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你这样保护我: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防治暨应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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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宛蓉
五南 2013-1

第1章概论

第一节 议题概述

性别议题的核心在于「尊重」而非「性」、「性别」

你对于「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的感受是什么?有没有负面的感觉?那些负面感觉是来自哪里?

「性」是人类表达爱意、繁衍后代的方式。人类进入青春期后,由于身心发展逐渐成熟,因此产生性欲望、性冲动之反应。有性欲望、性冲动是正常的,没有性欲望、性冲动反而与一般人不同。

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立于平等,没有高低优劣,而且在「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方面,多少都会因人而异。如果我们有尊重多元性别差异的意识,就能够与差异和平共处,进而看见因差异而生的多元价值;如果我们没有尊重多元性别差异的意识,就会以暴力排斥差异,并合理化暴力行为。

「性」、「性别」是中性的概念,性交、抚摸、凝视、言语、肢体接触是中性的人际互动,若出于爱意、善意,是令人愉悦的亲密接触;若出于侮辱、恶意,则是令人感到厌恶的侵犯。「性」、「性别」是因为加上了「令人不舒服」、「让人觉得不受尊重」、「暴力」,才让人产生负面感受,而涉及「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

由于每个人允许他人靠近的程度不同(例如:有些人喜欢拥抱,有些人不喜欢拥抱),而且靠近的程度还可能会因为对象不同而不同(例如:我愿意跟爸妈拥抱,但不愿意跟陌生人拥抱)。如果他人的行为逾越了我们能忍受的程度,侵犯了我们允许的人际界线,我们会对他人的行为产生不舒服的感觉。同样地,如果我们的行为逾越了他人能忍受的程度,侵犯了他人允许的界线,他人会对我们的行为产生不舒服的感觉。

因此,「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议题的核心在于「尊重」,而非「性」、「性别」。判断着重在「看、摸的时候,有没有尊重被看、被摸的人」,「被看、被摸的人有没有不舒服的感觉」,至于「有没有看到」、「有没有摸到」、「摸哪里」、「摸几秒」并非重点。

法入校园

校园中不同性别之校长、教师、职员、工友及学生,因为工作或学习而频繁互动。

有些互动令他人产生不舒服的感觉,若又涉及性交、猥亵、性意味、性别歧视、暴力,可能构成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如果我们能够尊重他人,并要求他人尊重我们,彼此以尊重的态度互动,就能有效地防治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的发生。

「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在学校里很常发生吗?是的,很常发生。根据教育部统计处性别统计指标(http://www.edu.tw/STATISTICS/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8168)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性别统计所公布的统计资料,民国95年校安通报的校园性侵害事件有214件、校园性骚扰事件有145件;民国96年校安通报的校园性侵害事件有313件、校园性骚扰事件有209件;民国97年校安通报的校园性侵害事件有387件、校园性骚扰事件有258件;民国98年校安通报的校园性侵害事件有269件、校园性骚扰事件有267件;民国99年校安通报的校园性侵害事件有897件、校园性骚扰事件有985件。加上我们推测未被知悉的事件数,超过被知悉的事件数,那么,校园似乎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纯真祥和。

法治国家要求人民要「互相尊重」,如果某人在不尊重他人的情况下,对特定人性交、猥亵、霸凌,或对特定或不特定人骚扰,令他人觉得不舒服,法律会依据该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当的惩罚。

关于如何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的法源依据,有立法院订定法律层级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参见附录一)」;教育部订定法规命令层级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参见附录二)」、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参见附录三);教育部行政规则层级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及处理流程Q&A(以下简称Q&A,参见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全球信息网:https://www.gender.edu.tw/harassment/index_infrom.asp之参考资料暨成果)、各级学校处理性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适用说明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参见附录四)、教育部函示;各校订定的防治规定。

性平法于民国 93 年 06 月 23 日制订时,仅规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民国100年6月7日修正时,增定校园「性霸凌」。

不适任教师若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仍依前述性平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处理,非依「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适任教师应行注意事项」处理。

不投资在教育上就会对无知付出代价

每个学校都有发生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可能,而「知识就是力量」。

学校应致力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的「事前防治教育」及「事后处理知能」;并于聘用教师前依性平法第27条第4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报到及查阅办法第12条规定查阅应征者之数据,积极「避免加害人进入校园」(详参本书第二章第十四节加害人转至他校之通报及追踪辅导)。

