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犯罪人”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特里·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的创立、演变及…
作者: 赵希 / 161次阅读 时间: 2024年6月26日
标签: 犯罪生物学
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终身犯罪人”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特里·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的创立、演变及启示
赵希
M)yg;G C&JH)w0《刑法论丛》2021年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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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心理学空间,n#Y*[?5Sm e8A

)FR"y%~;a wZ1B0美国学者特里·墨菲特将犯罪人划分为“终身犯罪人”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二者在犯罪形态、犯罪原因、犯罪戒除方面都具有明显差异。终身犯罪人占人口极少数,他们之所以会不断持续犯罪,源于犯罪生物学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的累积性互动。占更大比例的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犯罪,是基于生理成熟与社会地位之间不平衡导致的“成熟差距”,以及对周围终身犯罪人行为的羡慕和模仿。墨菲特的犯罪人分类法对犯罪原因的解读提出了创新性构想,将多学科研究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研究,复兴并改良了传统的犯罪生物学,对犯罪预防、犯罪矫治乃至司法审判均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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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终身犯罪人;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犯罪生物学;成熟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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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定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是系统化、科学化认知犯罪人和犯罪现象的前提,也是识别和防控犯罪风险的重要途径。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是对犯罪人分类研究的开创性尝试。美国学者埃德温·萨瑟兰(EdwinSutherland)对“白领犯罪人”的提出则改变了将下层阶级犯罪人作为研究主体的传统观点,提出了犯罪人分类的新范畴。美国学者特里·墨菲特(TerrieE. Moffitt)的发展分类法(developmentaltaxonomy)是近三十年来对犯罪人分类的最新尝试,该理论自提出至今产生了世界性影响力,其代表作《只限青春期与终身反社会行为:一个发展分类法》(Adolescence-Limited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Behavior:ADevelopmentalTaxonomy)(1993年)被誉为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十大奠基性犯罪学文献之一。墨菲特教授的发展分类法对犯罪学基础理论和犯罪预防的司法实践均具有极大的价值,对我国犯罪学理论和实务也具有启示意义。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也频频引用墨菲特的犯罪人分类法,但对于该分类法的产生、内容、发展和启示尚缺乏较为全面的诠释性文章,本文意在填补这一学术研究的空白。基于这一分类法的核心是将所有犯罪人分为两种类型,本文将其称为犯罪人二分法。心理学空间O0HK&Y/D1Yu*p.z+^

TJ8|lt0E-?u0一、时空背景:现实困惑与研究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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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特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形成概念性、体系性学说思想,是在“年龄-犯罪曲线”引发的困惑背景下,以“达尼丁研究”为契机,通过采取纵向队列实证研究方法所产生的。心理学空间c aT's3O:@-E$U_:[

1YYR+u o;D0(一)年龄——犯罪曲线引发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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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这是犯罪学中被广为接受的看法之一。传统社会学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高峰期出现在青春期或成年初期,并在之后逐渐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年龄-犯罪曲线近似于一个倒“U”形的曲线。上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因犯罪(包括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严重伤害罪、盗窃罪等)而逮捕的人的年龄调查显示,大多数罪犯属于青少年犯,13-25岁的犯罪率是整个生命历程的高峰期,其中17岁左右是犯罪率的峰值,犯罪率在成年之后发生了快速下降。美国1973年至1977年“全国犯罪调查”中,根据受害人对犯罪人年龄的目测,强奸、抢夺、伤害等罪的被告人中比例最高的是18到20岁的人,12岁到17岁的人次之,20岁以上的人比例最低。关于犯罪自首的研究结果也印证了犯罪行为在青年中期到成年初期达到顶峰,之后普遍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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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OG;`c d D0如何对上述的年龄-犯罪关系进行解读,引发了犯罪学者的广泛争论。这主要集中于一般犯罪学理论(generaltheoryofcrime)与发展犯罪学理论(developmentaltheories)之间的争论。由赫希(Hirschi)和戈特弗里德森(Gottfredson)的一般犯罪理论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年龄虽然与犯罪存在关联,但在寻找犯罪原因的机制中,年龄并无帮助。“犯罪的原因在任何年龄都可能是相同的”。赫希和戈特弗里德森区分了犯罪(crime)和犯罪性(criminality),断言犯罪是较弱的社会控制与个体的犯罪性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无论在任何年龄从事的犯罪活动,都是由个体犯罪性或犯罪倾向所决定的,青春期属于犯罪高峰的事实并不会产生一种新的犯罪人类型。换言之,一般犯罪学理论不承认犯罪群体间存在本质性差异,所有犯罪人都可以根据自我控制能力程度排序,年龄-犯罪曲线只能说明自我控制能力的程度差异,而非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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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思路相反,发展犯罪学理论以一种动态、发展的视角看待犯罪现象,认为年龄代表着生命历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对犯罪的诱因和阻遏机制存在阶段性差异。发展犯罪学的奠基人谢尔登·格鲁克(SheldonGlueck)和埃莉诺·格鲁克(EleanorGlueck)提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程度与年龄密切相关,在儿童早期发生偏差行为的,很可能会将这种行为模式一直延续下去,直到成年之后。从发展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墨菲特教授提出了这样的假设:年龄-犯罪曲线可能隐含着两种不同的犯罪人群体,一类人从童年开始出现反社会行为,并且在之后的整个生命历程中持续从事反社会行为;而另一类人可能只是在年龄-犯罪曲线的高峰时间段从事反社会行为,并在此后逐步停止。这既可以解释年龄-犯罪曲线倒“U”的高峰产生的原因,也可以解释为何一部分人在高峰过后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心理学空间eE w%q{

