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概述:情感三度说

> 心理学概述:情感三度说

威廉冯特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2016-9

导言

1.心理学的问题

在心理学发展史上,两种定义最为突出。其一,心理学是“心理的科学”,把心理过程看作现象,通过这些现象可以推断基本的形而上学心理—实体的本质。其二,心理学是“内在经验的科学”;心理过程属于形式独特的经验,能够轻易地通过这种事实得以识别:它的内容因“内省”而得,或者称其为“内在感觉”,与之相对的是另外一种获取感觉的方式——外在感觉。

可是这两种定义都过时了。第一种形而上的定义适用的时间要比第二种长,但也落后于时代了,因为心理学已经成为一种经验论学科,有自己的运作方式;并且精神科学已经获得认可,成为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同自然科学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作为基础研究已经独立出来,从形而上学理论中脱离出来。

第二种经验论的定义把心理学看作“内在经验的科学”,同样不充分,容易引发这样的误解:心理学的对象同所谓的“外在经验”毫不搭界。实际上,一些经验内容属于心理研究范畴,却不在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和过程里,如我们的情感、意识、决定等。另外,换一种角度,一些自然现象也会成为心理学对象。一石一木、音调光线,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矿物学、植物学、物理学的对象。可它们同时也是“观念”,是心理学的对象,心理学力图探求它们的起源,探求它们同其他观念及心理过程的关系,如感情、意愿等,这些可不是什么外在之物。如此一来,视为内省机构的、异于外在感觉(客观知觉的机构)的“内在知觉”并不存在。心理学力图研究一些观念的属性,这些观念同样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础;自然科学通常忽略感情、意识、意愿等主观行为,这些主观行为无法通过特殊器官获得,但它们同指向外部对象的观念密切相关。

自然而然地就形成这种印象:外部经验和内在经验都指向同一对象,但如何科学考量一个统一的经验,在这方面存在不同视角。人们很容易想起这两种视角,因为实实在在的经验划分为两种要素:呈现给我们的内容及我们对内容的理解。我们把前者称为经验客体,把后者称为经验主体。这种划分表明看待经验的两种方向。一种属于自然科学,关注经验客体,认为经验客体独立于主体;另一种属于心理学方向,通过经验内容同主体及属性的关系从总体上把握经验内容,经验内容直接从主体获得属性。相应地,自然科学的视角可以看作间接经验的视角,因为只有对主观因素进行抽象之后才能获知,主观因素存在于现实经验之中;另一方面,心理学视角可以看作直接经验的视角,因其刻意规避这种抽象及其后果。

如此一来,心理学就成为一种概括性的经验主义的科学,同自然科学相辅相成,而且精神科学的方法也支持这种处理方式,要知道,心理学为全部的精神科学奠定了基础。心理学、哲学、历史、政治学、社会科学等都把间接经验作为主题,客体同认知和行为主体的交互决定着间接经验。精神科学都不使用自然科学的抽象和假想的附属的概念;恰恰相反,它们都把观念和伴随观念的主体行为看作直接现实,力图通过直接现实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加以解释。这一研究方法用于任一精神科学之中,同样成为心理学自身的一种过程范式。

自然科学从经验主体那里获得经验内容并对经验内容进行研究,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一问题通常表述为获得“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外部世界意味着展现在经验中的客体整体。相应地,心理学的问题被定义为“主体的自身知识”。可是这一定义也是不完整的,因为主体要同外部世界及相似的其他主体发生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和单一主体的属性一样都构成心理学的问题。况且,这种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外部世界和主体是经验的相互分离的组成部分,或者外部世界和主体至少是互相独立的经验内容,但是,事实上,外部世界总是和主体的理解及认知功能联系在一起,内在经验总是包含来自于外部世界作为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观念。现实中,经验并非不同元素的单纯罗列,而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理解内容的主体及呈现在内容中的客体是这种有组织的整体的组成部分;外部经验和内部经验的紧密联系就是这一事实的必然结果。基于此种原因,自然科学无法经由认知主体的抽象而得,需要通过主体的属性,当我们将主体从思想意识如情感中移除时,主体属性会完全消失;自然科学还会通过视作生理科学基础的属于主体的属性(如感觉的质量)而得。与之相反,心理学通过经验的直接特征把经验的总体内容作为研究主题。

由此可知,要想把自然科学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精神科学划分得泾渭分明,唯一的依据在于所有经验都包含两种要素——客观呈现的内容与经验主体。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要素的逻辑定义要优先于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区分,可这种优先性并未得到确认,因为很明显,这种区分只有通过自然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才能行得通,否则根本无法优先于自然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而存在。即便自然科学与心理学是有区别的,它们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伴随全部经验的意识,在经验过程中客体呈现给主体。这样的话,我们就找不到这种区别得以立足的条件,也找不到对内容与主体这两种元素加以分别的明显特征。甚至这两种术语的应用都要局限于经验的初始阶段,经过逻辑上的深思熟虑后加以区别,这时才能使用这两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