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 18―19世纪西方
对人的社会行为的解释墨菲(Gardner Murphy)说过:“十分可怪,人的社会行为的系统研究的历史归属于不直接研究人性的经济学、伦理学、法律及其他学科的历史。”接着指出:“必须记得,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前期有数以千计的能人考虑社会行为的规律,不管他们自称为政治经济学家、道德学家、法学家或其他,都一致确认人的社会交往是一个重要课题;而个人的本性则作为一个无关的问题交给另一不同的人去研究,那就是心理学家。”
这里拟评述这个时期若干代表人物的有关人的社会行为的学说如下:
一、边沁向被称为功利主义者,他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开宗明义就说:“大自然把人类置于苦乐两种势力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活动,支配我们怎么做。是非的标准,因果的链条都是由它们的宝座操纵的,它们管理我们的所有行动、言论和思想;我们作出不服从它们指挥的每种努力都反而给它们提供证明和肯定。一个人也许自夸否定它们的影响,但实际上却始终对它们俯首听命。”
很明显,苦乐在边沁看来,就是决定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势力。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求乐而避苦。他以为苦乐的程度是可以计量的。苦乐的数值决定于相应感觉的强度、持续的时间、确定的性质、时距的远近,这样就走向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和政治学。就伦理学讲,人的行为的取舍都能自发地、本能地考虑其后果所可得到的苦乐的净值的多寡,作出适当的决断。就政治学讲,最好是听之任之,不加干涉,这就是所谓放任政策,从而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不言而喻,这个唯乐说与功利主义相结合的社会心理学思想是一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具体表现,只能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