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斯汀格于1957年提出“认知不协调理论”他认为,人们为了自己内心平静与和谐,常于认识中去寻求一致性,但是不协调作为认知关系中的一种,必然导致心理上的不和谐。而心理上的不和谐对于个人构造自己内心世界是有影响和效力的,所以常常推动人们去重新建构自己的认知,去根除一切搅扰。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他进而提出了有关认知不协调的两大基本假设:(1)是作为心理上的不适,不协调的存在将推动人们去努力减少不协调,并达到协调一致的目的;(2)是当不协调出现时,除设法减少它以外,人们还可以能动地避开那些很可能使这种不协调增加的情境因素和信息因素。可见,这里不协调状态已具有了动力学的意义,正是由于认知上的不协调才引起人类的行为。他将人类行为的动因从需求水平转移到认知水平上,突出了人类理性的力量。
对于认知不协调的条件,费斯汀格认为,认知不协调的基本单位是认知,它是个体对环境、他人及自身行为的看法、信念、知识和态度。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关行为的,如“我今天去郊游”;第二类是有关环境的,如“天下雪”。而认知结构是由诸多基本的认知元素构成,认知结构的状态也就自然取决于这些基本的认知元素相互间的关系。
费斯汀格将认知元素间的关系划分为三种:(1)不相干。此时两种认知元素间没有联系,例如“我每天早上七点钟吃早饭”与“我对足球不感兴趣。”(2)协调。此时两种元素的涵义一致,彼此不矛盾,如“我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与“我做了一件帮助他人的事情”。(3)不协调。此时“如果考虑到这两个认知元素单独存在的情况,那么一个认知元素将由其反面而产生出它的正面……假如从y产出非x,那么x和y就是不协调的”。例如“我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与“我做了一件损人利己的事”,这两者就是不协调的。费斯汀格看来,认知不协调理论研究只是认知元素间的后两类关系,并且把注意力重点放在不协调关系上。
就认知不协调的强度而言,他认为,不协调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具体地说,它取决于两个方面:(1)是不协调的程度同某一认知元素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成正比,比如丢掉一元钱与丢掉一份满意的工作造成的不协调程度是不同的;(2)不协调的程度取决于一个人所具有的不协调认知的数目与协调认知数目的相对比例,可用公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