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瘾”是否存在本身便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所以更准确的文法是全文使用加引号的“性瘾”。但是,这显然有些累赘。为了行文的方便起见,笔者在此提示:本文所有“性瘾”,多数未加引号,但事实上等同于加引号使用。也就是说,全文并不事先预定性瘾确实存在的立场,而视之为一个有争议的现象。
1 性瘾的定义与争议
20世纪70年代,波士顿酒精匿名俱乐部的一个成员就把自己的性行为命名为“性瘾”(sexual addiction)。他认为自己沉溺于性和爱,如同一个人沉溺于酒精。他尝试用酒精匿名小组的12个步骤来治疗他沉溺的性行为。他提倡性节制的美德,并建立了第一个性爱成瘾匿名协会。不久之后,咨询界开始热衷于“性瘾”这个概念。
同性恋以及使用色情品;阶段二:包括一些不被社会接受的性行为,这些性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包括露阴癖和暴露癖等一些令人讨厌的性行为;阶段三:该阶段的性行为会有受害者,并且性瘾者会受到刑事处罚,例如乱伦、儿童性骚扰、强奸。Carnes把性瘾看成是一种渐进式的精神错乱。
第一批写性成瘾文章的学者之一是Patrick Carnes,1983年他出版《走出阴影:理解性瘾》一书,把性瘾分为三个阶段水平。阶段一:包含被大众认为是正常的、可接受的、可容忍的性行为,例如自慰、这本书的出现,标志着对“sexual addiction”这个术语以及围绕着这个概念的理论和经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增加。紧接着,一些精神健康专家对性瘾采用较为温和的观点,即认为性瘾是对性活动缺少控制。之后,Schaeffer在文章中把性瘾简洁的表达为一个人的性行为过度。
然而,这种性行为模式是否应该称之为“性瘾”,学者之间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在“性瘾”一词出现之前,有许多词汇曾被用来描述此类现象,如性欲高涨、滥交、花痴、男子色情狂、唐根症状群、性欲倒错、过度色情、力比多过剩、性欲过度、性感觉过敏,等等。但是,这些术语的内涵许多重叠了,有些术语不太恰当,因而不再使用了。目前,最常使用的相关词汇是“性强迫症”、“冲动控制障碍”和“性瘾”。
1.1 性瘾
主张:
许多学者提出,性瘾与其它成瘾有一致之处,应该同样进行诊断和治疗。
Giugliano 在文章中提到,Carnes采用立意取样方法,调查了近1000名被试,提出:“性瘾”代表的是一种性行为模式而不是性行为的类型,这决定了性瘾应该用成瘾的诊断方法进行诊断与治疗。
Wines调查了53名正处于性瘾恢复阶段、自认为自己是“性瘾者”的被试,数据显示,DSM-IV中用于诊断物质依赖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性瘾。在DSM-IV中,诊断一个人为酒精或物质依赖,在同一时期,至少需要满足下面这些条件中的三个或三个以上才可以:耐受性(需增大物质使用量才能达到物质中毒所欲达到的效果),戒断(有物质戒断症候群,必须使用该物质才能消除或缓和该症候群症状),使用该物质的量比常人所使用的多并且更长久,想要戒除该物质但是努力后不能成功,在该物质相关的活动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因物质使用而放弃或减少重要的活动,虽然知道自己的某些问题是由该物质引起的但还是控制不住使用。
Giugliano深度访谈了14名有性瘾的男性,发现所有的这些被试都至少满足三条他称之为“性依赖”(由物质依赖延伸而来)的标准。
批评:
一些学者对不同角度性瘾概念进行了批评。
情感满足的性爱过后,紧张得到缓解,自我得到满足以及体验到享受的感觉,如同一个人使用某种物质后的感觉一样,但是这些快感是有区别的。突然不让一个有物质成瘾的人使用该物质,他可能会导致生理上的压力,如呕吐、恶心、大量出汗甚至昏厥;突然不让一个有所谓性瘾的人从事性活动,他可能会产生焦虑,但是假如个体实际上是由自我满足激发的,而不是由于生理上的需要,则他或她不会经历生理学上的不舒服,他或她可能会选择其他途径填补内心的空缺。
一个真正的成瘾涉及到对一种特殊物质生理上的依赖,并导致习惯性的使用这种物质。性爱是互动的一种形式,并不是身体依赖的一种物质。虽然在一次身体和在治疗期间,成瘾者必须放弃他依赖的物质才能真正康复;一个有性瘾的人很少会放弃全部性爱活动。实际上,他或她经常被鼓励采用其他的、更加合适的性表达的方式。
