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兼論自我覺察督導模式
陳金燕
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諮商關係、督導關係)之中的意涵與功能,並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基本概念與運用原則。
本文所欲探究、論述之重點在於:個人藉由自我覺察的提升,得以更清楚地看到文化、社會及家庭等因素,在自己身上所留下的痕跡及所產生的影響,對於自己之所以為自己,不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如此一來,對當事人而言,應能助其面對自己的生命困境、活出自己;對諮商師及督導員而言,則得以更了然於自己在諮商專業中之定位,明確知曉自己的資源與限制,進而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角色與功能。 因此,本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分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及不同關係(關鍵詞:自我覺察,諮商關係,督導關係,自我覺察督導模式
凡學習心理諮商與治療相關領域者,無不清楚心理諮商與治療發展過程中三大勢力(心理動力、認知行為及存在人本)的演變與互補;然而,對於何謂第四勢力則是眾說紛紜,各有所主;而其中為筆者所深表認同的則是由Allen Ivey、Paul Pedersen 及Derald W. Sue 等人所極力主張與支持的「多元文化諮商與治療」(Multicultural Counseling and Therapy, MCT)(陳金燕等,2000; Pedersen,1999a、1999b)。 筆者之所以認同多元文化諮商與治療為第四勢力之主要原因在於: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切入思考當事人的問題時,不僅考量到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因素在其生命困境中之影響,同時,也涵蓋了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 theory)對於個人困境之家庭因素與責任的重視,進而更將「系統」的觀點擴大及於個人及其家庭所屬之社區、社會及文化等層面之影響;故而得以以更周延的角度看到一個事實現象:個人問題的發生及處理,均涉及了個人本身、原生家庭、社會環境及文化生態等層面之因素(Arrendondo & Arciniega, 2001)。 因此,本文所欲探究與論述之重點在於:個人若能藉由自我覺察,而更清楚地看到文化、社會及家庭等因素,在自己身上所產生的影響、所留下的痕跡,對於自己之所以為自己,不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陳金燕,1998a);那麼,對當事人而言,應更能助其面對自己的生命困境、活出自己,對諮商師及督導員而言,則得以更了然於自己在諮商專業中之定位,明確知曉自己的資源與限制,進而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角色與功能。
針對文化、價值觀與諮商之間的相互影響與連結關係,筆者抱持以下幾個觀點。 文化與諮商的關係之共同核心焦點為「人」,兩者均為人類文明之產物;筆者亦深信:人類在創造文明的同時,也為其所創之文明所塑造。 因此,人類創造文化,亦為文化所形塑;人類發展諮商,也為諮商所激勵成長。 所以,諮商師所賴以為根基之諮商模式,必然明顯地與諮商師所屬之文化經驗、哲學背景、社會常模及個人價值觀有密切相關(洪莉竹,2000,2001;楊明磊,2001;Chen, 1988)。在文化內涵的諸多向度中,價值觀無疑地是其中之重要關鍵,因為「文化…包含了價值系統,相對地,價值系統也是文化的建構基石」(Hofstede, 1984, 頁21)。一般而言,價值觀之建立乃習自家庭、社會及文化;因此,來自不同家庭、社會及文化背景之個體,在人際關係、溝通型態及生活期待等層面上必然有著不同的價值觀。 尤有甚者,價值觀在個人決策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價值觀決定了一個人對於好壞、對錯、美醜、褒貶、願否、得失及成敗之界定的立場;除了是個人生活的準則與標準之外,價值觀同時也是個人外在言行之內在思維(Chen,1988)。
雖然在談及諮商歷程中的價值觀時,當事人的價值觀、諮商師的價值觀及兩者之交互作用似乎是三個議題,但是,事實上其彼此間乃是一體兩面的關係;諮商師與當事人的個人價值觀,實乃諮商歷程中影響諮商功效之關鍵因素。 當事人的價值觀決定了其所帶進諮商室裡的議題、對諮商師角色及功能之期待、諮商目標(改變)的界定及其對於自己在此歷程中的角色與位置之設定等;諮商師的價值觀決定了其看待當事人困擾的基本架構及其所採用的諮商理論與技術,同時,在諮商歷程中因著其所重視、聚焦的引導,除了明顯地影響其所專注的焦點之外,也左右了當事人的陳述內容與方向;而當事人與諮商師之個人價值觀的一致性高低,則是兩者交互作用之主要議題,其所可能影響的因素包含了:對彼此的期待、諮商目標的建立、彼此互動的型態、諮商關係的和諧等等。 因此,藉由價值澄清(values clarification)得以使個人之價值觀與信念獲得釐清與探索,進而增強提升個人的自知之明與自我覺察,就顯得十分重要且必要了。