/k3@9Y?E0要想证立上述两个基本假设,就需要用以进行实证研究的可靠数据,这种数据一方面需要从幼时起长期跟踪一个较大规模的人群,追踪其违法行为模式的变化;另一方面还需要刑事犯罪官方数据来源以外的反社会行为数据,因为幼年起的反社会行为不会被司法体系所记录,而很多青少年越轨行为因发生的隐秘性也不会被记录在册。为了全面了解年龄与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获得满足上述条件的数据。随着新西兰达尼丁项目的启动,墨菲特的研究获得了宝贵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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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纵向队列研究方法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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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a8E wv j#NrQ0在赫希和戈特弗里德森所主张的一般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下,由于其理论认为犯罪倾向在人的一生中足够稳定,因此研究方法主要采取“横断面研究” (cross-sectionalstudy),这种方法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对一定范围的人群,收集其特征和相关资料,而无需对人群的犯罪生涯进行纵向跟踪调查。然而从发展犯罪学的理论立场出发,要想调查年龄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进行所谓的纵向研究(Longitudinal Study)。纵向研究需要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对同一批样本进行反复研究,耗时长,数据不易获得。具体来说,对于墨菲特的理论设想而言需要采取的是纵向出生队列方法(Longitudinal BirthCohortMethod),该方法首先列出特定时间(通常为一年)特定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国家)出生的所有婴儿,这个列表被称为“队列”(Cohort),然后在他们长大的过程中反复跟踪和评估,有时研究会追踪长达几十年。心理学空间/GvC]:n BHC%Z G:_

Rm Zm2B2rQ1~s R0幸运的是,新西兰达尼丁研究数据为墨菲特提供了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中所必须的纵向研究数据。达尼丁研究(the Dunedin Study),是一项关于人类健康、发育和行为的详细研究,该项研究追踪了1972年4月1日至1973年3月31日之间出生在新西兰达尼丁玛丽女王妇产医院的1037名婴儿,对他们3岁、5岁、7岁、9岁、11岁、13岁、15岁、18岁、21岁、26岁、32岁和38岁时都进行了评估。评估的内容包含家庭和个人基本信息、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人际关系、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对于3-11岁儿童的调查涉及家长和老师对孩童行为的报告。青春期时间段(13-18)中采取的“问题行为”调查涉及77个问卷项目,采取了修订的行为问题量表(therevisedbehaviorproblemchecklist,RBPC)。成年之后的行为调查主要采取自我报告犯罪行为(self-reportdelinquency)的方式。心理学空间"c+TCSJ9H 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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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特教授及其同事在二十余年时间里主要对男性样本3-38岁期间的反社会行为进行了多次研究,于1993年至2018年间发表了多篇重要研究成果,其中对研究对象童年期反社会行为研究主要依据达尼丁数据以及来自家长和学校老师对孩童行为的报告。在被调查对象26岁时(样本数980)进行的研究主要就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探析,反社会行为的来源除了自我报告犯罪行为,还包括被调查者父母报告的子女的行为问题、警方逮捕数据以及法庭指控数据。最新的一次研究主要调查了被调查者26-38岁期间的犯罪情况(样本数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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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研究数据,墨菲特对犯罪人群体产生了新的认识,提出了其著名的犯罪人二分法,即犯罪人可以分为“终身犯罪人”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心理学空间~v/M5WD Rmhx@|

