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丛》2021年第1卷
摘要
犯罪生物学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的累积性互动。占更大比例的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犯罪,是基于生理成熟与社会地位之间不平衡导致的“成熟差距”,以及对周围终身犯罪人行为的羡慕和模仿。墨菲特的犯罪人分类法对犯罪原因的解读提出了创新性构想,将多学科研究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研究,复兴并改良了传统的犯罪生物学,对犯罪预防、犯罪矫治乃至司法审判均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美国学者特里·墨菲特将犯罪人划分为“终身犯罪人”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二者在犯罪形态、犯罪原因、犯罪戒除方面都具有明显差异。终身犯罪人占人口极少数,他们之所以会不断持续犯罪,源于关键词:终身犯罪人;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犯罪生物学;成熟差距
按照特定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是系统化、科学化认知犯罪人和犯罪现象的前提,也是识别和防控犯罪风险的重要途径。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是对犯罪人分类研究的开创性尝试。美国学者埃德温·萨瑟兰(EdwinSutherland)对“白领犯罪人”的提出则改变了将下层阶级犯罪人作为研究主体的传统观点,提出了犯罪人分类的新范畴。美国学者特里·墨菲特(TerrieE. Moffitt)的发展分类法(developmentaltaxonomy)是近三十年来对犯罪人分类的最新尝试,该理论自提出至今产生了世界性影响力,其代表作《只限青春期与终身反社会行为:一个发展分类法》(Adolescence-Limited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Behavior:ADevelopmentalTaxonomy)(1993年)被誉为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十大奠基性犯罪学文献之一。墨菲特教授的发展分类法对犯罪学基础理论和犯罪预防的司法实践均具有极大的价值,对我国犯罪学理论和实务也具有启示意义。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也频频引用墨菲特的犯罪人分类法,但对于该分类法的产生、内容、发展和启示尚缺乏较为全面的诠释性文章,本文意在填补这一学术研究的空白。基于这一分类法的核心是将所有犯罪人分为两种类型,本文将其称为犯罪人二分法。
一、时空背景:现实困惑与研究契机
墨菲特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形成概念性、体系性学说思想,是在“年龄-犯罪曲线”引发的困惑背景下,以“达尼丁研究”为契机,通过采取纵向队列实证研究方法所产生的。
(一)年龄——犯罪曲线引发的困惑
犯罪行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这是犯罪学中被广为接受的看法之一。传统社会学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高峰期出现在青春期或成年初期,并在之后逐渐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年龄-犯罪曲线近似于一个倒“U”形的曲线。上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因犯罪(包括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严重伤害罪、盗窃罪等)而逮捕的人的年龄调查显示,大多数罪犯属于青少年犯,13-25岁的犯罪率是整个生命历程的高峰期,其中17岁左右是犯罪率的峰值,犯罪率在成年之后发生了快速下降。美国1973年至1977年“全国犯罪调查”中,根据受害人对犯罪人年龄的目测,强奸、抢夺、伤害等罪的被告人中比例最高的是18到20岁的人,12岁到17岁的人次之,20岁以上的人比例最低。关于犯罪自首的研究结果也印证了犯罪行为在青年中期到成年初期达到顶峰,之后普遍下降的趋势。
自我控制能力程度排序,年龄-犯罪曲线只能说明自我控制能力的程度差异,而非性质差异。