在Ivey 等人的論述中(陳金燕等譯,2000),除了明示文化因素對於個人生命困境之影響外,也強調個人致力於覺察所屬文化如何影響自己的重要性。 因此,因著文化這個議題本身的無法被直接看到,所以,必須透過對於社會常模、生活型態、語言溝通等向度之觀察,進而覺知此等向度在個人行為、價值觀等層面上之影響,方得以辨識文化之存在與作用;而要覺知前述這一切,就必須回歸到個人身上,直接瞭解個人在文化架構下之成長、發展與變化。 因著文化本身是個非常廣泛的議題,再加上文化之無法直接觀察的特性,故基於文化、社會、家庭等因素之影響乃展現於個人行止、思維、情感等層面之上,筆者選擇以探討、提升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為著力點,以探討個人之內在經驗對諮商專業的影響。由於諮商專業涉及兩種關係(諮商關係及督導關係)與三種角色(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所以,在論述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於諮商專業中之影響時,其主要焦點乃聚焦在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三者的自我覺察能力於前述關係中所帶來之影響。 故本文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分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及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之中的意涵與功能,並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基本概念與運用原則。
自我覺察的意涵與功能
首先,在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中,自我覺察意指「個人對自己個性、能力、欲望等各方面的了解」(586 頁),言下之意,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者,是一個對自己有所了解的人。 根據陳金燕(1996a)的實徵研究,自我覺察被諮商實務工作者界定為「自己『知道、瞭解、反省、思考』自己在『情緒、行為、想法、人我關係及個人特質』等方面的『狀況、變化、影響及發生的原因』」(213 頁)。 相對於前者,後者的定義顯得較為寬廣、具體些,其討論之自我覺察的焦點並不只侷限於「自己」,更包含了與自己互動的「他人」;同時,個人所覺察的內涵亦不僅止於「靜態」的狀況,亦關注過程中之「動態」變化與影響,亦即:自我覺察的內涵,涵蓋了「點、線、面」之空間向度與「前因後果」之時間向度。 據此,本文採用後者對自我覺察的定義為本文論述此議題之意涵。
其次,在提升自我覺察能力的相關論述中(陳金燕,1996b、1996c)亦發現:「自我覺察」並非只是憑空想像或天馬行空的抽象活動,而是有跡可尋的具體作為,這些「痕跡」是謂「覺察的線索」;依線索的屬性可將之分為「生理感官」、「肢體動作」、「情緒感覺」與「想法念頭」四類。 而承續前述所言之時間向度,亦可依個人對此等覺察線索之覺知時間,分為「當下」覺察與「事後」覺察兩個向度,亦即「立即的覺知」與「延宕的覺知」(陳金燕,1993,69 頁)。 至於啟發覺察的源頭有可能是個人自己自發性地覺察,也有可能是藉由外人的提醒、刺激而來;前者屬於「自發於內」,後者則為「外力激發」。
其三,不論所覺察之焦點為何及所探索的線索為何,自我覺察的另一項特點即在於:所覺察者均以個人自我內在經驗為核心;個人內在經驗包含了一個人成長過程中所記憶、學習、累積下來的世界觀、思考及反應模式等。 自我的內在經驗可依個人所置身的關係或現象場,由內而外地區分為個人經驗、家庭經驗、社會經驗及文化經驗四個層次(圖1,Chen, 1988);而因著自我在不同層次中運作與呈現,便有所謂的個人自我、家庭自我、社會自我及文化自我四種自我狀態之呈現。 據此,本文中談到自我覺察時,所覺察者乃是包含這四個層次中的所有自我狀態;自我內在經驗雖因論述之便而區分為四個層次,但在實質上,各層次之間乃是相互影響、彼此交流而建構成一個全然自我的展現。 根據前述對自我覺察的意涵之論述,筆者進一步陳述自我覺察對個人之影響與功能。
首先,「自知之明」一直是中國文化及哲學思想中所稱道之個人修養境界,這可從古書之字句窺見一二,例如:「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道德經,33 章》
「…所謂明者,非謂其見彼也,自見而已矣。」《莊子,外篇-駢拇》
「誠其意者,毋自欺也,…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大學》
「…故君子慎其獨也。」《中庸》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則知明而行無過矣。」《荀子簡釋,勸學》
除了是文化哲思中的理想之外,「自知之明」也是生活哲學中的要點,諸如:「人貴自知」、「量力而為」、「反躬自省」、「捫心自問」等成語均強調個人對自己的了解、認識、反省;凡此種種,在在均彰顯著自知、自覺、自省在個人修養及日常生活中之重要。 換言之,自我覺察之首要功能有助於個人之心性修養。
其次,除了個人修身涵養之外,從現代人所重視的人際關係切入來看,人際關係所強調者固然是以「人我關係」為主,但是究其根本而言,人我關係的建立、經營與和諧,在在都需以個己關係為基礎出發點。 不論是以儒家、道家、佛家的思維,或以存在主義觀點切入,均都肯定人我關係發生之前,必先存有個己關係,人需要先與自己建立和諧的關係,才可能與他人有共融的互動關係(陳金燕,1992;Corey, 2000;Frankl, 1967, 1988;May, 1983;Sartre, 1957/1999)。 亦即:人是從與自己的相處之過程中,學習到了「真誠對待」,才能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有「真誠相待」的互動(陳金燕,1995);因此,透過自我覺察,有助於增進對個人的覺知並學習如何與自己對話、相處,進而拓展至個人之人際互動。
(修改自Gudykunst & Kim, 1984, 頁30;Chen, 1988, p.14 & 18)
再者,從「資源與限制」的角度來思考自我覺察的功能,透過自我覺察,個人可以了解、評估自己所擁有的內、外在資源及所存在的主、客觀限制,進而得以「善用資源、突破限制」。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孫子兵法—謀攻篇》,經由自我覺察,有助於個人持平地將自信心建立於自己真實的能力之上,可避免「信心大於能力」或「能力大於信心」之過猶不及。