9TFV"m"]}{0二、异轨殊途:“终身犯罪人”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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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uJ;S;JE;^fk0墨菲特提出,犯罪群体大体分为两类:其中一个特定群体会从生命早期开始,在此后人生的每个阶段都表现出各种形式的反社会行为,鉴于其犯罪生涯的持续性,把此类犯罪人贴上“终身持续性”(life-course-persistent,简称LCP)的标签,即终身犯罪人;还有一类群体,其反社会行为的年龄更为短暂,大多数发生在青春期,并在此后逐渐减少乃至完全消失,这类犯罪人被墨菲特标注为“只限青春期”(adolescence-limited,简称AL)犯罪人。这两类犯罪人的反社会行为存在诸多差异,包括反社会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类型、持续时间、戒除情况等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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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5]k/l^0(一)犯罪的形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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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身犯罪人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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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continuity),是终身犯罪人反社会行为模式中最主要的特征。终身犯罪人的犯罪活动贯穿其一生,其犯罪倾向很稳定,只不过因为犯罪机会的变化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形式:“4岁时咬人打人,10岁时盗窃和逃学,16岁时贩卖毒品和偷车,22岁时抢劫和抢劫,30岁时诈骗和虐待儿童”。终身犯罪人在全部人群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基于其犯罪的连续性,其所犯罪行却占据所有犯罪的大部分比例。“最顽固的5%或6%的罪犯要对50%的已知罪行负责。”心理学空间)UK:hw?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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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特的达尼丁研究发现,儿童时期以及青春期均实施过极端反社会行为的男性占同时期男性总样本数的10%,其反社会行为更频繁、性质更恶劣,这些男性最可能发展成为终身犯罪人。这类群体犯罪行为的特点是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偏多。根据这些男性26岁自我报告犯罪情况,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暴力犯罪的53%和全部毒品犯罪的26%;根据法院刑事案件起诉数据,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暴力犯罪的43%和全部毒品犯罪的40%。根据最近一次调查结果,这些男性26岁-38岁之间平均每人被判有罪的案件数超过5起,其中暴力犯罪案件数接近每人2起。一半以上LCP组别的被调查者在26-38岁期间仍然没有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其中的55%被判有罪。没有在26-38岁期间定罪的LCP组别被调查者,很可能以一种未被官方记录的方式延续其犯罪倾向,即他们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和虐待。心理学空间"Ks)Z*`1?(Y \6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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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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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终身犯罪人,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数量相对更多,但其反社会行为是非连续性的。这类人群在儿童时代并没有实施显著的反社会行为,但会在青春期开始实施,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较为“突然”的,并且在进入成人期之后犯罪行为会逐渐终止。大部分犯罪人属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墨菲特在达尼丁样本中发现童年期没有实施过严重的反社会行为,而青春期开始实施的男性样本数量为122人,占总样本数量的26%,这些群体构成AL组别。与LCP组别相比,AL组别的犯罪类型与之相似,但犯罪实施的频繁程度以及犯罪性质上都较LCP组有所降低。到接近30岁时,LCP男性犯罪的可能性是AL男性的2.5倍。就具体犯罪而言,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数量较多,根据这些男性26岁自我报告犯罪情况,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财产犯罪的54%和全部毒品犯罪的45%;根据法院刑事案件起诉数据,这类群体犯下了总样本全部财产犯罪的50%和全部毒品犯罪的48%。心理学空间TNt7Z{ H_Y#tP

&xYv.d8|8Q2U0按照墨菲特的设想,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在进入成年之后就会逐渐减少犯罪行为,乃至完全戒除。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达尼丁研究AL组别在26-38岁期间平均每人被判有罪的案件数为1起。相比于LCP组别,其犯罪行为确实大为减少,整体犯罪情况呈现出逐步戒除的趋势,但其犯罪行为并没有完全停止。墨菲特认为,这与犯罪污名化造成的“陷阱”效应有关,关于这一点,将会在下文犯罪的戒除部分详细解读。心理学空间6ud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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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说,终身犯罪人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差别在于,终身犯罪人的人数较少,其平均犯罪率更高,犯罪延续时间更长,暴力犯罪数量更多;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人数较多,犯罪延续时间较短,财产犯罪数量更多。就青少年时期的毒品犯罪而言,不存在犯罪群体的差异,两种犯罪人都倾向从事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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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9G:\;gak0为什么会存在上述犯罪形态的差异?这主要是基于两类犯罪群体的罪因存在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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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原因异质心理学空间'e}+E6B%H?

q H~ce F)U-h'z]01.终身犯罪人的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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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犯罪人之所以会在生命历程中持续从事反社会行为,主要是因为其犯罪模式与其儿童期生理因素有关,同时环境因素加剧了这一问题。换言之,持续的反社会行为根源于儿童时期的神经病理问题和所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其犯罪原因链条表现为:受损的神经心理功能会影响儿童的认知和发育,儿童所处养育环境的恶劣引发终身犯罪风险,风险的累积最终促成犯罪的终身连续性。心理学空间Q ep2O%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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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心理能力障碍(deficitsinneuropsychologicalabilities)包括语言功能障碍、执行能力障碍等,神经心理损伤并不会对智商水平造成严重损害,但与反社会行为存在显著相关性。幼年时有反社会行为的孩童的神经损伤缺陷普遍存在,包括语言能力缺陷影响力其表达能力、写作能力、记忆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执行能力缺陷干扰了他们的学习能力,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冲动、易怒、多动等特征。神经心理能力障碍的产生与遗传因素和孕期不当行为有关,母亲孕期营养不良、吸毒或接触其他有毒物质会干扰胎儿的精神发育。后天养育方式不当例如虐待儿童也会造成神经心理障碍。可见神经心理能力障碍的存在并不会让个体在外观上明显不同于正常人,其智商也不会明显不同于正常人,但是会影响其行为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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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k4O.E I P}~I$a M0在神经心理能力受损之后,这类孩子的自我控制能力差而且具有较强攻击性,他们从幼年起就被家长和老师视为“难以管教”的孩子,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同龄人和成年人的排斥,他们的社会交往被限制,无法学习和培养亲社会(prosocial)技能。更为不利的是,这类孩子的家庭环境也往往不甚理想,大多数遭受孕期营养不良和接触有害物质的婴儿往往出生在较为恶劣的家庭教养环境当中,家庭教育方式比较粗暴,对神经心理受损孩童的反社会行为没有耐心纠正,也无力医治,孩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变得更不听话,形成恶性循环。心理学空间R zMO 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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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行为的累积将儿童时代的危险因素延续到成年时期,不良行为引发的恶名乃至刑事犯罪记录会严重影响这类人的教育、工作以及婚姻,上述因素像滚雪球一样,犯罪人自身无力摆脱自身的生理疾病,社会环境也无法对其提供阻断犯罪的有效帮助,最终导致终身犯罪人的形成。心理学空间 zw(U/h t

