素。
您是否不得不说?
抑郁症是《1992年澳大利亚反残障歧视条例》认可的残疾之一,所以抑郁症患者也享有此条例上所列的残障权利
如果您患有的抑郁症未直接影响您的工作表现,而你的雇主又没有直接问及此事,对于您是否应告知雇主相关情况,法律上并无要求。但是如果您选择不告知雇主相关情况,他们可能无法向您提供一些必要的协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之后您将无法证明他们以此为由歧视您。
告知也可能会带来风险
告知或不告知并非简单的一个决定。不幸的是,对于您是否应告知其雇主抑郁症病患相关情况,我们也无法提供简单单一的答案。这个决定需视个人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人选择告知与否的理由,仅供参考。
为什么要说?
为了方便雇主展开适合恢复病情的调整:比如说给假看心理医生。反残障歧视法强制规定雇主必须为有残障的员工提供合理的调整。
为了避免误解或者难听的称谓。并且以此为机会向其他同事宣传、教育抑郁症。
有必要的话,这样做可以保护您稍后提出正式反残障歧视申诉的权益
这样做便于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帮助、教育抑郁患者的资源和资料
为什么不说?
抑郁症可能一点也不会影响一个人的工作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告知雇主是没有必要。
您的病情在现时或者可预测的将来并不需要相关调整
您也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害怕因此产生诸如骚扰、撤职、拒绝提供工作机会或者影响升职加薪等歧视行为。
怎样告知您的雇主?
如果您决定要告知雇主关于抑郁症的相关情况,为了让您准备更充分,请在行动之前考虑以下因素:
告知的原因是什么?
您预期雇主会有什么反应?
如果雇主的反应与你预期的不一样,你会怎么办?
您还会告诉什么人?在告诉雇主之前,也许先告诉一位您信任的同事比较好。这样,她/他在其他人对您的病情反应出负面态度的时候也能够支持您。并且,您也可以请求这位同事陪同您去告知雇主关于您抑郁症的相关情况。特别在您不适的情况下,她/他的在场将对您有益。另外,也许先与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私下讨论您的情况会比较有帮助。
您会说什么?关于您的情况,您愿意提供哪些细节?
谨记应坚持纪录大事件、你们之间交流的电子邮件、信件等,比如说您何时与您的雇主讨论了抑郁症的情况,是否有什么消极反应发生?
对你的决定产生影响的机构因素
您工作的地方是否有心理健康政策?这些政策是否表明了您所在的组织愿意帮助患有抑郁症的员工?
您是否认识您所在组织其他的已向雇主表明了抑郁症情况的员工?如果您认识的话,您知道他们后来的情况怎么样了吗?
您工作的地方对抑郁症的认知程度高吗?
您工作的地方是否存在对心理疾病的偏见?如果有的话,程度高吗?
您所在的机构对有困难的员工提供多少帮助?您的同事是否乐于助人?
给雇员的小建议
关于雇员或者未来雇员应否向(未来)雇主表明抑郁症情况并无法律要求。但如果您以后对雇主处理您个案的方式感到不满,而因此决定要提出正式的反残障歧视申诉的话,与雇主讨论过您的抑郁症病况与否就是必要环节了。
如果您的抑郁症病情影响到了您的工作方式、工作环境的健康因素和安全因素的话――比如说您觉得您的决策能力或者操作机械的能力受到了影响,那么您最好把患有抑郁症的情况告诉你的雇主以便其做出适当调整。
如果您的抑郁症病情影响到了您的工作表现,特别是在受到工作表现不良或者是纪律警告的情况下,最好也应告知雇主您患有抑郁症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您有可能需要一些工作上的调整。
给雇主的小建议
根据1992年颁布的反残障歧视条例,对残障的歧视以及骚扰是非法的。
雇主应尊重每位员工的个人隐私。也就是说,雇主不应该在未经员工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他人不必要地讨论该员工的抑郁症病情。
雇主应为患有抑郁症的雇员提供合理调整,比如提供看心理医生的时间
雇主应阻止针对员工抑郁症病情的骚扰以及欺凌,并且对此加以特别关注
雇主应告知其他员工与他们相关的调整,比如工作时间的减少或者管理职责的变更。在不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保持其他员工对事情的认识,才能够避免针对当事人散播的谣言、欺凌以及骚扰的风险。
雇主不应对抑郁症所需调整妄自决策,相反,应就相关调整与当事人公正公开的讨论,然后视需要而定。
应把与当事人讨论抑郁症情况的对话保存在他们的保密个人档案之中,并且对任何他们所要求的合理调整记录在案。
这份信息手册是由新南威尔士州残障歧视法律中心和Beyondblue全国抑郁症协会共同制作的
若本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译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i] Andrews G, Hall W, Teeson M, and Henderson S. The Mental Health of Australians (《澳洲人的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Branch, Com Dpt Health and Aged Care(社区健康及老龄照料部心理健康分部),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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