如何对上述的年龄-犯罪关系进行解读,引发了犯罪学者的广泛争论。这主要集中于一般犯罪学理论(generaltheoryofcrime)与发展犯罪学理论(developmentaltheories)之间的争论。由赫希(Hirschi)和戈特弗里德森(Gottfredson)的一般犯罪理论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年龄虽然与犯罪存在关联,但在寻找犯罪原因的机制中,年龄并无帮助。“犯罪的原因在任何年龄都可能是相同的”。赫希和戈特弗里德森区分了犯罪(crime)和犯罪性(criminality),断言犯罪是较弱的社会控制与个体的犯罪性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无论在任何年龄从事的犯罪活动,都是由个体犯罪性或犯罪倾向所决定的,青春期属于犯罪高峰的事实并不会产生一种新的犯罪人类型。换言之,一般犯罪学理论不承认犯罪群体间存在本质性差异,所有犯罪人都可以根据与此思路相反,发展犯罪学理论以一种动态、发展的视角看待犯罪现象,认为年龄代表着生命历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对犯罪的诱因和阻遏机制存在阶段性差异。发展犯罪学的奠基人谢尔登·格鲁克(SheldonGlueck)和埃莉诺·格鲁克(EleanorGlueck)提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程度与年龄密切相关,在儿童早期发生偏差行为的,很可能会将这种行为模式一直延续下去,直到成年之后。从发展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墨菲特教授提出了这样的假设:年龄-犯罪曲线可能隐含着两种不同的犯罪人群体,一类人从童年开始出现反社会行为,并且在之后的整个生命历程中持续从事反社会行为;而另一类人可能只是在年龄-犯罪曲线的高峰时间段从事反社会行为,并在此后逐步停止。这既可以解释年龄-犯罪曲线倒“U”的高峰产生的原因,也可以解释为何一部分人在高峰过后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要想证立上述两个基本假设,就需要用以进行实证研究的可靠数据,这种数据一方面需要从幼时起长期跟踪一个较大规模的人群,追踪其违法行为模式的变化;另一方面还需要刑事犯罪官方数据来源以外的反社会行为数据,因为幼年起的反社会行为不会被司法体系所记录,而很多青少年越轨行为因发生的隐秘性也不会被记录在册。为了全面了解年龄与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获得满足上述条件的数据。随着新西兰达尼丁项目的启动,墨菲特的研究获得了宝贵数据来源。
(二)纵向队列研究方法的引入
婴儿,这个列表被称为“队列”(Cohort),然后在他们长大的过程中反复跟踪和评估,有时研究会追踪长达几十年。
在赫希和戈特弗里德森所主张的一般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下,由于其理论认为犯罪倾向在人的一生中足够稳定,因此研究方法主要采取“横断面研究” (cross-sectionalstudy),这种方法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对一定范围的人群,收集其特征和相关资料,而无需对人群的犯罪生涯进行纵向跟踪调查。然而从发展犯罪学的理论立场出发,要想调查年龄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进行所谓的纵向研究(Longitudinal Study)。纵向研究需要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对同一批样本进行反复研究,耗时长,数据不易获得。具体来说,对于墨菲特的理论设想而言需要采取的是纵向出生队列方法(Longitudinal BirthCohortMethod),该方法首先列出特定时间(通常为一年)特定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国家)出生的所有量表(therevisedbehaviorproblemchecklist,RBPC)。成年之后的行为调查主要采取自我报告犯罪行为(self-reportdelinquency)的方式。
幸运的是,新西兰达尼丁研究数据为墨菲特提供了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中所必须的纵向研究数据。达尼丁研究(the Dunedin Study),是一项关于人类健康、发育和行为的详细研究,该项研究追踪了1972年4月1日至1973年3月31日之间出生在新西兰达尼丁玛丽女王妇产医院的1037名婴儿,对他们3岁、5岁、7岁、9岁、11岁、13岁、15岁、18岁、21岁、26岁、32岁和38岁时都进行了评估。评估的内容包含家庭和个人基本信息、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人际关系、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对于3-11岁儿童的调查涉及家长和老师对孩童行为的报告。青春期时间段(13-18)中采取的“问题行为”调查涉及77个问卷项目,采取了修订的行为问题墨菲特教授及其同事在二十余年时间里主要对男性样本3-38岁期间的反社会行为进行了多次研究,于1993年至2018年间发表了多篇重要研究成果,其中对研究对象童年期反社会行为研究主要依据达尼丁数据以及来自家长和学校老师对孩童行为的报告。在被调查对象26岁时(样本数980)进行的研究主要就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探析,反社会行为的来源除了自我报告犯罪行为,还包括被调查者父母报告的子女的行为问题、警方逮捕数据以及法庭指控数据。最新的一次研究主要调查了被调查者26-38岁期间的犯罪情况(样本数1037)。