#s\-L6H"x$@H02.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罪因心理学空间\*} J)qH0|

m8[6T!R[-|P0与终身犯罪人生理因素占主要原因不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罪因与其心理因素密不可分。墨菲特提出,这类犯罪人从青春期开始从事犯罪活动的原因是“成熟差距”(maturitygap)所造成的。心理学空间 Ed0f7X(W$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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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差距,是指青少年生理年龄与社会年龄之间的鸿沟。基于现代医疗技术和改善和营养条件的提高,处于青春期的年轻人出现生理早熟现象,从外观到生理发育均与成年人无异。但其社会地位却无法与真正的成年人相提并论,这种角色差距使得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一种不平衡感。此时,反社会行为就像一种个人独立的宣示,用以证明成熟和自主性,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和束缚。例如抽烟、酗酒、打架、吸毒的行为在青少年时期开始明显增多,这对很多青少年来说象征着独立和成熟。心理学空间;{;N/m#JRP l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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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处于成熟差距心态的青少年会对身边已经惯于从事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即少数终身犯罪人)产生一种羡慕心理和模仿动机,因为后者已经熟练于从事越轨行为,通过盗窃等恶习获得了没有独立收入的青少年无法获得的财物,通过暴力举止获得某种虚幻的“成人地位”。二者有可能结合在一起从事团伙犯罪行为。其中终身犯罪人是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是其他参与者的“榜样”和“老师”,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则心甘情愿地加入犯罪团伙,帮助实施犯罪行为,或为其掩护、放风。心理学空间;JJMv+n!p{l

7qf2zpD"t_&Z!R0换言之,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动机,是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满足其心理上想获得成人“特权”和“光荣”的动机。他们会对身边的终身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模仿,或与其一起参与犯罪活动。心理学空间 \G/`GE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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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戒除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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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fF9K-~Q01.终身犯罪人的戒除难题心理学空间Z7N7eTm&F#uM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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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模式一旦形成,并非完全无法撼动和改变,否则一切刑罚矫治措施都会归于无效,犯罪学将重回一种犯罪决定论的阴霾之中。犯罪学家罗伯特·桑普森(RobertJ. Sampson)和约翰·劳布(JohnH. Laub)的生命历程犯罪学认为,高质量的社会纽带关系可以明显遏制反社会行为,这种社会纽带主要由家庭、工作和社会环境所营造,构成一种有益的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最终形成一种遏止犯罪活动的非正式社会控制(informalsocialcontrol)力量。这种力量可以使犯罪活动的成本陡然增高,构成对犯罪人行为的约束和监督。换言之,婚姻、就业、为人父母等事件可以成为犯罪生涯的转折点。生命历程犯罪学提出的转折点理论得到了美国犯罪学家的广泛关注和支持,非正式社会控制能够遏制犯罪成为当代犯罪学家的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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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5N mr0然而墨菲特教授认为,转折点理论可能不能完全适用于终身犯罪人。不可否认,婚姻、就业、服兵役等人生重大事件的发生的确会提供停止犯罪的契机,但是否真的停止犯罪还要取决于终身犯罪人如何看待这些事件,基于神经心理缺陷,即使选择就业、婚姻,他们可能在工作和家庭中仍然延续反社会行为模式,或者会选择同样具有反社会风格的工作和伴侣。转折点理论强调高质量的社会连带关系能够对犯罪人施加更有效的非正式控制,从而扭转犯罪轨迹。然而相对于终身犯罪人而言转折点很难发挥作用,一方面他们会倾向于选择具有同样反社会特点的伴侣或工作从而无法使转折点成为“高质量”的控制力量,另一方面这些转折点并没有对犯罪原因进行“对症下药”,转折点针对的是犯罪原因中的社会性因素,却没有消除导致犯罪的神经心理缺陷这种病理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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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0Q^*hF K0“终身犯罪人”的称谓隐含着一种消极的犯罪人不可改造论。但实际上难于改造并非不可改造,关键在于没有找准矫治的方向。传统的行为问题矫治方法或许对终身犯罪人来说是不充分的,需要针对其生理病因进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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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vH.p B8\m2v02.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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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3p8YJ0从“只限青春期犯罪”的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这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多发于青春期,并且不会延续到成年期。原因何在?墨菲特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并不存在生理上的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只是因为“成熟差距”所导致的对终身犯罪人的社会性模仿造成了反社会行为。当环境发生改变,他们可以获得更多合法、真实的成人角色时,“成熟差距”得以填补,认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违法行为的后果不再被作为一种荣誉或奖励,而是一种耻辱或惩罚,犯罪动机就会逐渐丧失。换言之,转折点理论对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而言具有显著作用,结婚、参军、就业会显著改变他们对反社会行为的认知,获取成人角色带来的满足感,从而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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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一部分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停止犯罪的年龄更高,并不是20出头就停止犯罪,而是更晚。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犯罪-年龄曲线发生了向右侧推移现象,犯罪人的犯罪高峰年龄出现在15-19岁之间,终止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20岁至29岁之间。另外还有一小部分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并没有停止犯罪,而是延续了犯罪生涯。如何对上述现象进行解释?墨菲特认为,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在成年之后延续犯罪生活,以及犯罪戒除年龄的推迟分别可以用犯罪“陷阱”(snare)理论和“成人初显期”(emergingadulthood)理论加以解释。心理学空间$z_5E:E-t7J,whV$D6F