個人在生命脈絡中,或隨著生命階段的不同、或依專業知能的需要、或因所屬團體組織的變化等等因素,致使每個人都會有至少兩個以上的角色或身份,是子女、學生、部屬,也可能是父母、老師、主管;在非擅長的領域裡是路人甲、在專精的領域中則是權威。 而在諮商專業領域裡,有三個最基本的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 對個人有關鍵影響的自我覺察,當然也對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有必然地意涵與影響。 同樣地,由於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也是人際關係中的一種,因此,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的自我覺察程度與能力,也自然地會對諮商及督導關係有一定程度地影響。 所以,筆者在下節中將分從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及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進一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與影響。
圖 2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之關聯(引自陳金燕,2001,p.3)
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與影響
在諮商專業中,諮商的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面對、處理其所面對之困境與問題,其間涉及兩個基本角色:尋求協助的當事人及具有專業知能的諮商師(陳金燕,1992,1996a;陳金燕等,2000;Chen, 1988;Corey, 2000);督導的目的則在於:確保諮商師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品質及當事人之權益與福祉,其中亦涉及兩個基本角色:需要專業督導的諮商師及提供品管的督導員(王文秀,1995a,1995b;陳金燕,1990,1997a,1997b;張幸良,1994;蕭文,1991;Bernard, 1995;Holloway, 1995;Miller, 1998)。 因此,督導關係可以說是植基於諮商關係之上(圖2)。 換言之,當事人與諮商師直接互動並建立諮商關係,諮商師則與督導員直接互動以建立督導關係;在多數情形下,當事人並不直接與督導員互動,而是經由諮商師在兩份關係中之重疊角色(既是諮商關係中的諮商師,也是督導關係中的受督導者)發生間接式的互動。
雖然當事人與督導員並無直接關係,但是當事人卻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於督導關係中,並左右、決定著督導互動過程中的素材與焦點;同時,督導員透過直接影響諮商師而對當事人產生間接的影響,亦即:督導員是透過督導關係影響著諮商關係。
根據前述之自我所包含的內在經驗,在談及諮商關係、督導關係及兩種關係之關聯時,所指的實為包含在這兩種關係中之三個角色彼此內在經驗的關聯與互動(圖3)。 換言之,當當事人與諮商師互動、諮商師與督導員互動之際,實為彼此內在經驗之互動、交流;而透過自我覺察,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方得以了然於其內在經驗交流之內涵及對彼此的影響。 因此,自我覺察在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中之角色,在於:促使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各自在彼此互動的當下,得以知道、瞭解、反省、思考其內在經驗對個人及彼此互動之影響與意涵(圖4)。一直以來,筆者對於諮商師之自我覺察多所著墨,例如:諮商師在養成教育過程中、在諮商關係中及在督導關係中之自我覺察;陳述中均聚焦於:強調諮商師之自我覺察能力對其自我成長及專業成長的重要性與影響,卻較少針對當事人及督導員之自我覺察能力有進一步之論述。 然而,依據前面的論述,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在諮商專業中乃是關係密切的三個角色,而且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亦有其相互影響之密切關聯性,因此,只論述諮商師之自我覺察實明顯不足。 故在這個章節裡,筆者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不同關係及不同角色之中的意涵與功能。 同時,由於關係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所以,在論述此議題時,筆者亦同時考量時間因素,循序依關係之建立、發展、結束論述之。
自我覺察在諮商關係中之意涵
諮商專業的興起與發展之初始源自當事人的存在與需要,就如同老師的存在是為了教育學生、醫生的存在是為了治療病人一般,諮商師的存在是為了協助當事人;所以,若無當事人的求助意願與行動,諮商關係是無法單方面地發生與發展的。 有了當事人的求助行動後,諮商師才得以被邀請進入當事人的生命故事與經驗脈絡之中,諮商關係於焉展開;因此,討論諮商關係中的自我覺察,當從當事人的自我覺察談起。
1.當事人的自我覺察
在進入諮商關係之前,當事人並不被視為當事人,而是芸芸眾生中之一員,一如常人般地過著如常地日子;或置身於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繁雜中、或身處生老病死的過程中,或隨名利寵辱而上下、或因得失成敗而起伏;有甘之如飴者、有惶惶不安者,有安時處順者、有惱怒不已者;煩惱之所以為煩惱,全然取決於個人的認定與建構。 因此,當個人覺知自己之處境,並意識到其所正面臨著困擾事物或情境,進而覺察到自己有求助的意念與需要時,故而有求助的行動,也才開啟了諮商關係發生的契機。
