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症诊断研究的新变化*
孙凌 王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应用实验心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100875)
焦虑障碍、强迫谱系障碍和囤积障碍这四个概念之间的从属关系和诊断标准。未来研究应考虑从认知神经科学的视角探索强迫症的核心症状和病理机制, 为强迫症的诊断标准提供新的依据。
摘要 临床实践与相关研究表明, 强迫症的诊断标准已不能满足复杂的临床工作需要。首先, 有关患者的自知力以及主观痛苦程度等诊断指标需要进一步修订。其次, 就强迫症的核心症状而产生的争议, 研究者提出应重新考虑强迫症、关键词 强迫症; 焦虑障碍; 强迫谱系障碍; 囤积障碍
分类号 B845
1 引言
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OCD)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精神障碍,其特点是反复出现令人痛苦的强迫思维和/或强迫行为(American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国外流行病学研究发现强迫症的患病率为1.6% (Kessler et al.,2005)。台湾地区的研究发现强迫症的患病率为0.7% (Horwath & Weissman, 2000)。我国于1982年在全国12 个地区进行调查, 发现强迫症的患病率为0.03% (转引自郭慧荣, 肖泽萍, 张海音,2003)。这个调查结果偏低的原因可能是当时使用的诊断标准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s, CCMD),与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ICD-10)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修订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Disorders, DSM-IV-TR)有所出入。由此可见, 强迫症诊断标准的界定, 会直接影响强迫症的患病率调查结果, 例如, Crino 等人使用DSM-III 和DSM-IV 进行诊断, 结果发现使用DSM-III 作为诊断标准, 强迫症的年患病率是2.1%, 而使用DSM-IV 作为诊断标准时年患病率为0.6%, 结果差异在3 倍以上(Crino, Slade, & Andrews, 2005)。
强迫症的诊断标准与对强迫症的病理机制的认识之间密切相关, 了解强迫症的实质和病理机制,有助于为制定有效的临床诊断标准服务。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近些年对强迫症病理机制的探索研究和诊断标准的争议与讨论。在有效诊断的基础上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可以为我国精神卫生部门合理分配精神卫生资源提供可靠依据。
随着对强迫症的临床表现、病理机制和干预效果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强迫症的诊断标准也应该发生相应地调整。临床发现, 强迫症与进食障碍、躯体变形障碍(body dysmorphic disorder,BDD)、抽动障碍等疾病的症状表现相似, 因而有学者建议将这些有着共同的临床表现的疾病统一称为强迫谱系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spectrumdisorder); 另一方面, 在DSM-IV 中, 由于具有焦虑症状这一共同症状, 强迫症被归入焦虑障碍类,但也有研究者提出焦虑并不是强迫症的核心特征,应考虑将强迫症移出焦虑障碍类; 囤积曾一度被视为强迫症的一种亚型, 但近些年的研究发现采用强迫症治疗方案对有囤积行为的个体进行治疗,治疗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有研究者提出囤积或许仅是表面症状与强迫症相似, 但是病理机制完全不同, 应考虑使其单独成为一种新的障碍。尤其可见, 围绕强迫症的诊断标准, 出现了多种声音。本研究试图从对强迫症的现有诊断标准的异议、强迫症与焦虑障碍、强迫谱系障碍、囤积障碍的关系, 评述已有研究, 并展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2 强迫症诊断标准的争论
2.1 强迫症的定义
DSM-IV 定义强迫症包含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两个成分, 将强迫思维定义为周期性的持续的想法、意象或冲动, 而不仅仅是认知事件; 强迫行为是重复的行为或心理仪式, 因此, 强迫行为也可能是认知事件, 强迫思维与强迫行为之间的关键差别是强迫思维引起了焦虑或痛苦, 而强迫行为的目的是阻止或降低这些痛苦或一些可怕的事(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 。而ICD-10 将强迫思维定义为一个想法、观点或者是意象, 而强迫行为是一个动作, 强调二者有共同的特质如重复, 令人不愉快。与ICD-10 不同,DSM-IV 是单独对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进行定义,而且DSM-IV 假设强迫思维与强迫行为之间有功能性联系。
2.2 对诊断标准表达方式的争议
自我失调(ego-dystonic)进行操作上的区分,DSM-IV 将患者对强迫思维的体验界定为“不适当的” (inappropriate)。但是考虑到文化、性别和年龄等因素, 不同群体对“不适当的”有不同的理解,“不适当的”既可以相对患者所处环境下的社会价值观或文化价值观进行理解, 也可以相对病人本人的标准和价值观进行理解。因此有治疗师认为“不想要的” (unwanted)这个词更适合用于形容强迫思维(Leckman et al., 2010)。
DSM-IV 的诊断标准见表1(American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为了将强迫思维与传统的临床上治疗师常用患者是否体验到焦虑或痛苦来区分患者的强迫思维和正常人群的闯入性思维。但是研究发现, 尽管绝大多数强迫症患者从他们的强迫思维中体验到中度到严重的焦虑或痛苦, 但也有患者没有感觉到痛苦(Foa et al., 2005;Mancebo et al., 2008; Pediatric, 2004)。例如, 对122 个从来没有接受治疗的强迫症患者进行调查,请患者报告强迫思维引起的痛苦程度, 感到有一点儿痛苦地患者占12.3%; 中度痛苦地占41.8%,非常痛苦占43.4%, 极度痛苦占2.5% (Foa et al.,2005)。这个研究表明不是所有的强迫思维都会产生明显的焦虑或痛苦, 至少有些患者的痛苦程度是中等程度以下的。因此, 建议诊断标准中“在病程中某一时间所体验过的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 会反复或持久地很不合适地闯入头脑, 以致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若”这句话应变成“以致常常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苦”, 以避免原来这句话的绝对性(Leckman et al., 2010)。
2.3 对诊断标准维度的争论
根据 DSM-IV-TR, 强迫症诊断标准有5 个方面(见表1), 包括对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的定义、患者的自知力程度、主观痛苦程度、鉴别诊断、躯体情况。关于自知力和主观痛苦程度方面, 有研究者对其实用性提出质疑。
2.3.1 自知力是诊断强迫症的前提吗?有关自知力的研究
意识到他们的强迫思维或强迫行为是过度的不合理的。但“过度的”或者“不合理的”是很难进行界定的; 且如果患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强迫行为是不合理的, 那么就不能诊断为强迫症吗?研究发现有一些强迫症患者自知力很差或者没有自知力(Eisen, Phillips,Coles, & Rasmussen, 2004; Foa et al., 1995)。例如,Eisen 等人研究发现有2%的强迫症患者是完全没有自知力的。
自知力(insight)指人们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