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性侵害評估
文/李建璋 台大醫院急診醫學部
《学术》
近來幾件兒童性虐待的司法判決爭議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關注,然而兒童性虐待長久以來卻是一個被忽略的世界性議題,它的發生通常無聲無息而且持續反覆地進行。依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人口、以及不同的定義,世界各地報告兒童性虐待的發生率女生大約2-62%、男生大約3-16%。研究報告資料顯示兒童性虐待逐年增加,保守估計美國每年約有百萬兒童遭受性虐待,更有高達15-25%女性以及5-15%男性自訴在兒時曾有性虐待的經驗。受害者年紀發生在17歲以下,平均年齡是9歲(1,2)。台灣地區增加的趨勢尤其驚人,2005至2009年內政部的通報資料顯示,未滿18歲的兒童性侵害案件從2005年2786人到2009年4684人,增加了68%,若以年齡層來分析,未滿6歲兒童性侵案件成長44%,6-12歲兒童性侵案件成長高達80%,12至18歲的兒童性侵害事件則成長68%。在2009年整年所有不分年齡8008件通報性侵害事件中,高達59% 屬於未滿18歲之兒童性侵害案件,顯見兒童性侵害問題的嚴重性(3)。性虐待不同於身體虐待,具有恐懼性與隱秘性,大部分受虐的兒童絕不會主動告訴任何人,加上揭發時往往已經無明顯的身體理學檢查變化,因此比起遭受身體虐待的兒童,性侵害受害兒更難被發現,目前所見通報案例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兒童因為遭受到性虐待產生的疼痛以及諸多傷害可以隨著時間慢慢癒合,但是,身體以及心理的傷害卻一直會延續,如果性侵害同時造成性病,例如愛滋病,或是因心理受到創傷而自殺,那麼性侵害甚至可以導致死亡。
兒童性虐待定義
兒童性虐待的定義並不只限於生殖器官的接觸,一般學界普遍接受的定義是:「一位兒童(小於18歲)被利用來滿足成人或另一位較年長兒童的性需求」,侵害的行為模式包括接觸行為: 愛撫、性交/口交/肛交、嘗試性交/口交/肛交未遂、以物體插、或是強迫兒童觸摸他人/自己性器官;非接觸行為包括: 暴露、偷窺、討論與性相關議題、 強迫兒童看色情刊物、拍兒童色情照片、以及允許兒童目睹性交,都包含在兒童性侵害、性虐待的概念內(4,5)。這個概念必須和性遊戲作一區分。性遊戲的定義是:二個未達青少年並且年紀差距在4歲以內的兒童,彼此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官、臀部、或是胸部,並沒有施加任何的暴力或脅迫的行為(5)。依據台灣台內政部資料顯示,自2005年至2009年各年度約有2-7名小於6歲學齡前兒童被通報為性侵「加害人」(3),這當中界定「性遊戲」和「性虐待」就顯得相當重要,若把性遊戲誤解為性侵害可能造成兒童一輩子難以抹滅的創傷。
兒童性虐待加害者
兒童性虐待加害者往往是兒童身邊的熟人。93%兒童性虐待被害者認識加害人,父親或其他的親戚分別占了21.5%以及19.4%,除了父親和其他親戚之外的大人占24.9%,母親則占3.9%,父母親同時都對小朋友性侵害占8.1%,保姆或是一些照顧機構的托嬰人員則占2.7% (1, 2, 4,5)。在亂倫的事件中,兒童心中非常痛苦難以面對的事實是他們熟識甚至喜歡敬愛的人竟反是性虐待他們的魔鬼。在一些情況,兒童性侵事件若能有幸被舉發進入司法程序,兒童往往會面對指證的困境。一方面擔心指證家人會遭受處罰甚至遺棄,另一方面對於學齡前兒童,加害者往往以物質誘哄被害人讓被害兒童不以為受害反而還會獲得獎賞,若是加害者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例如父親,可能因此坐牢影響家庭經濟時,母親甚有可能加入加害者共同脅迫兒童拒絕承認被害。目前我國司法社福體系並未對於兒童「原告」提供保護與協助,如果被告是兒童原生家庭一分子,尤其是父母,兒童顯然無法在安全無虞與日後生活無憂的情境下舉證,也因此亂倫性侵成案有其困難。唯有透過立法特別保護兒童司法人權才有可能突破此舉證的困境。
同意的年紀(age of cons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