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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症的临床表述可追溯到二千年以前,直到1769 年,苏格兰精神病学家WilliamCullen 才正式提出神经症的命名本纪初,神经症的概念已在西方广为流行,并传入中国。
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中又取消了神经症的称别,而是按照各种亚类疾病来命名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中仍在使用神经症的命名,并提出了下列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以后述神经症综合征之一为主要临床相:痞症性分离症状或转换症状,轻度抑郁症状,恐怖症状,强迫症状,惊恐发作,广泛性焦虑症状,疑病症状,神经衰弱症状,其他神经症症状或上述症状的混合;
2.严重程度标准,因上述症状造成至少下述情况之一:妨碍工作学习生活或社交;无法摆脱精神痛苦,以致主动求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