圖 3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之內在關聯
移情作用(或反應,transference),也都是諮商關係中十分重要的影響因素。 因此,除了需要經由諮商師的專業引導、澄清,乃至剖析、面質,進而建議、督促之外,在在需要當事人在諮商師「外力激發」下的自我覺察能力之作用,才可能讓當事人學習到由外在視野與內在觀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待自己身陷其中之困境(陳金燕,1993),
從自覺有尋求諮商的需要,到實際採取接受諮商的行動及真正踏進諮商室之前,當事人的內在經驗乃持續運作且影響著當事人的思維、感覺;例如:對問題困擾的界定、對求助行為的觀感、對諮商專業的期待、對付諸行動的心理準備、對自己身為當事人的心情與看待等等,這一切除了牽動著當事人進入諮商關係之前的身心狀態外,也將被當事人帶進諮商關係中,且影響著諮商關係及其發展。進入諮商關係後,諮商晤談自然先以當事人所提出之問題、困擾為焦點、素材,因前述提及之內在經驗因素的運作,對當事人如何陳述其困擾、如何接收與解讀諮商師之回應、如何與諮商師互動等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當事人對諮商師的觀感與期待、對自己的期許與評價,甚至當事人對諮商師的並透過探索、瞭解自己所擁有的資源與限制,為自己尋求可行的脫困之道,不僅呼應了諮商專業中一再強調的「當事人為自己負責」之論點,進而將諮商過程中的學習、體驗帶入當事人日常生活中。
在一次諮商晤談結束之後或整個諮商關係結束之後,發生於諮商室裡的一切能否隨著當事人進入其生活脈絡中,諮商師的功能與角色能否化實體的存有為無形的鞭策與叮嚀,實取決於當事人在諮商之後的自我覺察。 一般的諮商晤談頻率多為一週一次(一次約1 小時),相對於這一週一小時的時間,其餘六天加廿三小時的時間,諮商師並不會陪伴在當事人身邊與其一同面對困境,而是由當事人自己在其所陳述的困境中生活、面對與承擔。 所以,當事人能延續其在諮商過程中的覺察,將其體驗、省思、學習之所得應用、展現於諮商情境以外之日常生活中,實乃諮商功效之真正發揮與延伸之見證。
綜言之,當事人的自我覺察不僅促成了諮商關係的開啟,更決定了被帶進諮商室中的秘密為何;同時,也是能否建立起一個和諧、信任的諮商關係之基石;在此基礎之上,當事人藉由諮商師之協助及其自我覺察之提升,對其個人之價值觀或世界觀、取捨與行動之準則、負責的心態等有所深究與瞭解,進而展現在其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關係等方面之順遂,則更是左右諮商成效的重要關鍵。
2.諮商師的自我覺察
在進入諮商關係之前,諮商師一如常人般地有其個人對好惡、美醜、優劣、對錯之評價標準,更有著對自己專業角色的定位與認同(包含其選擇進入此一專業領域之原因及考量),以及個人諮商取向與風格之偏好。 這些深受個人、家庭、社會及文化經驗所影響之內在經驗,在諮商師進入諮商關係之前,便如常地運轉、作用著;例如:對特定問題或議題的好惡、對某些人格特質或外貌的評價、對個人之自信與接納程度、對諮商專業角色之期許等等(Barrett & McWhirter, 2002),都直接左右著諮商師進入諮商關係之前,對自己、對當事人及其所帶來之問題、對諮商師的角色之心態;故在諮商關係建立之初,諮商師的個人經驗與價值觀不僅影響其對當事人、問題的直覺觀感,也影響到其對自己在此關係中的期許,這一切也必然延續至進入諮商關係後的互動。
相對於當事人的求助者身份,諮商師的助人者角色,理所當然地使諮商師在諮商關係的建立與發展之當下,被賦予較多、較高的期待與責任;因此,也彰顯了諮商師在此階段之自我覺察的重要性(黃淑清,2001;陳金燕,1999)。 例如:諮商師對當事人之主觀感受及對其所困擾問題之評價與態度、與當事人互動過程中所被引發之情緒感受或認知想法(或反移情作用,counter-transference)(張學善,1998;Rosenberger & Hayes, 2002)、對於所選用理論與技術之「相信」及「堅持」程度、在諮商過程中之「有所為」與「有所不為」的判斷與抉擇、對諮商意圖與行動之間的落差之覺知與深思、對個人之「不能與不為」之間的瞭然與否等等,不僅直接影響諮商師與當事人之關係建立與經營,更決定著諮商過程之順遂性及諮商成效之彰顯度。
換言之,諮商師在諮商關係中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及其在諮商歷程中之狀態與變化,直接影響著諮商歷程的發展與進行,也是決定諮商效能的重要關鍵。 舉例而言,多數尚未有明確特定理論取向或風格的諮商師,常常在這個階段依其直觀而決定針對當事人的某個問題重點,甚而片段地採用某種理論策略,以致於對當事人的困擾何以會有正面(或負面)進展的機轉茫然無知,此種情形無異於「歪打正著」地碰運氣,而非基於理論架構的專業選擇與判斷。 再者,諮商歷程進行過程中,諮商師個人的價值觀、經驗、情緒等均可能因與當事人的互動過程中之觸動與引發,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諮商師在諮商情境中的一切表現;因此,諮商師對其個人之未竟事務(unfinished business)、禁忌、反移情作用等因素在諮商歷程中的影響之覺知能力與程度,例如:對特定當事人的過度投入或明顯排斥、對特定議題的特別敏感或刻意迴避、對特定技術運用的無由偏好或忐忑顧忌等現象之覺察與否,實為影響諮商關係之重要關鍵。
隨著晤談的結束,諮商關係也暫時終止;隨著當事人的離去,諮商師得有回顧諮商歷程、評估諮商成效的機會。 回顧剛結束的諮商晤談,自己所滿意、欣慰者為何? 深覺挫敗、不足者為何? 前述滿意與不滿之肇因為何? 晤談結束後自己之身心狀態為何? 何以致此? 再次面對當事人時之未來諮商計畫為何? 凡此種種來自諮商師的高度自我覺察,均足以作為諮商師持續成長與精進之基石,也正是諮商專業品質的自我管制之道。
自我覺察在督導關係中之意涵
根據前述觀點,督導關係乃是為了確保諮商關係中當事人的權益及諮商師的服務品質而存在,因此,諮商師在督導關係中是被監督、教導的角色,督導員則負有監督、教導的責任。