-D'pG:JD g$?+lj5? o qq0根据墨菲特的陷阱理论,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在成年之后虽然具备了停止犯罪的心理动机,但一些客观因素会阻碍他们真正戒除犯罪,这些因素被称为“陷阱”,这包括过去的犯罪记录、被监禁的历史、吸毒成瘾、教育水平有限、过早为人父母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损害只限青春期犯罪人成功过渡到健康正常的成年人生活,迫使他们继续从事犯罪行为。换句话说,陷阱的存在,会打断从青春期反社会行为到成年人合规行为的自然过渡,陷阱带来了社会不利地位,遏制了获得良好成人角色的可能性。心理学空间#k$k5g{`nuv6N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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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何犯罪戒除年龄被推迟,这与社会学领域中新兴的“成人初显期”(emergingadulthood)理论密切相关。“成人初显期”是由美国学者杰弗里·贾森·阿内特(JeffreyJensenArnett)教授提出的,该理论主要认为随着婚姻和就业的推迟以及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在18周岁到20多岁乃至30岁的长达十余年时间中,年轻人不必过早地进入婚姻角色、父母角色以及职业角色,而是可以相对自由地对各种角色进行“探索”式体验。随之而来的是“成年”标准的改变,传统的结婚就业作为成年的客观标准,已经无法有效发挥标示“成人”的作用,心理成熟成为成年的核心标准,这出现了“成人”标准的主观化倾向。青年们只有在达成性格品质的成熟以及经济独立之后,他们的发展状态才会经历一个主观的变化,即认为自己已经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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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L9t0当生理成熟标准被心理成熟标准所替代,婚姻、就业被显著推迟之后,导致青春期犯罪人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动机——“成熟差距”的存续时间进一步被拉长了。正因如此,犯罪的戒除年龄也相应地延长了。“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标签仍然成立,只不过“青春期”的成立范围由之前的20岁左右延续到将近30岁。(见表1所示)心理学空间 \ye,}G$N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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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g#CERi W0墨菲特认为,有且只有这两类犯罪人,并不存在成年之后才开启犯罪生涯的犯罪人类型,成年之后才开始犯罪的人只能属于上述两类犯罪人其中一种,因其早年的反社会行为没有得到官方记录而被误以为成年之后才开始从事反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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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J1w0三、发展沿革:基因科学的引入和犯罪戒绝者的启示心理学空间'm6A1M]'DPF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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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提出之后,引发了犯罪学家的广泛重视和极大的研究兴趣,这两类犯罪人的存在已经被很多研究结论所证实。在对两种不同犯罪人进行对比研究的同时,新的学术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随着基因科学的进步,终身犯罪人犯罪原因的生物学解读进入了新阶段。其二,犯罪学家开始关注“犯罪戒绝者”(abstainers),这类人自童年开始直至成年几乎从未实施过反社会行为,研究戒绝者并将他们与两种犯罪人进行对比,能够进一步明确犯罪原因和进行犯罪预防。心理学空间 K%S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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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因科学的引入心理学空间-VJ^0]C4i1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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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终身犯罪人的犯罪频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且矫正难度更高,犯罪预防的针对性措施必须建立在精准把握犯罪原因基础上。在既有的神经心理功能损害的原因解读基础上,基因科学被墨菲特视为新的有前景的犯罪原因解读方向。终身犯罪人在儿童时期表现出的低语言能力和低自我控制能力可能与基因异常有关。心理学空间R|u;c} T

mL4Z]o0遗传因素被视为精神疾病的主要病因之一,随着基因科学的发展,全基因组关联研究(genome-wideassociationstudy,GWAS)可以在分子遗传水平上研究基因对行为的影响。GWAS作为研究致病原因的主要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复杂疾病的鉴别分析中,其主要研究方法是在人类全基因组水平上对单核苷酸多态性(Singlenucleotidepolymorphism)进行相关性分析,检测与表型相关的遗传因子。目前研究人员已经开始研究基因与反社会行为和犯罪倾向之间的关联性,遗传学家认为有两个基因——多巴胺D2受体基因(DRD2)和多巴胺D4受体基因(DRD4)可能与反社会行为存在相关性。具体来说,这两种基因的变异可能会触发品行障碍、反社会行为乃至犯罪行为。还有研究建构了基因、受教育水平、犯罪行为三者之间的关联性,认为基因变异风险会影响儿童的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受教育水平会使人们获得财富或地位的合法途径更少,也会影响儿童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增加追求犯罪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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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V~m*F z0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基因科学角度研究反社会行为,其立场容易与一种危险的基因决定论相混淆。就基因决定论而言,犯罪生物学认为犯罪人存在某些犯罪性基因,这容易被视为种族主义的工具。目前基因与犯罪的关联性研究的立场是反对种族主义观点的,研究者强调基因变异的存在并不会绝对导致犯罪行为,只有在特定环境下基因变异因素被激发之后,才与犯罪产生关联性。总体而言研究采取的是一种基因-环境互动论的观点。墨菲特也反复强调,犯罪的生物性因素虽然重要,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它只是为随后终身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作用提供了原材料,它是终身犯罪人反社会行为持续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心理学空间!KY b$W2~o cOi

