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与利己性自杀
作者: mints 编译 / 10435次阅读 时间: 2019年1月21日
来源: 宁波市安康医院 标签: 扩大性自杀 利己性自杀 抑郁症 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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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科 汪志良 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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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x ?/ke[yJ0抑郁症患者在自杀前考虑到自己死后亲人可能遭遇不幸或痛苦而杀之,称为扩大性自杀,也称为“利他性自杀”;而抑郁症患者为了自己、孩子或家族的某些利益,在自杀前不惜杀害亲人,我们姑且称之为“利己性自杀”。由于两者杀害的都是亲人,学者们往往把后者也归属为扩大性自杀。然而,两者的概念、凶杀动机和责任能力评定均有很大不同。我们对以下3个案例进行分析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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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B L1CA3t0例1被鉴定人,男,37岁,初小文化,农民,育有2个儿子,1998年4月2日下午14时许,被鉴定人在家中用菜刀砍妻子6刀致死,随后用菜刀砍头、跳崖、触电、上吊等自杀未遂。据调查,1997年8月桂某患慢性胃炎,多次就医未愈,就认为自己的病治不好要死了,并有失眠、食欲不振、不与人交往、对外界事物缺乏兴趣。曾出现过上吊、吞铁砝码等自杀行为。其为了不连累家人,还提出过离婚,但其妻不同意。于1998年5月17日在某精神病医院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格式塔测定示:内向,有压抑心境,时有情绪暴发,控制冲动机制不佳,有内在的紧张不安,自觉不适应。精神检查:有内感性不适,失眠,语流缓慢,语音低沉,存在疑病观念,情绪低落,意志要求减低,有自杀企图。对杀妻一事,认为自己死后“妻子改嫁,儿子改姓,家产被夺”而心有不甘,还不如同归于尽,但承认夫妻感情很好,该鉴定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出于对儿子今后生活的关心而作案,属于扩大性自杀的范畴,其作案是在病态情况下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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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无责任能力。于当年7月送安康医院强制治疗,不过病情已经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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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被鉴定人,男,49岁,初小文化,农民,有1个儿子21岁。2006年7月18日23时许,被鉴定人在家中把熟睡的妻子掐死,随后服地西泮100片自杀未遂。据调查,在2005年12月被鉴定人患糖尿病后出现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疑病、抑郁等,并有自杀意念。曾10余次去当地专科医院门诊,诊断为“抑郁症”,抗抑郁药治疗后病情一直未能缓解。于2006年7月30日在本院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接触被动,迟钝,语流缓慢,有心悸、喉咙难过、便秘等躯体不适。自述晚上睡不着,人没有力气,感到脑子笨,人没有用,做人没意思,常常想死。情绪低落,无愉快感。谈到杀人动机时,称“我(杀妻)都是为了儿子,老婆有病(肝硬化),会成为儿子的负担。”自认夫妻感情一般,否认妻子有外遇。该鉴定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杀害有病的妻子,是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而安排后事,作案有一定的现实动机。但其是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和强烈的自杀观念影响下所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心理学空间p3Cm y7oYe/G*AH'M

X;F,v&AR7kR0鉴定意见: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限定责任能力(注:在分析讨论时意见分歧,也有医师认为是扩大性自杀,无责任能力)。心理学空间 W1Ckq__.wQ'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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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ACzT0例3被鉴定人男,24岁,小学文化,打工仔,有女儿2岁。2009年4月3日下午13时许,被鉴定人把房门倒锁并放煤气,欲与妻子同归于尽,被妻子发现后阻止,遂采用捂嘴、掐颈致妻子窒息死亡,后陈某割腕、点燃煤气自杀未遂。据调查,陈某在2007年曾出现失眠、迟钝、少语、烦躁、心情不好、跳楼等,在当地专科医院诊断“抑郁症”,经治疗后缓解。案发前1周,其妻提出一起回老家看女儿,随后陈某出现发呆、少语、失眠、胃口差、心事很重。称自己无能,没赚到钱,对不起家人。于2009年4月16日在某精神病院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思维迟缓,思考能力下降,有自我评价过低。认为自己无能,老乡又说他没本事,同家对不起家人,称“活得很累,还是死了好”。情绪低落,兴趣缺乏。行为被动、呆木,有自杀言行。谈及杀妻动机,称:“我很自私,想把老婆也带去(一起死),不能把她留给别人。”承认夫妻感情很好。该鉴定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患严重的抑郁症,由于抑郁绝望而与妻同归于尽,属于扩大性自杀,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心理学空间At1c(] {s!d)J!B%o