雖然,督導關係植基於諮商關係之上,但是,因專業督導資源及相關專業觀念之影響,有諮商關係的發生卻不必然地促成督導關係的發生。 目前在國內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是因督導資源不足之故,使得許多諮商師未能有接受專業督導的機會;一是由於諮商師本身或機構缺乏正確觀念之故,或因畏懼而怯於接受專業督導,或因誤解而否定專業督導(吳秀碧,1995)。 因此,目前確實擁有督導資源且必須接受督導者,多為處在諮商員養成教育過程中的實習諮商師,因著課程及相關規定(如:「心理師法」)的要求,而明確地存在督導關係與諮商關係之必然連結;其餘多數諮商師是否接受專業督導,則多取決於諮商師個人人脈資源之有無多寡,以及諮商師對於專業督導觀念之正確與否,甚至取決於在其諮商專業發展過程中特殊成敗經驗之有無或所屬機構對於督導之要求。 一如諮商關係之發生,乃源自當事人之自我覺察所引發的主動求助行動,督導關係之開啟,也深受諮商師是否自覺需要專業督導之影響;因此,論述督導關係中的自我覺察需從諮商師的自我覺察談起。
1.諮商師的自我覺察
諮商師因何理由、動機而進入督導關係,直接左右著諮商師在進入督導關係之際的主動或被動心態,也連帶地影響著其對督導關係及督導員之對待與期待。再者,諮商師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前,對其個人之諮商專業知能及專業角色之定位、對其諮商實務表現之自評與經驗統整度、對個人在諮商專業發展階段之認定及對專業權威之觀感等等,諮商師對於這一切因素所帶來之影響,自然不可輕忽或無所覺察(王文秀,1997,1998a,1998b;梁翠梅,1996)。 同時,由於諮商師的個人風格、理論取向及助人信念,除了會影響其對當事人困擾的解讀與諮商策略的運用之外,也是左右其對督導的評價及對督導員的期待、選擇之重要因素;例如,基於個人的考量,有的諮商師傾向於尋求「同質性」高(風格取向相同或類似)的督導員,有的則是想找「異質性」高(風格取向相異或不一)的督導員;若無從選擇時,諮商師對於自己與督導員之同質性高低的事實之解讀及面對心態,也都足以影響諮商師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前的身心狀態。
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後,前述諮商師在諮商關係中所需考量的層面在此亦然;唯因其在諮商關係中為助人的諮商師,而在督導關係中是為被監督、教導的被督導者之角色的不同,所需覺察的重點與向度會有些許不同。 例如,在督導關係中,諮商師所面對的是在諮商專業知能優於自己的督導員(多數情形下多兼具師生的關係),其宜對自己在此種「雙重關係」的觀感與自處之道有所敏察(Kolbert,Morgan, & Brendel, 2002);而在督導過程中,難免會被詢問、分析、面質,其更應對在面對自己、剖析自己之過程中的開放程度或防衛機轉有基本地心理準備。亦即:諮商師需對自己在督導互動過程中的溝通表達方式及應對模式有所瞭解與覺察,更需反思其人格特質(如:開放或防衛、彈性或封閉等)對其與督導員之互動的相互影響有所覺知,進而思索這些因素對其解讀與回應督導員所言之可能影響。 當然,一如當事人可能對諮商師有移情作用,諮商師亦可能對其督導員有類似之反應與作用,例如:有特別仰慕、欽佩、信服之正向情感,或是特別害怕、畏懼、抗拒之負面感受,這些都是諮商師在督導關係中需要覺知、面對、處理的議題。
督導關係結束後,一如當事人在諮商關係結束、暫停之後,需將其在諮商室中的所思、所感、所學、所得帶進其日常生活中予以運用一般;諮商師亦需透過自我覺察中之省思、回顧與沈澱,將其在督導關係中的體會、覺察及發現與其個人經驗結合,進而應用在專業知能及其與當事人之諮商關係中。
2.督導員的自我覺察
一如諮商師會帶著其所熟悉的諮商理論進入諮商關係一般,督導員在進入督導關係的同時,除了有著個人諮商理論取向與風格的框框之外,還帶著其所選用的督導理論與模式的架構;有的督導員以其所採用的諮商理論為其督導架構,有的督導員則以考量諮商師專業發展階段或與個人相關之因素或向度等層面為基礎所發展之督導理論(如:國外學者Stoltenberg 的發展性督導模式、Bernard 的區辨性督導模式、Holloway 的系統取向督導模式,國內學者蕭文的循環發展督導模式、本文所介紹的自我覺察督導模式等)為其督導的架構(王文秀,1995a,1995b;吳秀碧,1993;卓紋君、徐西森,2002;施香如,1996;徐西森,2001a,2001b;陳金燕,2001;劉志如,1998;蕭文、施香如,1995; Bernard, 1995;Holloway,1995; Morran, Kurpius, Brack, & Brack, 1995;Watkins, 1997)。督導員對於督導架構的選用,亦是其個人價值觀及專業取向之展現所在;這個選用的過程及結果,對於即將開展的督導關係有著必然地影響;例如:若屬前者以特定諮商理論取向為其督導架構者,其對非用該諮商取向之諮商師的接受度為何?其對使用與該諮商取向有所牴觸之諮商師的觀感為何?若屬後者以督導理論為其督導架構者,面對期待在特定諮商理論及技術上有所學習與教導之諮商師,督導員應如何與之互動?督導員對此等因素及其影響之覺察實乃不可或缺。
除了理論取向及督導架構之外,督導員對其督導角色之定位與期許,也是影響其如何看待督導關係及其在該關係中之功能;再者,督導關係之發生與存在,除了直接與諮商師的互動外,亦與其所處之機構情境及脈絡有所交集,在當事人的福祉、諮商師的成長、機構的責任及社會的規範之間,督導員的衡量、取捨之標準與優先順序,乃至因此而衍生之專業倫理議題的思維與斟酌,亦是督導員不可不有所覺察之處。
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初,督導員對於督導過程中之焦點的取捨,或以案例(當事人)為主之問題導向、或以技巧使用為主之技術導向、或以諮商師為主之發展性導向等,督導員必須先行自我釐清,並告知接受督導之諮商師,以確立雙方對督導架構之共識。誠如諮商師可能對當事人有反移情現象,督導員亦難免會因諮商師之故而有類似情形發生,或特別呵護、照顧、提醒、溫暖,或特別嚴厲、排斥、攻擊、犀利,這些都可能是督導員個人內在經驗被觸動所引發,或因兼具師生之雙重關係所影響等(Kolbert, et al., 2002),也是督導員在督導關係中需要有所覺知、面對、處理的議題,以避免督導互動關係及焦點因而產生曖昧、模糊之現象。隨著督導關係的進行與發展,督導員需維持對自己在督導過程中的清明,才可能有效地幫助諮商師看清其在諮商過程中的可能盲點與困境。