elq F0K2o o0(二)犯罪戒绝者的启示心理学空间g%}!m3r#@"q,F

+E+Z9v~$S3fs0墨菲特在早期研究中注意到,大部分人在青春期时都会或多或少从事一些反社会行为,但还有一小部分人几乎从未从事过反社会行为,这被称为犯罪戒绝者(abstainers)。墨菲特认为,相比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是“成熟差距”基础上对终身犯罪人的模仿,戒绝者之所以没有选择从事犯罪行为有三种可能:第一,他们可能没有经历“成熟差距”。一方面他们有可能成熟地更晚,对生理成熟和社会成熟之间的差异感受不明显;另一方面,因宗教、文化等原因他们过早步入成人角色,获得了成人地位因此感受不到“成熟差距”。第二,尽管经历了“成熟差距”,但戒绝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模仿终身犯罪人从事反社会行为的机会。例如在社会环境、学校环境或家庭环境能够对行为起到严格约束作用时,无法获得犯罪机会。第三,个性原因。戒绝者的性格可能较为孤僻,不善社交,缺少朋友,因此不会与终身犯罪青年产生联系。心理学空间8Wp PSD3J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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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尼丁研究样本中,有约5%的人属于从未实施反社会行为的犯罪戒绝者。经过对这一群体20多年的跟踪研究,印证了上述假设的合理性。这一群体在青春期时是成绩优异的学生,很少早恋,不善社交,控制欲强,不太受同龄人的欢迎。在成年之后他们是社会上最成功的人士,受教育水平最高,遇到的经济问题最少。心理学空间?*F|9{f.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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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戒绝者的角度反向研究犯罪原因是一个颇具新意的研究思路。顺着这一思路,学者们就戒绝者从不沾染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更深的探索。一项研究认为戒绝者并非都是成功人士,一类戒绝者为人诚实,成年后社会适应能力强;但还有一类戒绝者学业能力差,性格也不受欢迎,成年之后的社会适应能力也较差。另一项研究认为环境因素和遗传因素能解释戒绝者的行为选择,不具有某些“犯罪性”基因的群体不容易从事越轨行为。与上述角度不同,有研究者认为,与其说戒绝者是因为缺乏某些特质而不从事犯罪,不如说他们拥有某些特质而不去犯罪,这一特质就是更强的道德信念。戒绝者不应被视为孤僻不与人交往的个体,他们并不存在性格缺陷,从不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在于他们拥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心理学空间'bT0AnGl}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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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启迪:理论方法的革新和司法实践的改良心理学空间-^jPw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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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带来了极强的犯罪学理论冲击力,其影响已经突破了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范畴,成为一种解释整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研究范式。它对犯罪学理论特别是犯罪原因的解读提出了创新性构想,明确指出不同的犯罪人分类其犯罪原因各异;它将多学科研究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研究,复兴并改良了传统的犯罪生物学;此外,其基本理念对犯罪预防、犯罪矫治乃至司法审判均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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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 J$w1X1y&_T&Q'H0(一)犯罪学理论方法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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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n4jN6k0墨菲特的犯罪人分类法立足于发展犯罪学立场,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犯罪现象和犯罪人,认为对于儿童时期就开始出现反社会行为并延续生命历程的终身犯罪人,心理学和生物学理论最适用于解读其犯罪原因;而对于只在青春期出现反社会行为并在成年后逐步戒除的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社会学理论更适用于解读其犯罪原因。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发展而言,犯罪人二分法以不同犯罪人类型为坐标,有机整合了不同的犯罪原因论,厘定了它们的适用范围;复兴并进一步推进了生物犯罪学的学术思想;强调一种多学科研究方法并对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的见解。心理学空间-a B#W|K`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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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墨菲特理论对犯罪因果关系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理论认为以单原因论作为犯罪的原因忽视了犯罪人所属的类型,应当以不同犯罪人类别为坐标,倡导一种复合的犯罪原因论。对于终身犯罪人而言,其犯罪原因在于神经心理功能损害或基因变异等生理病因基础上,犯罪人与外部环境之间不良互动的累积性结果。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是“现代化的一个副产品(abyproductofmodernization)”,现代化带来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显著改善,青少年过早步入生理成熟,却无法获得真正意义的成人地位,由此造成的“成熟差距”促使青少年有意无意地模仿周围环境中属于终身犯罪人范畴的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进而以团伙犯罪的方式开启了自身的犯罪活动。上述犯罪原因论有机整合了若干犯罪学经典理论,包括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控制理论、犯罪模仿理论、不同交往理论、生命历程犯罪学等。墨菲特的理论并不是对既有犯罪因果关系论的一种颠覆,而是一种以犯罪人类型划分为中心的更为合理的有机组合。心理学空间B/@bWi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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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复兴并发展了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物学理论一直是犯罪原因论中较为敏感、具有较大争议性的学术分支。