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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心理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心理治疗的定义
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可使用超自然理论。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实施的疾病治疗技术。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二、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以下两类人员可开展心理治疗工作:
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规范化的心理治疗培训;。
(一)(二)其他符合《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并取得心理治疗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心理治疗的对象和场所
(一)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心理治疗的适应证包括:
1. 神经症、应激相关以及躯体形式障碍;
情感)障碍;
2. 心境(3.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进食障碍、
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5. 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6.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