簡言之,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隨著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分別在諮商關係及督導關係之中發生作用與影響。諮商關係的開啟植基於當事人的自我覺察,諮商師的自我覺察則是將建立於當事人自我覺察基礎上的諮商關係,透過專業知能之有效經營,使之發揮專業效能的必要條件。督導關係因諮商師的自我覺察而發生,而諮商師與督導員在此關係中之自覺,則是促成諮商專業之品管、提升服務品質,進而確實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充分必要條件。
基於前述對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重要與影響的討論及陳述,筆者將在本文的後半段介紹以自我覺察為核心思想及主要策略之督導模式,名之為「自我覺察督導模式」(Self-Awareness Supervision Model, SASM)。
自我覺察督導模式
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主要目的在於透過激發、提升諮商師的自我覺察,增進諮商師對其在諮商關係中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及其在諮商歷程中之狀態與變化之瞭解與反省,幫助諮商師瞭解其選用特定諮商取向與技術之依據與考量、掌握其所選用之取向與技術,同時,進而強化其個人成長與專業成長(陳金燕,2001)。
圖5 所呈現的是「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的影響,其中有發生於當事人與諮商師之間的「諮商歷程」(上方之區塊)及諮商師與督導員之間的「督導歷程」(下方之區塊),其間的共通之處為「提升自我覺察的基本策略」(中間左邊之區塊),而「督導歷程」對「諮商歷程」之影響,則是經由諮商師將其在督導歷程中的所思、所感、所得帶進諮商歷程中而成(中間右邊之單向箭頭及所含之區塊)。由於本節以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為主,故有關督導歷程的部分將在後面篇幅中有更多的介紹及說明,筆者謹在此簡要說明圖5 中之「諮商歷程」所涉及的相關概念。
此處所提之諮商歷程乃以儒家、道家之自知之明,孔孟之知命、立命及老莊之順命、安命為核心基礎(Chen, 1988),計分四個階段:進入諮商關係、提升當事人自我覺察能力、當事人的改變與付諸行動以及結束諮商關係。主要的階段為第二階段之「提升當事人自我覺察能力」,諮商師藉由「提升自我覺察之基本策略」幫助當事人得以知曉及面對其所處之現實處境(知命);基於前述對現實處境的了然,當事人並非被動、消極地以「宿命」觀點回應之,而是基於對現實及自我的如實瞭解,以主動、積極地取捨,在輕重緩急、優先順序之間抉擇並負責(立命);進而得以在接受其限制及瞭解現實條件之前提下,善用資源(順命、安命),在「能與不能」及「為與不為」之間有清楚地了然與無悔。延續第二階段的效用,當事人在「改變及行動」的第三階段時,便得以對其個人之價值觀與世界觀有所澄清、檢視,透過其抉擇取捨而有所行動,進而為自己的取捨、行動負責,因著前述兩項功效的發生,則有助於當事人在其生活上的適應及情緒的管理,也對其人際關係有正面地助益與影響。
接下來要介紹的是本節的主體:自我覺察督導模式,其歷程分為四個階段(圖5 之「督導歷程」),首先是在「進入督導關係」之際,諮商師是帶著當事人的問題(或故事)及其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進入,而非諮商師單獨進入,亦即進入督導關係的是「帶著當事人的諮商師」;接著,督導員以當事人的問題(或故事)為素材,並以諮商師與當事人及諮商師與督導員彼此間的互動情形為媒介,佐以督導員本身的自我覺察之處理與示範,協助諮商師增進其自我覺察;因著諮商師之自我覺察的提升,而有接續發生之督導成效,亦即:諮商師得以(一)更清楚其在諮商關係中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及其在諮商歷程中之狀態與變化、(二)更瞭解與掌握其選擇諮商取向(或理論)與技術(或策略)之依據與考量及(三)增進其個人成長與專業成長;因著前述督導成效,透過諮商師的改變並帶進商關係之中,促成了諮商師與當事人在諮商歷程與關係上的變化,進而影響諮商的成效(圖5 之「諮商歷程」);最後,是單次督導關係的暫停,也可能是整個督導關係的結束。
進入督導關係
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初,督導員需要先針對諮商師之個人之諮商取向與風格進行初步的瞭解與釐清;相較於以特定諮商理論為基礎之督導理論取向,本督導模式並非以特定諮商理論取向為督導準則,而是以諮商師個人所認定宣稱之理論取向為參考架構。所以,採用本督導模式之督導員,並不以督導員自己所專精之諮商理論作為其督導之架構,而是以諮商師個人之諮商取向,及其在諮商關係及專業發展過程中之表現為督導重點,這也是現今許多督導理論與模式所著重之觀點與方向(王文秀,1995a,1995b;吳秀碧,1993;施香如,1996;徐西森,2001b;徐西森、連廷嘉,2001;劉志如,1998;蕭文、施香如,1995;Bernard, 1995;Holloway, 1995; Lawton & Feltham, 2000;Neufeldt, Iversen, & Juntunen, 1995;Steward, Breland, & Neil, 2001)。同時,督導員也有責任對諮商師說明其所採用之督導模式的基本概念,提供有關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相關資料供諮商師參閱。亦即:一方面,先經由理論概念與實例的講解、說明,幫助諮商師從認知上瞭解自我覺察的定義、功能及其在諮商專業上之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可建立雙方對督導之功能及目標的共識,使諮商師在與督導員互動、討論的過程中,清楚知道督導員所著重之焦點為何及其如此聚焦之原因與目的(陳金燕,1996b,1997a)。 同時,為了能分別提供督導員就督導歷程之自我回顧與評估,以及諮商師能回顧參考督導過程中之經歷與所得,督導員需向諮商師告知並說明:將於督導過程中全程錄音及有關督導錄音帶之用途、保管及銷毀之原則與作法;此舉除了確保督導品質之外,亦為保障督導員及諮商師之具體措施。
