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与健康》
虽然常见的家庭心理问题及短暂的感情冲突是普遍的家庭生活现象,不足为奇,但有时候,有些家庭里,难免产生异常且严重的心理问题,需用特殊的眼光去了解,并通过专业的心理辅导与技巧来处理。在此提出几个较常见的异常家庭问题。
有青少年行为问题的家庭
产生青少年行为问题的因素很多,可包括社会因素、个人因素,也可能与家庭环境有密切关系。让我们举一些例子,以便说明家庭环境与青少年行为问题的关系。
刘家的男孩国栋,今年才18岁,但已经产生了不少行为问题。三年前,国栋的行为问题就凸显起来。他经常旷课,和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在街上瞎逛。近来还合伙做坏事,包括欺诈、偷窃及斗殴。国栋家庭环境优裕,父亲在某大公司做经理,很忙,不常在家。就算有时间,也找情妇去,很少与国栋相处。母亲也不常在家,不是找朋友消遣,便是打牌去。偶尔母亲在家,便是宠国栋,给他买这买那。国栋自小由奶妈带大,在家犹如霸王,谁也管不了他。国栋喜欢指使他人,自己当头儿。上小学时,他叫同学替他做功课,不听老师的话,并且喜欢带几个同学逃课。不久还学会了到店里偷东西,他觉得这样刺激。显然,国栋自小被母亲和奶妈宠坏了,缺乏管教,这样的家庭环境是形成国栋行为问题的背景。
与此不同的是章家的女孩——志高。志高的父亲是大学教授,负责学生的训导工作。父亲不仅在学校以管训学生严格出名,在家管孩子也是如此。如,孩子到外面游戏,不能把衣服弄脏,否则就要挨骂;和小孩子们玩,不能乱说话,否则回家要罚站;家里有客人来,孩子要有礼貌,不能大声说话,懂得向客人问好、请安,否则客人走后,就要挨训。志高从未跟朋友去看过电影,夜晚也从未出去逛过街。因父亲认为那是不好的行为。志高的母亲跟父亲也很相似,自己不打扮也不教志高如何穿戴,认为女孩子不该过分招摇。志高不负父母的期望,终于考上有名气的大学,离家住校去了。起初,志高不能适应住校的生活,特别是看到女同学们各个都很会打扮,夜晚常跟男同学外出,而自己却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她感到很茫然。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志高认识了一位男同学,开始夜晚出去,并且常常很晚才回来。继之,志高开始忽略学业,连白天也跟男朋友到郊外去玩。不久,父亲接到学校通知,志高因旷课过多,被学校命令停学。最糟糕的,父亲还发现志高已经怀孕。很显然,志高自小被过分管教,一旦离家,脱离了父母的严格管教,她一改以往的行为方式,不再约束自己了。
上面所列举的虽然只是两个有青少年行为问题的家庭,但从家庭心理卫生的眼光看,发生青少年行为问题的家庭,家庭大多有不稳定的因素。
除了不稳定的家庭环境,最重要的就是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方式不适当。除了像志高或国栋的例子属于父母过分管教或不管教之外,问题还在于父母所说的与实际执行的往往不一致。比如,父母可能说要如何如何,但实际上不那么做,嘴里讲的是一回事,采取的行为是另外一回事。特别是父母嘴上所说、所要求的,跟父母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孩子也就不再听从父母的教导。其次的问题,乃是父母使用不同的管教方法与准绳,甚至一方公开反对另一方的管教,或背后叫孩子另行一套,使孩子们感到很多事情有机可乘,对该遵守的规矩不遵守。还有,父母说的或执行的管教准绳常有变动,一松一紧,孩子无所适从,结果建立不起来固定的行为准绳,也容易发生行为上的问题。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假如某一家庭成员用武力或从精神上去虐待或折磨另一个家人,使其躯体或心理上遭受严重伤害,则称之为家庭虐待。依其被虐待对象之不同,又分为夫妻虐待、子女虐待、父母虐待或老人虐待等。因各有其不同的病理及心理动态,现分别解释如下。
夫妻虐待——“夫妻虐待”指有婚姻关系的配偶之一,以体力或精神上的方式虐待另一配偶。通常指丈夫以武力的方式虐待妻子为多。当夫妻之间发生感情冲突时,丈夫凭其体力的强壮,使用武力殴打妻子,产生“躯体虐待”。而使对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如威胁、恐吓或使配偶心理上感到极端的空虚、难为情等,称之为“精神虐待”。使用暴力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称为“婚内强奸”;当夫妻发生性行为时,加以躯体的虐待,以满足性的兴奋,称之“性虐待”。
其次较多的情况是动手打人的习惯。那些自小经常看到自己的父母相互动手打架,并常挨父母打的人,成人后容易动手虐待配偶。这种人自小养成习惯,动不动就拳脚相加,养成一旦情绪激动,就诉诸武力的行为模式。此种人不仅易于打配偶,也易于打子女。改正的主要方法靠其下决心,改正其不良习惯。长期约束自己,也可改过来。
有时,武力来自心理与感情上的问题。较多的情况是妻子的行为使丈夫产生嫉妒,生怒,引起丈夫的强暴行为。再者,与“亲子三角关系之冲突”有关。即,妻子当着儿子的面讥笑并批评丈夫,或妻子袒护儿子,说丈夫不好,使丈夫感到丢脸而发怒。这种时候,夫妻应相互检点些,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三角关系的心理问题而引发家庭暴力。
子女虐待——年幼子女被父母使用暴力虐待,产生躯体上的伤害,或精神上被父母恐吓、威胁,或养育上被忽略,得不到基本的心身照顾,影响其心身成长及发展所需,可统称为“子女虐待”。通常说来,子女年岁越小,越无法向他人申诉,其被虐待也越容易发生,且不易被人发现。
从历史的眼光看来,曾容许过各种虐待婴儿的习惯。如杀害畸形的婴儿;穷苦人丢弃无力养育的婴儿等。在旧中国的社会里,曾有强迫女孩受苦缠足的习惯;也有“养媳妇”的风俗,把家里的小女孩?卖 给人家,当小佣人被指使做事,可说是苦难的遭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些社会问题已部分解决。
至于在一个家庭里,父母虐待自己的婴孩的现象,在不同的社会里,有不同的现象,常与社会及文化传统有关。譬如,有些社会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所有品,可任意摆布;有些社会则认为“玉不琢,不成器”,子女该由父母体罚管教。但现代社会认为,做父母的,有责任养育子女,但不得伤害、虐待。不但在观念上、伦理上是如此,法律上也严格规定成人不得在体力上及精神上虐待年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