!Zvp-N/c'\3K0鉴定意见: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于鉴定后次日送安康医院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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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Vf6RG:j(?S0汪志良和范强[1]的研究显示,抑郁症凶杀后自杀14例,其中扩大性自杀4例、曲线自杀2例,利己性自杀2例,可见利己性自杀并非少见。由于利己性自杀,其杀害的对象也是亲人(多为配偶),所以一般都归属于扩大性自杀。如本文的案例1和案例3,在分析说明中,认为是扩大性自杀的范畴,对案例2也有医生认为是扩大性自杀;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及精神伤残鉴定争议案例评析》一书的案例评析中,报道1例女性抑郁症患者,考虑到她死(自杀)后“丈夫会再婚,继母会使儿子受虐待”从而杀死丈夫,也认为是扩大性自杀[2]。虽然扩大性自杀和利己性自杀的作案特点有一些相似之处,如:(1)情绪异常低落,决意杀人后自杀;(2)杀人是为自己的自杀安排后事;(3)被害对象都是亲人;(4)作案当时双方没有争吵、矛盾纠纷等促发因素;(5)作案有预谋和计划,凶杀成功率极高;(6)杀人和自杀常同时或先后紧接发生;(7)-般多在家中作案,事后缺乏自我保护。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扩大性自杀以女性多见,被害对象多为幼小的子女,是家中的最爱[3-5];而利己性自杀以男性多见,被害对象多为配偶,如本文报道的3例均为男性杀害配偶,但不一定是家中的最爱。当然,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两者有截然不同的凶杀动机。心理学空间5xH%L)Y#zZ W%p:aQ

)VoKK"bKG U8j0所谓扩大性自杀,是考虑到自杀后配偶和(或)子女可能遭遇不幸或痛苦,为了使亲人脱离苦海与之同归于尽,是出于对被害者的“爱”和“保护”,其杀人动机纯系善意,是利他精神使然[5]。因此,又称“怜悯性杀亲”、“慈悲杀人”、“利他性自杀”等[3]。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抑郁情绪和强烈的自杀观念影响下,所出现的病态的思维逻辑和判断,已失去了对事物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其作案无现实动机可言。心理学空间y%B}"Y4r

p mw8dEHIF0而利己性自杀则不同,被害者都是患者在安排后事中有某些利益冲突者。如本文案例1的杀妻动机是“妻子改嫁、儿子改姓、家产被夺”而心有不甘,是为了家族的利益;案例2的杀妻动机是“妻子有病要连累儿子”,是为了儿子生活得更好;案例3的杀妻动机是“我很自私,不能把她留给别人”,是对妻子可能嫁人而嫉妒,可见,这些既不是报复动机,也没有怀恨心理,当然更不是出于怜悯和慈悲。而是为了自己、子女、财产和家族等一些现实因素而不惜杀害恩爱的配偶或其他亲人,其杀人动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成分,是利己精神使然。显然,扩大性自杀和利己性自杀在杀人的主观方面(善意与恶意)存在一定差异,即有不同的杀人动机。这无疑对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产生不同的影响,应该把两者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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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对抑郁症凶杀案的责任能力评定,应根据患者在作案当时的精神症状及时凶杀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做全面分析后判定。但是我国的司法精神病学界一般都认为,扩大性自杀已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不争的事实[2-3,5-7];并已被各地的司法部门所接受,可视为一种特殊例外[4];也是我国的国情需要[3];若参照美国的标准,因患者无犯意,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5]。也就是说,在对抑郁症的凶杀案例鉴定中,如果一旦认定为“扩大性自杀”,自然也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然而,利己性自杀其作案有某些现实动机或可发现有不同程度的现实背景,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成分,患者尚有一定的“犯意”,属于混合性动机作案,其辨认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一般应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有鉴于此,应严格对扩大性自杀与利己性自杀的界定,切忌把“扩大性自杀”扩大化。如对于扩大性自杀也称为“家族性自杀”[3,6],我们认为不妥,利己性自杀其杀害的对象也是亲人、家族成员,也可称为“家族性自杀”,这样从词义或概念上两者容易混淆。本文的案例及文献[2]报道的1例,主要可能就是受此概念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扩大性自杀的受害人必须是作案人的“最爱”[5]。然而,受害人虽是作案人的“最爱”,但其可能还有更大的利益追求(当然也有病理的成分)而不惜或不得已而杀之,如本文的案例3,止因为是“最爱”而“不能把她留给别人”。可见受害人是“最爱”,并不等于就是扩大性自杀。也有学者认为,严重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对象都是其最亲密者,是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结果,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2]。然而,如本文的案例所见,虽然被害对象也是患者的最亲密者,但其辨认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不宜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因此,对于抑郁症的杀亲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还要分析他(她)的杀人动机和主观意图而加以严格区分。心理学空间e9GF*Z?w8\#d"i$Z

/G#e5w9~hz7lN0综上所述,在抑郁症的凶杀案例鉴定中,不能把杀害的对象是家人、亲人,甚至是最爱,就想当然地认定为“扩大性自杀”,就判定为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结果,而是还有“利己性自杀”的这种案型或状态存在,并且两者的概念、作案动机和责任能力评定均有很大不同。因此,应该把利己性自杀从扩大性自杀中划分出来,作为抑郁症杀人的一种单独类型,这样可以避免“扩大性自杀”的扩大化。这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和责任能力评定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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