关于「事前防治教育」部分,学校应依准则第4条采取改善校园危险空间措施、准则第5条定期举行校园空间安全检视说明会,同时也应倡导尊重人性尊严、身体自主权、性别平等、性别多元、个别差异等当代价值观,公开讨论什么是人际互动的合宜言行,并将倡导内容纳入教职员工聘约及学生手册,确实督导校内成员遵守(准则第2条、第6条)。此外,与人互动时,应避免不受欢迎之追求行为,并不得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冲突(准则第8条)。

学校应要求教师谨守专业伦理,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准则第7条)。若校内成员具备基本防治知识,能了解自己及他人的权益,在可能侵犯他人的当下,能立即回避、停止行为、表达歉意,避免成为加害人;在自己可能遭受侵犯的当下,能立即要求停止、要求道歉、离开、求助,避免成为被害人;在他人向其求助时,能做出适当的协助,避免伤害的扩大及再次发生。伤害一旦发生,往往难以弥补。「预防」伤害发生的代价,永远低于伤害发生后进行「疗愈」及「矫正」的代价。资源若不花在教育上,就可能为无知付出无法回复的代价。

至于「事后处理知能」部分,学校需于校内预备具有专业处理知能之人才,使学校在知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后,能迅速依据法定流程调查处理,以有效确保校园之性别正义与安全。

教育部已将公、私立大学办理性别平等教育措施之执行成效,列为各校补助款及经费分配之重要参据(详见99年3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90042812号函),显见教育部对此议题之重视。

发生校园性别事件主要因素是「权力差距」和「不尊重的态度」

各种年龄、性别的人都有可能遭受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从尚未发育的小学生,到前往大学进修的阿公、阿嬷,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那么,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的发生跟性欲有关?还是有其它更重要的因素?

行为人选择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的对象时,主要的考虑是被害人的反抗能力、自己的风险及代价,而非被害人的美丑,或自己的性欲。简单地说,行为人会选好欺负的人欺负。权力大的人比较容易对权力小的人欠缺尊重,因此权力小的人容易成为被害人。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是校园中权力大的人欺负权力小的人,所以发生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主要的因素不是「性欲」,而是「权力差距」和「不尊重的态度」。

例一:男教师甲对女学生A讲黄色笑话,却不在女督学B来视察时对女督学讲黄色笑话。因为甲认为A好欺负,用不尊重A的态度对待A;甲认为B不好欺负,而用尊重B的态度对待B。

例二:男学生乙偷拍女学生C裙底风光,却不偷拍女校长D的裙底风光。因为乙认为C好欺负,用不尊重C的态度对待C;乙认为D不好欺负,而用尊重D的态度对待D。

例三:男教师丙摸女学生E的大腿,却不摸女学生F的大腿,因为F的爸爸是教育部长。丙认为E好欺负,用不尊重E的态度对待E;丙认为欺负F的风险及代价太高,而用尊重F的态度对待F。

或许相貌出众的小美,比长相平凡的小花容易被性骚扰,那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小美、小花都好欺负,可能选漂亮一点的欺负。行为人不会因为小美漂亮就贸然欺负小美,不然行为人为何不性骚扰美貌的皇室公主?所以,隔壁长相平凡的邻家女孩,被性骚扰的可能性仍高于美貌的皇室公主,因为邻家女孩比皇室公主好欺负。

男教师甲在教室对女学生讲「有点黄的笑话」,辩称并无恶意,该言论只是开玩笑,或该言论其实是恭维。如果男教师甲在面对一位他必须尊重的女性(例如:女校长、女督学、女议员、女总统)时,也会用同样的语气、态度,讲同样内容的笑话,那该言论才是开玩笑或恭维,否则该言论就是性骚扰。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是校园中的强者滥用权力及优势,侵犯弱者的身体自主权。被害人因畏惧行为人之权势或报复,常多所隐忍,导致身心持续受创,损及身体自主权、学习权或工作权。所以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衡酌双方当事人之权力差距(性平法第30条第7项)。

自我中心、主观强烈、忽视或不顾别人感受的人,是涉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的高危险群。这种人常常「很倒霉」、「不小心」、「刚好」、「只是好玩」去触碰到他人,然后指摘被害人「没事爱哇哇叫」、「大惊小怪」、「唯恐天下不乱」,觉得自己很无辜。例如:女学生A背对走道整理书架上的东西时,男学生B要经过该处。B明知道走道狭小,直接走过去一定会碰到A,B却故意直接挤过走道,用阴茎挤压A的臀部,A气愤地大叫:「色狼!」B不但不肯道歉,还回嘴说:「谁要吃你这个圆仔花豆腐!我要吃豆腐不会找美女喔!」A听了更生气,遂控诉B性骚扰。若B具有尊重他人的习惯,懂得用尊重的态度与人互动,在经过该走道前,B会先向A说:「请借过。」或者,B会选择绕道不经过该处,那不是就不会发生前述纠纷了吗?即便B莽撞地挤到了A,但A表示不悦的时候,B会检讨自己对A是否有欠尊重,B会对自己造成他人不舒服感表示歉意。如果B马上对A说;「对不起,我急着过去,没注意到你。不小心撞到你了。」A很可能就原谅了B的鲁莽,不会去控诉B性骚扰。