圖 5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歷程與影響(修改自Chen, 1988, p.177;陳金燕,2001,頁2 及5)
進 入督 導增進、提升諮商師的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提升自我覺察的基本策略:1.「彼時彼刻」與「此時此刻」的覺察2.覺察線索的偵察、體驗與解讀3.以「抽離」的角度反觀自我4.覺察源頭的探索:對象與事件5.個人價值觀/諮商取向的檢視1.諮商關係中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及其在諮商歷程中之狀態與變化2.選擇諮商取向(理論)與技術(策略)之依據與考量3.個人成長與專業成長影響諮商歷程與關係及諮商結束督導關係進 入諮商提升、增進當事人的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1.價值觀/世界觀2.取捨/行動/負責3.生活適應/情緒管理4.人際關係面對現實輕重緩急接受限制(知命)(立命)(順命、安命)結束諮商關係諮商歷程督導歷程
提升諮商師之自我覺察
在建立共識之後,督導員以諮商師所陳述之當事人問題、諮商師與當事人在諮商過程之關係與互動歷程等為素材,除了瞭解諮商師在諮商關係中對當事人問題之解讀、處理之外,並以提升自我覺察的五個基本策略協助諮商師自我覺察。這五個基本策略為:(1)「彼時彼刻」與「此時此刻」的覺察、(2)覺察線索(生理感官、肢體動作、情緒感覺、想法念頭)的偵察、體驗與解讀、(3)以「抽離」的角度反觀自我、(4)覺察源頭的探索:對象與事件、(5)個人價值觀及諮商取向的檢視(圖5)(陳金燕,1998b,2000,2001;陳金燕、王麗斐,1998;Chen, 1998)。
五個基本策略的運作、實踐乃以諮商師及其所帶入之諮商關係與歷程為素材,並以聚焦於諮商師為主的一連串問話、澄清、引導、面質等方式(筆者註:以「蘇格拉底式對話」為基本架構),幫助諮商師提升其自我覺察。以下謹就實際基本問題來介紹並說明五個基本策略之具體作法,雖然以下的例舉均以「對話」為主,但是在實際督導過程中,督導員應視當下互動的需要,以體驗性策略(如:角色扮演、自我對話、感覺停留等)取代或輔助之。由於在這個以自我覺察為核心的督導模式中,除了以諮商師為自我覺察的主體之外,督導員在督導關係中亦需時時覺察自己在督導過程中的狀態、變化等;所以,在督導過程中,督導員亦將透過陳述自己當下的自我覺察,一方面與諮商師有立即性的互動、分享之外,一方面具體示範如何自我覺察(1)。
就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發生的時序而言,在諮商關係中所發生的一切均先於督導關係,諮商師在督導關係中的陳述多屬「事後」的回憶或反省,故相對於督導關係的「此時此刻」(當下),諮商關係在此被定位為「彼時彼刻」;而就督導關係中的進行與時序而言,相對於覺察當下的「此時此刻」,發生於當下之前的事件均被視為「彼時彼刻」。當諮商師陳述其所提出之案例時,其所需覺察的內涵乃交錯地穿插於諮商的「彼時彼刻」與督導的「此時此刻」之間。針對「彼時彼刻」與「此時此刻」的覺察之基本問題例舉如下:
‧ 你今天為何會想(或選擇)提這個案例?
‧ 當你那天剛結束這個諮商晤談時,你『那時』的感覺、想法為何?
‧ 當你現在聽到自己再次陳述這個歷程(或經驗、過程)時,你『現在』的感覺、想法為何?
‧ 你剛才陳述的過程中,為何會有那樣的語氣(或表情、或動作、或姿勢)?
上述問題除了再次提醒諮商師:「其作為均是其選擇的結果」之外,也在幫助督導員瞭解諮商師做此選擇的原因之同時,讓諮商師有機會再次回顧其抉擇的歷程;進而協助諮商師回頭覺察其在諮商情境中之「彼時彼刻」的狀態,及其在督導關係之「此時此刻」狀態的自我覺察。督導員於此階段可能透過分享來示範其自我覺察,如:
‧ 剛知道你今天要提的是這個案例時,我覺得(或讓我想到)…。
‧ 聽完你對這個歷程(或經驗、過程)的陳述,我『現在』的感覺(或想法)是…;這樣的感覺(或想法)對我現在的影響是…。
伴隨前述問題而來的,是一連串針對諮商師的回應所做的一再澄清。通常,諮商師在回應督導員澄清時,大多會將重點放在當事人身上,視自己為被動的客體而非主動的主體,所以其陳述方式多為:「因為他(當事人)…,所以我(諮商師)…。 」;此時,督導員便會在此一對話過程中,以「為何他(當事人)…,你(諮商師)就會…呢? 」的問話方式,試圖將焦點及主體性轉回諮商師身上;這個層面涉及「覺察線索」及「抽離反觀」兩個基本策略的介入。而當督導員將「諮商關係」中的焦點及主體性放在諮商師身上時,也同時會觸及諮商師與督導員在「督導關係」中的當下互動與關係;此時,督導員自己本身的自我覺察便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雖然,此處所介紹的是以督導諮商師為主的督導模式,以下問題多以諮商師為受話對象;然而,下列問題也適用於督導員身上,以提醒督導員自我檢視其在督導關係中的狀態及其與諮商師的互動。有關針對諮商師覺察線索的偵察、體驗與解讀之基本問題的例句如:
‧ 你怎麼知道你有這種感覺(或想法)的呢?
‧ 你是經由什麼樣的線索知道自己有這種感覺(或想法)的呢?
‧ 當你有這種感覺(或想法)時,你整個人(或身體的/哪個部位)有什麼反應?
‧ 在過去這二、三十分鐘裡,你的身體有什麼感覺嗎?
‧ 花一點時間體驗一下你說的這種感覺(或想法、或反應),你如何解讀自己的這種感覺(或想法、或反應)?