根据上述研究数据,墨菲特对犯罪人群体产生了新的认识,提出了其著名的犯罪人二分法,即犯罪人可以分为“终身犯罪人”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
二、异轨殊途:“终身犯罪人”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
墨菲特提出,犯罪群体大体分为两类:其中一个特定群体会从生命早期开始,在此后人生的每个阶段都表现出各种形式的反社会行为,鉴于其犯罪生涯的持续性,把此类犯罪人贴上“终身持续性”(life-course-persistent,简称LCP)的标签,即终身犯罪人;还有一类群体,其反社会行为的年龄更为短暂,大多数发生在青春期,并在此后逐渐减少乃至完全消失,这类犯罪人被墨菲特标注为“只限青春期”(adolescence-limited,简称AL)犯罪人。这两类犯罪人的反社会行为存在诸多差异,包括反社会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类型、持续时间、戒除情况等各异。
(一)犯罪的形态区别
1.终身犯罪人的犯罪形态
连续性(continuity),是终身犯罪人反社会行为模式中最主要的特征。终身犯罪人的犯罪活动贯穿其一生,其犯罪倾向很稳定,只不过因为犯罪机会的变化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形式:“4岁时咬人打人,10岁时盗窃和逃学,16岁时贩卖毒品和偷车,22岁时抢劫和抢劫,30岁时诈骗和虐待儿童”。终身犯罪人在全部人群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基于其犯罪的连续性,其所犯罪行却占据所有犯罪的大部分比例。“最顽固的5%或6%的罪犯要对50%的已知罪行负责。”
墨菲特的达尼丁研究发现,儿童时期以及青春期均实施过极端反社会行为的男性占同时期男性总样本数的10%,其反社会行为更频繁、性质更恶劣,这些男性最可能发展成为终身犯罪人。这类群体犯罪行为的特点是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偏多。根据这些男性26岁自我报告犯罪情况,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暴力犯罪的53%和全部毒品犯罪的26%;根据法院刑事案件起诉数据,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暴力犯罪的43%和全部毒品犯罪的40%。根据最近一次调查结果,这些男性26岁-38岁之间平均每人被判有罪的案件数超过5起,其中暴力犯罪案件数接近每人2起。一半以上LCP组别的被调查者在26-38岁期间仍然没有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其中的55%被判有罪。没有在26-38岁期间定罪的LCP组别被调查者,很可能以一种未被官方记录的方式延续其犯罪倾向,即他们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和虐待。
2.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犯罪形态
不同于终身犯罪人,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数量相对更多,但其反社会行为是非连续性的。这类人群在儿童时代并没有实施显著的反社会行为,但会在青春期开始实施,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较为“突然”的,并且在进入成人期之后犯罪行为会逐渐终止。大部分犯罪人属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墨菲特在达尼丁样本中发现童年期没有实施过严重的反社会行为,而青春期开始实施的男性样本数量为122人,占总样本数量的26%,这些群体构成AL组别。与LCP组别相比,AL组别的犯罪类型与之相似,但犯罪实施的频繁程度以及犯罪性质上都较LCP组有所降低。到接近30岁时,LCP男性犯罪的可能性是AL男性的2.5倍。就具体犯罪而言,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数量较多,根据这些男性26岁自我报告犯罪情况,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财产犯罪的54%和全部毒品犯罪的45%;根据法院刑事案件起诉数据,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财产犯罪的50%和全部毒品犯罪的48%。
按照墨菲特的设想,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在进入成年之后就会逐渐减少犯罪行为,乃至完全戒除。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达尼丁研究AL组别在26-38岁期间平均每人被判有罪的案件数为1起。相比于LCP组别,其犯罪行为确实大为减少,整体犯罪情况呈现出逐步戒除的趋势,但其犯罪行为并没有完全停止。墨菲特认为,这与犯罪污名化造成的“陷阱”效应有关,关于这一点,将会在下文犯罪的戒除部分详细解读。