避免高风险行为

大家有相互尊重的共同意识,才能建立相互尊重的校园环境。实务上常出现被害人委屈或愤怒地指控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但行为人表示是「认知不同」或「不小心」萌生的「误会」。本书整理实务上常用的测试项目,协助读者意识到高风险行为,有效降低被控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的风险,避免因为疏忽而涉入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纷争。

1.不做我不OK的行为:如果他人对自己、自己的亲人做这样的行为,会令人觉得不愉快,根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我就不要对他人做该行为。例如:不希望自己是「阿鲁巴」活动中「被阿的人」,就不要做「阿别人的人」。又如:不希望自家妹妹上厕所时被人偷拍,就不要偷拍女教师、女同学上厕所的样子。

2.不做他人不OK的行为:尊重他人的身体自主权,不随便触碰他人,避免被他人解读在吃豆腐。了解每个人有不同的身体界线,同一个人对亲密度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身体界线。在触碰他人之前,宜先询问他人是否介意。例如:见面时拥抱、拍照时搭他人的肩、走路时揽他人的腰之前,先询问他人是否介意,或先将手停在半空中不要触碰对方,等对方许可的肢体响应。如果对方表示该行为让他不舒服,或无肢体回应,就不要做该行为并道歉。再如:由于多数人不喜欢被他人推挤、碰触身体,若要通过狭窄或拥挤之通道,宜先出声请他人让道,或选择改走其它道路,避免直接推挤、碰触他人身体。此外,避免讲黄色笑话、不开性器官玩笑、不谈论自己或他人的性活动、不说性别歧视言论、不刺探或散播他人恋情及隐私,避免使他人听了觉得不舒服;也不要转寄清凉养眼的照片、图片给他人,避免使他人看了觉得不舒服。

3.未确定他人OK之前不做:如果无法判断他人的身体界线,又不便询问的时候,就先不要做该行为。

4.知道不OK时,停止并道歉:如果对方用言语或行动表示拒绝,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如果对方表示该行为让他不舒服,应立即道歉。同时,如果有人对你做出你觉得不舒服的行为时,你可以要求他停止并道歉;如果你不敢要求他停止,或者他不停止,你为了保护自己,应该立刻离开并求助。

5.互动时对权力差距的情况具备敏感度:双方当事人之关系若具有权力差距,关系中的强者应该对权力差距的情况具备敏感度。强者应该更加尊重弱者之感受,以避免涉入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纷争。因为弱者在权力不对等之情况下,即使有遭到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的感觉,可能会隐忍不舒服的感觉,未立即表达,但事后却对被侵犯的感受耿耿于怀。例如:女学生乙因生理痛想到保健室休息,而向男教师甲请假。甲男因宗教信仰,相信祷告医治可以治愈一切病痛,而善意以手按住乙女腹部,口念经文为乙女进行祷告医治。乙女不愿意被甲男触碰腹部,也不相信祷告可以医治生理痛,但不好意思拒绝。乙认为甲并非好意医治其生理痛,而是借机性骚扰,向学校申请调查甲性骚扰,甲收到校方访谈通知,认为自己好心没好报。

6.互动时谨守专业伦理。具有专业人员身分之人(例如:教师、心理师、社工、医师、律师),须严守专业伦理。法律为确保民众对专业人员的信赖,故对专业人员施以更高的标准。若专业人员在进行专业协助时,利用被协助者之信赖加害被协助者,通常会受到加重的处罚。例如:女学生乙因失恋痛苦万分而想自杀,求助于学校辅导室男教师甲,甲却在辅导过程与乙发生恋情。即使乙表示双方交往是出于两情相悦,学校仍得以甲「违反专业伦理,行为不检」为由,对甲施以严惩。

7.不做社会不OK的行为:注意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行为,不当众脱掉衣裤暴露隐私部位,不跟伴侣公然为太过亲密的动作,避免令他人感到不舒服、被侵犯。设想如果某种行为,让小孩看见会令人觉得不妥、被媒体报导会令人觉得难堪,就不要做该行为。例如:躲在厕所里偷窥、在空教室内性交、在更衣室装针孔摄影机偷拍他人更衣。

