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疗的职业规范:社会变迁的挑战》-陈向一
摘要:本文介绍中国心理治疗的伦理规范的发展与制定的过程,讨论专业化、规范化行业标准与伦理守则的历史发展、必要性与特点,同时对在中国实行心理治疗规范和伦理守则时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可能遇到的困境进行了讨论。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the ethic code of psychotherapy in Mainland China. The author will concentrate this present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fession, and the regulation to the ethic conduct of psychotherapy in the West.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discuss that the realistic difficulties and dilemmas when we establish and carry out the new ethic code of psychotherapy in Mainland China.
中国心理治疗伦理守则的制定过程
我国心理治疗职业伦理规范的建立与发展
心理谘询与治疗在西方国家已经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近些年来谘询心理学有不断发展和扩大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趋势(Lambert,2004)。在中国内地,心理谘询与治疗在近年也呈快速发展的趋势(钱铭怡,2001;施琪嘉,2004;Chang, 2005)。2001年8月,国家劳动人事部《心理谘询师国家专业标准》获得批准,并于11月向全国发布执行,这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持,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建立的一个规范心理谘询与治疗行业的具有法律效应的重要文件。标志着在中国内地,心理谘询/心理治疗作为一个专门的专业已经受到社会和官方的正式认可。
我国心理治疗职业伦理规范的建立与发展标志,是1989年中国心理学会首次提出的“心理治疗师的道德准则”,该文由北京大学心理系的钱铭怡执笔撰写。到了1993年,这个标准经过钱铭怡进一步的修改后,发表在中国心理学报(第2期,223-224)上,引起从业人员的关注。在1999年,该准则经过再次修改后,经由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下发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学界,成为国内较为公认的心理治疗职业的伦理规范。
从2004年开始,因应国内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界的快速发展和人员的急剧增加,由钱铭怡发起,与陈向一、候志谨和李鸣在深圳组成“心理治疗师伦理守则修订工作小组”,定期讨论国内的心理治疗伦理的状况、翻译介绍国外伦理守则的发展等。同时开始进行心理治疗伦理守则的修订工作。在伦理守则草案的修订工作中,北京大学心理系承担了大量的具体工作。
200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注册标准与伦理守则专题讨论会,会上对新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草案)》进行了认真的逐条讨论和修改,最后获得通过,同时起草了伦理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并建议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一起协调参与规范的编制工作。2006年5月在杭州举行了第二次专题讨论会,所有注册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订,形成草案第二版。同时开始准备报中国心理学会总会批准和准备具体实施的工作。2007年1月在北京,委员们第三次就草案进行最后讨论并定稿,上交中国心理学会总会批准。2007年2月5日中国心理学会在北京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一致讨论通过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的注册标准及伦理守则等文件。2007年3月15日注册系统网站(www.chinacpb.org)正式开始运行,接受注册的申请,同时公布了最新版的心理治疗伦理规范守则。
其他与职业规范相关的研究和探讨还有:1999年陈向一等调查了95名心理治疗师是否存在治疗关系利用不当的情况。发现对治疗关系利用不当有治疗师所在城市大小和性别的差异;社会、文化和经济水平的影响值得注意(中华精神科杂志,2001,34(2):117-120)。此外,中国心理卫生杂志在2001年第15卷开辟了讨论园地,专门讨论有关职业标准和治疗伦理等问题。
2005年钱铭怡与同事网上调查,后来研究生进行访谈48人对伦理规范的知晓率。发现:1.伦理概念和知识缺乏;2.凭直觉对伦理问题做判断;3.面对伦理问题无处寻求解答;4.面对违反伦理情况无处举报,没有人管理。他们征询关于建立伦理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有:先粗再细、考虑中国国情(请客送礼)、要能推广到各方面人群和出台后要有相关培训等。
新版职业规范的特点—原则与细则
新版职业规范的来源:1、1989年版1993年版和1999年版国内心理治疗师道德准则;2、国内有关心理治疗伦理的研究与探讨;3、参考了美国心理学会、美国咨询学会、欧洲心理治疗学会、台湾辅导学会和香港的相关规范。4、草案制定后,开展讲座、初步培训和广泛征求各类人士的意见建议,三次修订最后定稿。
新版职业规范的总则分为五大部分:1、善行:本专业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由此获益。临床专业工作者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服务,避免伤害。2、责任:本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其专业服务的最高水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3、正直:本专业人员在临床实践活动、研究和教学中应努力保持行为的诚实性和真实性。4、公正:本专业人员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其他人员。临床专业人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的局限、技术的限制等导致不适当的行为。5、尊重:本专业人员应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新版职业规范的细则分为七章:1.专业关系;2.隐私权与保密性;3.职业责任;4.心理测量与评估;5.教学、培训和督导;6.研究和发表;7.伦理问题处理。每一章都对相应的问题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和提出了解决矛盾的方法。
为什么要制定心理治疗的伦理守则
西方专业化的发展史
心理治疗源于西方,已经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被定义为是帮助人的专业(helping professional)。所谓专业,指的是人们所从事的一项专门性的工作。Millerson(1964)提出“专业”最基本的特点有:1、是一种有理论基础的技术(skill);2、这种技术需要训练和教育;3、还要通过考试等方法来证明或考核执业者具有的能力;4、要有一个工作的守则(code of conduct);5、服务是为了公众利益(public good);6、这种专业是有组织的。
职业和专业的定义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最早的专业如神职、医学和法律业为例,它们也都是到1850年前后,才开始有了严格的考试和资格认定等制度,专业也才慢慢定型。但是,随着专业的发展,工作已经越来越不是一个个人所能从事和完成的。专业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使命,与从业者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专业发展带来的官僚主义和臃肿的机构、对机构的忠诚与个人的价值观冲突等等,都给专业本身带来许多两难的处境(Millerson,1964)。
现代心理治疗专业,起源于西方文化中助人的动机、理念和逻辑系统。心理治疗专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负载价值与伦理道德的实践。伦理学也称为道德哲学,现代社会伦理学突出地体现出对规范性伦理、程序性公正(procedural justice)的重视(何怀宏,2001)。因应这种社会潮流的变化,对于专业而言,对其伦理学规范和守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任何一个规范伦理学都有其完整的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包括彼此相联系的三个部分:道德理论、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何伦,1988)。从心理谘询与治疗的角度可以这样认为:助人自助是心理治疗专业的道德思想;在此道德思想下形成几个大的基本原则,例如无伤害、有益性、公正、尊重等,它们也是其他助人工作和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基本原则下,常常还要有一些具体的操作规范,例如许多西方国家的各种心理治疗和心理谘询学会、组织机构等都制定有自己的伦理规范(code of ethics)。
1847年美国医学会公布了医学伦理原则(the principles of medical ethics)。并对精神科有专门的原则出台。Redlich和Pope(1980)提出:在医学实践中有7个规范或者伦理的原则,其中前5个就是希波克拉底的誓言(Hippocratic Oath),后两个原则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加上去的。这七个原则是:1、不要造成任何伤害(Primum Non Nocere Above all, Do not Harm);2、仅仅依靠自己的能力而行事(The Principle of Competence);3、不要剥削病人(占便宜)(Not to Exploit);4、以人的尊严来尊重人(Respect and Dignity);5、保护隐私权(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6、知情同意原则(Informed Consent);7、尽量在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框架中工作(Equ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