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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包括內在客體和外在客體。內在客體指的是一個心理表象(mental representation)──一個和他人有關的影像(image)、想法(idea)、幻想(fantasy)、感覺(feeling)或記憶(memory)。外在客體則不同,它指的是一個真正的人或真正的東西」1顯然的,客體關係理論所區分的內在客體與外在客體,是以心/身或精神╱物質的界線作區隔,或者也可以說是以唯識學所討論的心法與色法來作區別。而如果從唯識的觀點來看,不管是內在客體或外在客體,都攝屬於相分。唯識所探討的「相分有兩種:外相分及內相分。外相分即是眼所觸色塵、耳所觸聲塵、鼻所觸香塵、舌所觸味塵、身所觸觸塵。內相分則由如來藏配合外塵而現起,復由外五塵所生諸法而現法塵相分。」2心理學所談論的客體,不管是物質性的外在客體,或精神性的內在客體,都是個人精神能量投注的對象,都會對個人心理歷程的發展產生影響。尤其是談論到以對象為主的客體關係時,更注重生命初期前幾年的關係──也就是嬰兒與母親或其照顧者之間所形成的關係。換句話說,客體關係所關注的,是自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好壞以及所產生的後續性影響。一個小嬰兒(自體)在出生後就會與照養他的母親(客體)形成某一種互動關係,而這種生命早期形成的人際關係的好壞,則是這一個小嬰兒日後心理歷程發展的藍圖3。客體關係理論認為一個人的精神心理疾病可以追溯到嬰兒時期所形成的客體關係,因此客體關係心理治療的作法,是扭轉及改變個案在其生命歷程早期所形成的不良、變質的客體關係,認為只要能改善被扭曲的人際互動關係,就會產生治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