整体来说,终身犯罪人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差别在于,终身犯罪人的人数较少,其平均犯罪率更高,犯罪延续时间更长,暴力犯罪数量更多;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人数较多,犯罪延续时间较短,财产犯罪数量更多。就青少年时期的毒品犯罪而言,不存在犯罪群体的差异,两种犯罪人都倾向从事毒品犯罪。
为什么会存在上述犯罪形态的差异?这主要是基于两类犯罪群体的罪因存在明显差别。
(二)犯罪的原因异质
1.终身犯罪人的罪因
终身犯罪人之所以会在生命历程中持续从事反社会行为,主要是因为其犯罪模式与其儿童期生理因素有关,同时环境因素加剧了这一问题。换言之,持续的反社会行为根源于儿童时期的神经病理问题和所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其犯罪原因链条表现为:受损的神经心理功能会影响儿童的认知和发育,儿童所处养育环境的恶劣引发终身犯罪风险,风险的累积最终促成犯罪的终身连续性。
神经心理能力障碍(deficitsinneuropsychologicalabilities)包括语言功能障碍、执行能力障碍等,神经心理损伤并不会对智商水平造成严重损害,但与反社会行为存在显著相关性。幼年时有反社会行为的孩童的神经损伤缺陷普遍存在,包括语言能力缺陷影响力其表达能力、写作能力、记忆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执行能力缺陷干扰了他们的学习能力,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冲动、易怒、多动等特征。神经心理能力障碍的产生与遗传因素和孕期不当行为有关,母亲孕期营养不良、吸毒或接触其他有毒物质会干扰胎儿的精神发育。后天养育方式不当例如虐待儿童也会造成神经心理障碍。可见神经心理能力障碍的存在并不会让个体在外观上明显不同于正常人,其智商也不会明显不同于正常人,但是会影响其行为控制能力。
在神经心理能力受损之后,这类孩子的自我控制能力差而且具有较强攻击性,他们从幼年起就被家长和老师视为“难以管教”的孩子,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同龄人和成年人的排斥,他们的社会交往被限制,无法学习和培养亲社会(prosocial)技能。更为不利的是,这类孩子的家庭环境也往往不甚理想,大多数遭受孕期营养不良和接触有害物质的婴儿往往出生在较为恶劣的家庭教养环境当中,家庭教育方式比较粗暴,对神经心理受损孩童的反社会行为没有耐心纠正,也无力医治,孩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变得更不听话,形成恶性循环。
反社会行为的累积将儿童时代的危险因素延续到成年时期,不良行为引发的恶名乃至刑事犯罪记录会严重影响这类人的教育、工作以及婚姻,上述因素像滚雪球一样,犯罪人自身无力摆脱自身的生理疾病,社会环境也无法对其提供阻断犯罪的有效帮助,最终导致终身犯罪人的形成。
2.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罪因
与终身犯罪人生理因素占主要原因不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罪因与其心理因素密不可分。墨菲特提出,这类犯罪人从青春期开始从事犯罪活动的原因是“成熟差距”(maturitygap)所造成的。
成熟差距,是指青少年生理年龄与社会年龄之间的鸿沟。基于现代医疗技术和改善和营养条件的提高,处于青春期的年轻人出现生理早熟现象,从外观到生理发育均与成年人无异。但其社会地位却无法与真正的成年人相提并论,这种角色差距使得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一种不平衡感。此时,反社会行为就像一种个人独立的宣示,用以证明成熟和自主性,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和束缚。例如抽烟、酗酒、打架、吸毒的行为在青少年时期开始明显增多,这对很多青少年来说象征着独立和成熟。
另一方面,处于成熟差距心态的青少年会对身边已经惯于从事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即少数终身犯罪人)产生一种羡慕心理和模仿动机,因为后者已经熟练于从事越轨行为,通过盗窃等恶习获得了没有独立收入的青少年无法获得的财物,通过暴力举止获得某种虚幻的“成人地位”。二者有可能结合在一起从事团伙犯罪行为。其中终身犯罪人是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是其他参与者的“榜样”和“老师”,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则心甘情愿地加入犯罪团伙,帮助实施犯罪行为,或为其掩护、放风。
换言之,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动机,是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满足其心理上想获得成人“特权”和“光荣”的动机。他们会对身边的终身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模仿,或与其一起参与犯罪活动。
(三)犯罪的戒除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