有毒瘾的人,当他或她戒除这个物质时,他就痊愈了;一个有性瘾的人,戒瘾只是把他的性活动限制在文化背景认可的范围内,如一个亲密情感和性互动的长期的关系中。但是,不管成瘾产生的背景怎样,有毒瘾的人都会毒瘾发作;有性瘾的人,只要当他或她的行为不在文化背景认可的范围内时,才会被认为是成瘾。
一些学者还指出,批评性瘾的概念不仅仅因为它不符合“成瘾”的界定,还因为它的道德内涵缺乏科学价值和包容性。Coleman认为,其文化偏见可能会导致压迫性少数族群,把常态归入病态,过度简化复杂的生物心理社会现象。
华人学者阮芳赋也认为“性成瘾”是一个伪概念,其实是性行为不活跃的人对性行为活跃的人的一种攻击、污名。所以他认为这个词没有存在的价值,“性”没有“成瘾”一说。之前就有许多性学界的有识之士对“性成瘾”这个概念进行过犀利的批判,批判的焦点是,目前有许多词语,如强迫症、性偏好障碍、性欲亢进、性欲旺盛等词,可以指代这种性行为的过分,不需要专门创造出“性成瘾”一词。并且,提出以及支持“性成瘾”这个词的人,可能是那些性活动较不活跃的人,在他们看来,这种性活动活跃的人,就是“有病的”。阮芳赋进一步指出,性成瘾一词的不成立,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在于“性成瘾”一词,推自于“毒品成瘾”、“物质成瘾”等,常用来描述过度的关注和从事性行为。但是,这样界定显得过于草率和不足。因为目前没有一种标准来界定何种性行为属于不过度的性行为,当然也就没有标准来说明何时该性行为就应该被归为过度性行为。而且,它试图用一把标尺来测量多种多样的事物;并且,它阻碍了人们洞悉各种性行为的原因好动机,认为有所谓“性沉溺”存在的这种信念,也会导致有关治疗干预的需要、形式、疗程和目的的一大堆很多问题的断定。阮芳赋说,如果模拟酒瘾、毒瘾,那么非常喜欢睡觉的人,我们会认为这个人是“睡眠成瘾”吗?对学术非常痴迷的人,会给他贴上“学术成瘾”的标签吗?阮芳赋认为,性需求作为一种个体化的生理需求,只要不是非法的,多就多了,多了并不等于就是病了。但是阮芳赋认为可以用“性强迫症”这一术语来解释个别性爱过度、不能自拔的人。
1.2 强迫性性行为
主张:
Jenike的研究中,把强迫性性行为与强迫症相关的障碍连接起来,赞成用“强迫性性行为”这一术语描述上述“性瘾”的行为模式。
Kalichman和Rompa简洁性的把强迫性性行为界定为:想要控制自己的性行为发生,但控制不住,尽管该性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仍会继续该行为。
批评:
有学者认为,“强迫性性行为”或“性强迫症”这一术语也不能准确描述该性行为模式。
一方面,Miner等认为性痴迷是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的子集,沉溺和强迫是用来减少焦虑和窘迫的机制,强迫症患者在重复某一行为时,在此过程中,他会感到非常的痛苦。然而,因为这种沉溺的性活动,是在一个愉快的时刻(自慰、做爱)之后,使人变得痛苦、令人感到泄气和可耻,那么问题是:这个人在性活动期间有没有得到乐趣,他在性活动期间就感到痛苦,还是由于抵制重复这种活动从而感到痛苦?
Gold和Heffner提到,虽然一些“性瘾者”对这些性行为感到痛苦,但也有另一部分所谓的“性瘾者”在频繁的性爱中体验到快乐。根据强迫症的定义,假如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快乐的,那么该性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强迫性的。
另一方面,就像Kafka把强迫性性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性欲倒错和非性欲倒错。然而,对于性欲倒错和非性欲倒错有着多样性的定义。性欲倒错行为是非常规的性行为(即恋物、摩擦、施虐和受虐),非性欲倒错行为是传统的。对于所谓的性欲倒错,是有不同文化观念的差异的;对于非性欲倒错,通常认为要达到极端(例如:多个性伙伴、过度自慰、在一段亲密关系内过度性交)便算强迫,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标准,即到何种程度的性行为才是“极端”的,才是强迫的。而这种标准的制定本身便是困难的。
1.3 冲动控制障碍
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