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镇
一、功利主义的问题
功利主义(ililtarianism)的理论源远流长,边沁以简洁明快的方式将其概括为“最大多数入的最大幸福”。虽然这一概念的汉语表达在直接观感上可能会令人不悦一一它经常可以令人联想起“急功近利”、“功利机巧”、“功利之毒”等表述——但它的“真实”意涵则使其成为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分支。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中,功利主义亦居于基石性乃至主导性的地位。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绪论中写道:“自然将人类置于两大君王一幸福或痛苦的统治之下”。他对功利进行了科学化的解析与类型化,在他看来,衡量幸福的七大标准如下: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类似性、多发性、纯度、广度。他还列举了十四种幸福,包括财富、能力、权力、声誉、回忆、想象力、仁慈和憎恨等,以及十二种痛苦,包括失望、遗憾和欲望等。同时,他还列举了一些影响幸福和痛苦程度的因素,如健康、性生活、年龄、教育、思想的坚定性等。但功利主义者所说的幸福与痛苦,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是精神的,而非肉体的,边沁的科学化与类型化的工作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将功利理解为物质性与肉体性的观点自然会带来如下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功利主义理论自身的说服力:首先,如果功利意味着利益和快乐,那么同一个行为给不同的人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功利,那么一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应如何理解?同样的一元钱,从边际收益的角度来看,其给百万富豪和给一个乞丐带来的功利是不同的,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讲前者的部分财富移转给后者就会带来整体上功利的增加?而L,痛苦和快乐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心理状态,即便我们能确定其“质”,又如何确定其“量”的大小?利益也有主客观两个面向,客观方面可以体现为物质财富上的增加,主观方面则存在着认定的角度和“质”与“量”的问题。此外,对于动机功利主义令人困惑的论述,能否寻找到一个对它更为合理的解释?其次,同样的行为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感受,进而产生大小不等的功利乃至功利的削减,功利是否可以进行通约?再次,有的功利主义学者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功利主义的总体目标是提升所有人的福利,在不冲突的时候应提升每个人的功利,在冲突的时候应牺牲小的利益、保证大的利益,以提升“最大净余额”。它还土张在他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如果说他人利益之间冲突时的标准符合传统的功利主义原则的话,那么他人和社会利益与自我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利他的做法,是否与功利主义原则保持内在一致并能找到更为合理的解释?或者,继续引中一步:利他行为可否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得到有说服力的解释?认知神经元科学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些相对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功利可以从“好”和“坏”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好的就是有价值的或功利的,如幸福与快乐,坏的就是负价值的,如悲伤与痛苦。符合功利的或者具有正功利的,就是符合利益的。边沁在《二、认知神经科学对功利主义理论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