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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控制

内容包括:人身危险性的源流、人身危险性的内涵解读、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一般原理、再犯可能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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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兴瑞著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 2004
ISBN:9787501432691 / 7501432694
定 价: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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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危险性如同社会危害性一样,是刑法理论中的基石范畴,正是对这些基石范畴研究的不断深化,推进了一门学科的发展。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黄兴瑞的新著《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控制》一书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人身危险性研究领域取得的前沿性成果,可喜可贺。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学界曾经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它充满争议而又饱受指责。例如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对人身危险性理论进 行了以下批判:“刑事人类学派是以‘天生的犯罪人’来代替犯罪行为,刑事社会学派则是以人的‘危险状态’来代替犯罪行为。他们就是这样把犯罪构成的学说变 成了‘犯罪人’的学说。他们拒绝和否认把法律确切规定的犯罪构成当做刑事责任的基础。不难看出,这样的理论是为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破坏法制、加强镇压劳动人 民服务的。这些理论为资产阶级法院的专横和任意制裁大开方便之门,为资产阶级施行恐怖政策提供理论根据。”这一批判极尽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妖魔化之能事,其 中既有误读与误解,也有挥之不去的意识形态的阴影。对于人身危险性理论需要重新解读与重新认识,而这一切始于对人身危险性的去魅。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 化,尤其是当刑罚个别化原则受到肯定,人身危险性理论也逐渐在一种科学态度的指导下被纳入刑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在《刑法哲学》一书中,我提出了犯罪本质的 二元论,强调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对于犯罪的同等意义,并且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可能性,属于未然之罪。这里的犯罪可能性,既包括再犯可能性即犯罪人 本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又包括初犯可能性即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主要是指潜在的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 有所不同,但我认为这一概念更能科学地反映未然之罪的本质,在通过对传统的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用,这也是一种推陈出新吧。随 着人身危险性概念在刑法理论中地位的确定,对其研究随之而展开并不断地深入,并从人身危险性概念中进一步引申出犯罪人格的概念,例如张文、刘艳红在《中外 法学》2000年第4期发表的“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以犯罪人格为主线的思考”一文,就是在这一领域的创新之作。在此基础上,张文教授提出了刑事片 人格化的构想,认为要把犯罪危险性人格引入定罪的机制,建立行为加人格的二元定罪机制,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不仅要查明有无符合《刑法》现 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要鉴定有无犯罪危险性人格。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法有明文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人,才能对其判处刑罚。这些观点,对于我国传统 刑法理论来说,都是一些新思与新识,值得重视。同时还值得肯定的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霍中东教授,其出版的《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一书,将我国对人身 危险性理论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学术水平。这书着力解决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问题,提出了人格——一种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可操作性工具的命题,指出:“人身 危险性是近代学派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其成立与否及其能否测定对近代学派所主张的观点的学术地位有着直接关系。因而,近代学派的学者在肯定人身危险性存在的 前提下,力图解决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测定问题,但是,未能取得实质的进展。然而,一旦将人格概念纳入刑法视野后,人身危险性测定便有了些眉目,人们对人身危 险性测定不再无从着手。”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人格测定这一工具拯救了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从而使人身危险性理论具有了可操作性。
    从人身危险性之被否定到重新受到肯定,从人身危险性之无法测定到引入犯罪人格概念使人身危险性具有可测定性,随之人身危险性从纯然的理论概念进入 到司法操作层面的研究,这个过程不过十年。可以说,这十年之间我国刑法学界在人身危险性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审视黄兴瑞的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控制》一书,仅从书名我们就可以充分看出作者是站在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前沿上进行研究的:评估与控制恰恰是人身危险性理论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
    在人身危险性的解读上,黄兴瑞提出了“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的命题,我以为是颇具新意的。本书认为,人身危险性作为超越了狭义的刑法学 意义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在刑事法学的学科系统内确定地位,它的学术功能和价值才能得到最佳的发挥,同时也才能真正解决罪与刑关系的脱节。本书提出:在 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人身危险性的意义体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2)人身危险性是刑罚执行的根据。(3)人身危险性是保安处 分的基本条件。在人身危险性的涵义上,黄兴瑞接受了我关于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观点,并对人身危险性作出如下界说:“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 人格上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既包括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包括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初犯的可能性。同时,人身危险性并不受行为人的责 任能力的限制,即使无责任能力者,只要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可构成人身危险性的主体。”这一对人身危险性的较为宽泛的理解,显然有利于在更为广阔 的视野内对人身危险性进行研究,对此我深以为然。
    本书中,我最感兴趣的还是初犯可能性评估与再犯可能性评估两章,其中虽然有较大篇幅介绍国外关于初犯预测与再犯预测的学术观点,但作者本人对此都 有亲自开展的实证研究。在初犯预测上,作者与同事曾斌、孔一组成课题组采用分层和判断抽样的方法,对浙江省500名在押少年犯和浙江省500名在校中学生 进行了调查。在再犯预测上,作者与同事孔一、曾斌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浙江省金华监狱、杭州市东郊监狱、浙江省女子监狱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这些实证调查 的统计数据,对于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预测是具有较高价值的。这表明,人身危险性的理论研究在一个实证的层面将被进一步展开。当然,本书也还是存在不足之 处的,其中狱内风险评估、暴力风险及性犯罪风险的评估与人身危险性评估之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此外,对国外有关资料的介绍上有堆砌之嫌,应在积极消化的基 础上加以铺陈。当然,这主要还是一个表述问题,对于第一次这样前沿性学术写作的作者来说似乎不应苛求。

目录

第一章  人身危险性的源流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的提出
  第二节  人身危险性的滥用
  第三节  人身危险性的扬弃
第二章  人身危险性的内涵解读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第二节  人身危险性的立论基础
  第三节  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人身危险性在刑事法学中的定位
第三章  人身危险性的表征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表征的概念及构成
  第二节  初犯可能性的表征
  第三节  再犯可能性的表征
第四章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涵义、类型和意义
  第二节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
  第三节  临床评估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统计评估法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评估的错误及其改正途径
第五章  初犯可能性评估
  第一节  境外学者对少年犯罪的预测研究
  第二节  作者对少年初犯预测的研究
第六章  再犯可能性评估
  第一节  国外再犯可能性评估研究
  第二节  香港、台湾地区的再犯可能性评估
  第三节  作者对再犯可能性评估的研究
第七章  狱内风险评估
  第一节  声国外对狱内风险评估的研究
  第二节  声作者对狱内风险评估的研究
第八章  暴力风险及性犯罪风险的评估
  第一节  暴力风险的评估
  第二节  性犯罪的风险评估
第九章  人身危险性的控制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控制的理论
  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制定人身危险性控制对策必要性
  第三节  人身危险性控制的原则和途径
第十章  国外人身危险性控制研究
  第一节  高度安全监控医院内进行的矫治
  第二节  社区矫正
  第三节  对犯罪青少年的寄宿管教
  第四节  暴力型罪犯和性罪犯之人身危险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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