意大利犯罪学者龙勃罗梭将达尔文进化论运用到犯罪解读当中,开启了早期犯罪生物学,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天生犯罪人的颅骨和身体特征存在异常、返祖,这些生物因素的低劣决定了这些人必然会违反法律。19世纪末20世纪初“优生学”与犯罪生物学的犯罪遗传观点结合在一起,主张生物遗传特征会影响心理发展,进而产生严重犯罪问题。这种观点不仅得到少数科学家的支持,还被德国纳粹分子所利用,主张解决犯罪问题的办法是彻底根除或消灭身体、精神、道德不健全的人,进而以优生之名实施残酷的种族屠杀。这一难以磨灭的历史悲剧使犯罪生物学被打上了助推罪恶的标签。客观来看,上述悲剧主要源于犯罪生物学本身的不完善和纳粹对理论的无耻运用。经过了数十年的反思和发展,犯罪生物学理论已经摆脱了最初的对犯罪人异常身体外观观察的原始学术观点,一方面现代犯罪生物学均强调犯罪是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物因素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另一方面,随着生物学发展,研究者开始多角度、多水平探究犯罪行为相关的神经心理机制,包括激素、脑结构、基因、神经递质等。墨菲特的研究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之一,她将神经科学和基因科学引入到犯罪原因的解读当中,并明确指出这类生物学缺陷只能用于解读数量极少的终身犯罪人身上,并且只有当生物因素与环境因素同时作用,形成累积性效果时,才会促生犯罪的终身持续性。美国犯罪学学会前会长弗朗西斯·卡伦(FrancisCullen)强调,随着科学的进步,我们不应假装生物学与人类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密切联系,基因和脑科学只是正在深刻影响包括犯罪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同时我们今天对于利用生物学来达到种族主义压制目的的企图更为敏感和警惕,生物犯罪学不会被轻易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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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墨菲特的犯罪人分类研究涉及到神经病理学、心理学、基因科学、社会学等各种研究方法,是一次多学科联合解读犯罪现象的成功的尝试,跨学科研究有助于学术创造力的激发和更具科学性、富有诠释力的学术思想的产生。在犯罪学领域,从社会学角度解释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一直属于主流,但近些年跨学科研究已经开始被犯罪学家所重视。跨学科研究对于研究者本人的研究素养提出了很高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墨菲特本人是美国杜克大学心理学教授,伦敦国王学院社会发展学教授,获得临床心理学博士学位,并曾从事神经病学的博士后研究。墨菲特还是一名注册临床心理学专家,专门从事神经心理学评估,与犯罪学家、经济学家、遗传学家、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人口学家、统计学家都有合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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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n-jFUO'kd0最后,墨菲特的研究还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方法具有启示性。以往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多依赖于警方、检察院、法院等官方犯罪记录,但这并不充分。一方面,青少年越轨行为发生的黑数很大,非官方数据例如青少年自我报告、老师和家长的反馈评价非常重要,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反映青少年的越轨状况;另一方面,像终身犯罪人这样的反社会行为形成和发展于童年时期,往往被犯罪学研究所忽视,也不容易被官方犯罪记录所捕捉,墨菲特的研究表明,这部分反社会行为的研究也应属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研究者另辟蹊径,结合人口学数据或通过开展纵向访谈获取数据来源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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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g!Q J4I.d0(二)刑事司法实践的改良心理学空间M^%hB!R6t"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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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对于刑事司法的关键指导意义在于,犯罪处遇制度不应“一刀切”,而应针对不同犯罪人特点、不同的犯罪原因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预防、惩罚和矫正措施。心理学空间!Hm 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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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终身犯罪人而言,他们是社会上的极少数,但这一小部分人要为多数犯罪负责。著名犯罪学家埃里克斯·皮奎罗(AlexR. Piquero)及其研究团队对犯罪成本的研究认为,犯罪行为会带来相当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成本分布因犯罪人类型而异,高频率长期犯罪人造成的社会经济成本是青少年高峰期犯罪人和其他类型犯罪人成本的两倍半到十倍。据估计,一名男性高频率长期犯罪人平均每年制造的成本大约会迫使每名英国公民付出18英镑(折合人民币约157元左右)的费用。如何预防这部分人再次犯罪是治理国家犯罪问题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犯罪学家与司法人员一直仰仗一种刑罚集中性的方式——对犯有最多罪行的罪犯判处最长刑期,而其他罪犯判处较短刑期,也就是通过将刑事司法资源集中在对犯罪问题作用最大的罪犯身上,期待以最小的成本来预防犯罪、改造犯罪人。各国通行的累犯量刑从重原则也试图通过加重刑罚、加强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来达到减少终身犯罪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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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d%Bo{ V&JmVa0根据墨菲特的研究成果,终身犯罪人的犯罪原因不能仅仅通过刑事司法的惩罚性措施加以控制,单纯的惩罚性措施对终身犯罪人的预防和矫正是不够的。首先,在监狱矫治过程中,只强调行为矫正无法从根本上治愈其犯罪原因,可能需要神经心理学医师的定期介入。也不可能将终身犯罪人永远囚禁在监狱或医院之内,这既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违反人道主义,也会造成巨额的犯罪管控成本。鉴于终身犯罪人之所以会持续犯罪的原因在于儿童期神经心理病因基础上的社会不良互动造成的累积效应,干预措施应当提前到儿童期。需要尽早识别和治疗有致罪性病因的儿童,例如对家庭贫困的母亲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2年内进行相关的营养、护理随访和建议,强调避免吸烟和饮酒;针对贫困家庭展开学前项目,对儿童进行专门的课业辅导和心理发展辅助;对家长展开培训,帮助父母以更有效、科学的奖惩手段教育孩子,关注子女行为,避免儿童反社会行为的出现及进一步升级。