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刘向雄
布伦塔诺是现象学运动的先驱,他的意向性理论对胡塞尔的现象学又直接的启示作用,对胡塞尔影响颇深。但是,这并不是说,研究布伦塔诺是进入胡塞尔现象学的一把钥匙,而是,沿着胡塞尔的思想轨迹来研究现象学,布伦塔诺自然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国内没有布伦塔诺的著作译本,在资料来源上贫乏,所获得的资料多数是转引而来或是二手资料,因此,无法保证对他的“意向性”理论理解的完整性。
布伦塔诺认为:“每一种精神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作对象在意向上的(有时也称作内心的)内存在为特征的,并且是以我们愿意称作(虽然并非十分明确地)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这个对象在这个语境中不应理解为是某种真实的对象)或内在的对象性为特征的。”①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意向上的(有时也称作内心的)内存”怎么理解,这种提法来源于中世纪的托马斯主义,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人有一种“理智”或“理解”的能力,这种理解或理智的能力在于与事物相联系,比如他区分了“想”和“想到”,“想”所针对的仅仅是指向事物,直接指向对象而不加任何的判断和情感,如“我在想我的家人”,而“想到”则指向对象并且有所思,例如,“我想到明天的工作将会很累”,那么,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指向,而且还有所判断。②因此,布伦塔诺认为的这种“意向上的(有时也称作内心的)内存”可以说是意识所特有的特征,即意识有指向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指向其所指向的内容,这种内容就是对象。其次,是否所有的指向都有一个真实的对象与之相应?实际上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意识的这种指向的能力,因此,意识的对象不一定就是在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比如“英国总统”这一对象,在现实生活当中并不存在这一事物,但是,在意识当中却可以显现出来,在这里,意识实际上把“英国”和“总统”这些现实存在进行粘和,从而使这一意识显现出来(关于这一点,我在其后还有详细论述)。这是意识的特征,布伦塔诺把这一特征总结出来“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虽然它们并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包含的。”③因此,在我的心理现象当中,都是在对象的基础上的意识活动,没有离开对象的意识活动。因此,“没有某种被听到的东西,也就没有听;没有某种被相信的东西,也就没有希望;没有某种被渴求的东西,也就没有渴求;没有某种我们感到高兴的东西,也就没有高兴,如此等等。”④我的思考、感觉、判断、情感和意志都是有对象的,脱离开对象纯粹的意识活动是没有不存在的。同时,“这种意向性的内存在仅限于心理现象所独有,物理现象没有显露出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他们说成是通过意向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布伦塔诺对于心理现象进行了区分,他把心理现象分为三个基本类别:表象、判断和爱与恨(情感活动)。下边我将分别对这三个基本类别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