8.避免瓜田李下的误会。例如:在拥挤的公交车、捷运上不要太靠近他人,若车厢太过拥挤,将手放在显眼之处或将双手交握,以避免他人误会。

留意权力差距

什么是「权力差距」?当事人双方在地位、知识、年龄、体力、身分、族群或资源上,存有高低、上下、强弱之不对等、不平衡状况,就是双方关系存有权力差距〔细则第16条〕。简单地说,权力差距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能力有差距,即「拳头大小不一样」,被害人居于弱势的处境,让行为人觉得有能力、机会可以欺负被害人。例如教授跟学生相较权力较大,教授跟总统相较权力较小,如果教授想性骚扰他人,会选择骚扰学生而不选择骚扰总统。以下举出几种常见造成权力差距的因素,提供读者参考。

1.身分:身分为最典型的权力差距因素。校长对学生、教师对学生、计划主持人对研究助理而言,具有考核或督导关系,权力显然不对等。在儒家思想之影响下,国人心中教师的形象带着父系伦常的权威,不似欧美在个人主义思潮下,将师生关系类如同侪互动的友谊。于尊师重道之本土思想影响下,学生对于教师言行的容忍程度较欧美学生高,较愿意配合老师的要求,故我国师生间权力差距之脉络,较欧美清晰;但另一方面,国人对于教师品德的要求亦较欧美社会高,此为本土文化下自然形成之制衡模式。

2.性别:女性被害人数目远超过男性被害人数目。社会结构中隐含的「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也会形成权力差距。虽然教师在身分上比学生有权力,但男学生的性别角色在社会上却比女教师的性别角色拥有更多的权力。从而,男学生对女教师性骚扰之情况并非罕见。

3.校园暴力中的「霸凌」,是指校园中聪明或强壮的学生,对比自己愚笨或瘦弱的学生,甚至是身心障碍的学生,施以身体或精神暴力。「霸凌」有「多欺少」、「大欺小」、「反复持续性」等特征,迫使被害人在面对霸凌行为时,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霸凌」是权力差距的表征。教育部防制校园霸凌专区(https://csrc.edu.tw/bully/index.asp)倡导校园霸凌之要件为:具有欺侮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伤害、双方势力(地位)不对等、其它霸凌因应小组确认之情状。在各种「霸凌」行为中,以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性别认同为题材,而加以讥笑、嘲讽、评论或侵犯者,称为「性霸凌」。

例如:男学生间「刷卡」、「捉鸟」、「脱裤子」、「阿鲁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动。

4.族群、资源:某些外籍配偶家庭、原住民家庭、单亲家庭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其子女为校内弱势学生。弱势学生容易遭受恶意对待,而被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此外,教师也可能利用帮助弱势学生之机会加以接近(例如:协助申请奖学金、提供工读机会、提供课后辅导),取得弱势学生之信赖后,再伺机侵害、骚扰。

5.性倾向:由于「同性恋」相较于「异性恋」为少数族群,从而,「性倾向歧视」亦会形成权力差距。反对同性恋之激进人士,可能对有同性恋、双性恋倾向之师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

尊重自己及他人的身体

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身体,不随便让人触碰,避免被他人解读可以欺负、侵犯;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身体不随便触碰他人,避免被误会行为具有性暗示。

每个人都应该认识自己的身体界线,当他人的某种行为(例如:要求发生性关系、触碰你不想被触碰的地方、说你不想听的黄色笑话、给你看你不想看的清凉图片)让你觉得「不舒服」、「有压迫感」,甚至只是让你觉得「怪怪的」、「毛毛的」,你要相信自己的感受或直觉,立即表示拒绝,你可以表达自己的感受与立场,要求对方停止、要求对方道歉、呼救、离开。

你可以温和但坚定地说:「我不喜欢你这样碰我,请你停止。」「我不喜欢你这样说我,请你道歉。」这样做可以确立自己的界线、保护自己。假如你因为畏惧对方而不敢表达,或因为担心破坏关系而不好意思开口或变脸,请你尽速想办法离开对方,离开后将被害情节纪录下来。

假如你担心对方再次侵犯或报复,或对方已经三番二次侵犯你,你无法靠自己停止对方的侵犯,须立即向信任的师长求助。求助是保护自己的正确观念。当自己难以解决困境时,就要寻求保护,以避免遭到更大的伤害。

师长因为较年长、有能力、受过专业训练,可以处理对你而言难以解决的困境。如果你过度忍耐,不但无法让你远离侵犯,反而让加害人认定你好欺负、欺负你的代价很小,而更频繁、严重、无所顾忌地侵犯你。当你被欺负的情况严重到自己处理不来的时候,不求助比求助危险,委屈不但难以求全,还可能招致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