針對覺察線索的偵察、體驗與解讀部分,督導員本身的分享與示範則如:
‧ 在聽你如此陳述的過程中,我覺得我有…的感覺(或想法),伴隨這個感覺(或想法)的是我身體的…部位有…的反應。
‧ 在過去這二、三十分鐘裡,我的身體有…的感覺;而我之所以有…這樣的感覺,是因為…。這樣的感覺對我(或我們的督導關係)的影響是…。
幫助諮商師從抽離的角度,來反觀自己在那個諮商關係中的狀態,是本督導模式中十分重要的概念與策略。因為,幫助諮商師「看到」自己的狀態,是深入探究自己內在各種變化的起始;隨著相關問題搭配運用,常可以有效地幫助諮商師連結「過去的當下」與「現在的當下」;甚至,透過此類問題的對談,督導員除了幫助諮商師拓展其對該案例的視野與觀點之外,亦促進諮商師對自己的過去與現在之關聯性有更多的覺知與連結。再者,督導員應在諮商師陳述案例或其觀點(感想)之後,引導諮商師暫時跳脫「陳述者」的角色與立場,而試著以一個「旁觀(聽)者」的角度來思考或感覺其所聽到的陳述,並藉由此種往返於「陳述者」與「旁觀(聽)者」的過程,讓諮商師經由對自己反省、批判而有更多的覺察。以下乃針對以「抽離」的角度反觀自我之基本問題的幾個例句:
‧ 為什麼當當事人這麼說(或這麼做、或有這種反應)時,你便會有這樣的感覺(或想法、或反應)呢?
‧ 如果有另外一個你在場,在聽完你剛剛那樣的陳述,另外那個你可能會有什麼感覺或想法?
‧ 當你聽到自己這麼說的時候,你感覺到(或想到)什麼?
‧ 你有多相信你自己所陳述(或所做、所感覺到)的?
‧ 你現在如何看待從我們開始督導到現在這過去的這二、三十分鐘?
‧ 你對於剛才發生在我們之間的互動(或對話)過程有何觀感?
‧ 如果你有第三隻眼睛的話,你會怎麼描述在諮商(或督導)關係中的你?你會如何看待在諮商(或督導)過程中的自己?
上述問題的焦點大多在於諮商師對陳述的當下覺察及對其覺察線索的探究,進而協助諮商師將覺察的重點由點而線、而面地,拓展至對其所經歷過的一段歷程(或時間)之回顧。督導員的分享與示範則是:
‧ 當我試著以抽離的角度來看待我們從開始督導到現在,在過去的這二、三十分鐘,我看到兩個正在…的人。
‧ 對於剛才發生在我們之間的互動(或對話)過程,我的觀感是…。
在整個督導互動與對話的過程中,五個基本策略是交互存在,並循環發生的;所以在偵察、體驗覺察線索及抽離反觀自我之同時,必然會有涉及相關對象及事件。 此處所謂的對象意指:諮商師自己、當事人、督導員及重要他人;因為,對諮商師而言,在其諮商專業實務工作中,諮商師自己、前來求助的當事人、負監督指導之責的督導員及其他重要他人,是最可能觸動諮商師之內在經驗的四類對象;此處所謂的事件是指:觸動發生時所伴隨著的與對象有直接或間接關聯之事件,包含了對象所處之場所、情境,在該場景中對象所展現之言行、互動,以及整個事件發生的脈絡(如:起因、發展、結果等)。針對對象與事件之基本問題如下:
‧ 根據你剛才對當事人的描述,想像一下:如果你的當事人現正站在你面前的話,你的觀感、反應為何?如果有一個很像你當事人的人,現在就在你面前,你會有什麼樣的想法或感覺?
‧ 面對一個這樣的當事人,帶給你的感覺(或影響)為何?
‧ 你聽到(或聽完)我(督導者)這麼說,你有什麼感覺或想法?
‧ 你有多相信我剛才所說的?
‧ 你如何看待你跟我的互動關係?
‧ 在你剛才陳述的時候,你想到了誰? 為什麼?
‧ 你所陳述的情形(或內容)也曾在你與其他人的關係(或互動)中發生過嗎?誰?那對現在的你有何影響?針對這個部分,督導員可透過下列的例句來分享與示範:
‧ 面對一個這樣的當事人,帶給我的感覺是…;面對坐在這裡的你,我的感覺是…。
‧ 在你剛才陳述的時候,讓我想到了…,因為…;這個聯想引發了我…。
諮商晤談不同於一般人際對話之主要關鍵差異乃在於:當事人在諮商晤談中所對話的對象是一個受過諮商訓練的諮商師,諮商師在諮商關係中是依循著一定的諮商理論架構與當事人互動、對話。因此,在督導關係中,督導員需協助諮商師對其個人價值觀及諮商理論取向進行檢視。在諮商師尚未選定採用特定諮商理論與技術之前,因每個理論都有其優缺點,故只有「不同」而無絕對的「對錯」,卻也相對地沒有「準則」;一旦諮商師選擇了特定理論之後,就有對錯之分了;因為,每個理論都有其對人性的假設(人性觀)及依此假設所發展出來的特定諮商目標、歷程、技術及策略。換言之,諮商師選定理論之同時,也為自己選擇了一套評判標準,供諮商師自己或督導員用以評斷諮商師的專業行為與能力。 所以,督導員協助諮商師清楚地檢視:自己是否依循特定理論之觀點來看待當事人的處境、問題?是否在適當的時機與條件下運用特定技術?乃至,諮商師進一步審視自己選用特定的諮商取向與技術之緣由,以及此種選擇與其個人價值觀、人生哲學之關聯性等等。針對個人價值觀及諮商取向的檢視之基本問題以下列幾組問題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