上述措施均已在美国部分地区进行了实验并取得了一定成功。心理学空间f(^&j+G |m9wy5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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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只限青春期犯罪人而言,这部分罪犯原本可以避免成为终身持续性犯罪人,但是基于犯罪“陷阱”以及成人过渡期的长期存在,使得他们的犯罪生涯没有及时地停止。犯罪所带来的污名化效应、监禁的不利影响等因素的存在,制造了阻碍复归的“陷阱”,“成人初显期”现象进一步拉长了“成熟差距”的年限,只限青春期犯罪人在成年后戒除犯罪变得更加困难。这意味着刑事司法制裁应当贯彻更多的谦抑性,尽量采取非刑法措施以避免犯罪记录给青少年造成的不利影响,以破除“陷阱”效应。心理学空间 L#^LJu&d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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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只限青春期犯罪人”通过融合“成人初显期”理论,将“青春期”的范围延长至25岁左右,这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刑事政策问题:如何应对18-25岁青年的犯罪问题?是否应对将他们视为完全的成年人,施加成人司法系统中的全部惩罚,还是应当打个“折扣”?倘若后者更为合理,其理论依据何在?年满18周岁之后的法律待遇几乎在一夜之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根据成人初显期理论,与成年人相比,18-24岁的年轻人更像青少年,因为他们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和心理成熟。人的生理成熟通常发生在12-13岁,智力成熟在18岁之前完成,但大脑的语言记忆功能、决策规划能力和冲动控制等高级功能要到25岁才能完全发育成熟。18-25岁青年并不成熟,他们对风险行为的认知、评价、自我控制能力、不良同伴影响的敏感性等方面都不完善,这意味着他们的罪责能力(culpability)不应完全等同于成年人。正因如此,国际刑法协会(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PenalLaw)于2004年通过的一项决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25岁。德国自1953年以来,所有18-20岁年轻人犯罪都会交由少年法庭管辖。美国也有学者呼吁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当考虑18-25岁年轻人的成熟和发展状况,倡导对这部分人的犯罪进行风险评估、减刑、不得适用死刑和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更多适用替代性非监禁措施等。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变革离不开犯罪学实证研究,墨菲特“只限青春期犯罪人”明确指向了限缩青少年犯刑事制裁范围的政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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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墨菲特对于强硬的刑事制裁能够产生多大的改造效果这一点抱持着怀疑态度。终身犯罪人之所以会不断持续犯罪,源于犯罪生物学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的累积性互动;只限青春期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犯罪,是他们感受到自身生理成熟却无法得到成人社会地位的不满的发泄,以及对周围终身犯罪人行为的羡慕和模仿。终身犯罪人和只限青春期犯罪人的行为都不是一种“罪”,而是患了“病”。与其通过刑事制裁强迫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不如以更恰当的“治病”方式来使其痊愈,重新融入社会。因此从根本上,墨菲特理论延续了犯罪学的社会学视角——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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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的是,任何理论都有其不完善之处。墨菲特犯罪人分类法在提出之后虽然获得了较多学者的赞同,但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例如其理论主张中的“成熟差距”强调的是青少年的主观心理感受,很难通过量化方式进行测量;只限青春期犯罪人被视为心理健康的正常人,这可能与实际存在出入,这部分群体也可能具有神经心理问题;对于犯罪生物学因素的过多强调可能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等。这些质疑的存在将会推动墨菲特犯罪人二分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心理学空间e.laN#\0`(Z

%rT bu$[0o&~4w+r0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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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7Wk*l~4L&`B0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或许可以用墨菲特的理论加以解读。一些特别残忍的连环杀人案件例如甘肃白银杀人案,被告人的行为方式超出一般故意杀人行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持续存在的极端反社会行为能够证明被告人属于墨菲特分类法中的“终身犯罪人”,应当深度挖掘其犯罪原因,避免类似的悲剧不断发生。我国还发生了若干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杀人、伤害等案件,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众说纷纭。以墨菲特犯罪人分类的观点来看,这些少年中的很大比例可能属于终身犯罪人范畴,即从童年就开始实施极端反社会行为。倘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是治标不治本,对这些残忍少年的刑罚制裁只能平息公众的愤怒情绪,满足报复性需要,却无法根治终身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根本性病因。另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造成群体性影响,将会使得本不必动用刑罚就可以回归社会的只限青春期越轨者也遭受刑罚的不利后果,犯罪“陷阱”效应被加剧,反而不利于犯罪的防控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心理学空间["R)@{Q o

IE@;vQhNVX0作者简介:赵希,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心理学空间 pJK%v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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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载:《刑法论丛》2021年第1卷心理学空间u(b8]I.G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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