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格尔哲学的影响
有些心理学家以为社会心理学的创始可归功于黑格尔,因为黑格尔的哲学是民族心灵说的先驱,也就是主张超越于个体之上的社会心灵的各种学说的先驱。
据恩格斯的分析,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与他的辩证法是有矛盾的。譬如,他有一个命题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这正是当时德国国王威廉三世所喜欢想到的,因为这个命题肯定了他的专制制度、警察国家、书报检查制度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但是,同时黑格尔以为“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在一切环境和一切时代所固有的属性。”“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的一切现实 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这样一来,黑格尔的这个命题,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
所以依照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由低级不断地向高级发展的,没有所谓最终的绝对真理。但是,恩格斯说,黑格尔本人从来没有这样明确地作出这个结论。因为他要建立一个体系,不能不借助于绝对真理。他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他认为人世间只有一个心灵。它是绝对的,包罗万象的,神圣的。它在历史进程中完成了自己。个别的人们只是它的代办。它的主要中心在于国家,因为国家乃是地球的神圣生命的主要代办。每一国家都有一个集体心灵。它虽常利用个体,但决不能还原于他们的忽来忽逝的精神生命。
那时“德国还是分裂为三十八个邦,这种四分五裂的状况,阻碍着内部的一切进步。”所以德国除了黑格尔以外,费希特和洪堡等都把哲学基础建立在争取统一中出现的民族的概念之上。到了1860年间,这个概念就成为心理学研究的课题了。
二、拉扎拉斯和斯坦达尔的影响
德国的人类学家与语言学家拉扎拉斯与斯坦达尔编辑的有30年影响的《民族心理学与语言学期刊》停止发行于1890年。他们是最初对人民的比较性格学感有兴趣。他们认为,每个人有其自己的民族精神。他们在期刊(1860)的创刊号上规定了这种精神的意义。集体心灵的现实性并不是超验的,它不过是个体心理的一种类似物,加上这些类似物所认识的事件。民族精神是真正的黑格尔学派的模式,它坚决反对个体心理的形而上学的实体。
拉扎拉斯和斯坦达尔认为,民族心理体现于言语、神话、宗教、民间传说、艺术、文学、道德、习惯与法律。因此,民族心理学是研究民族精神生活的成因与规律的科学。心理地认识民族精神的本质和作用,阐明民族特质的消长以及在艺术、生活、科学上所表现的民族精神的规律,就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所以尽管民族心理学来源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却也可说是那时的时代精神的产物。
三、冯特的民族心理学
拉扎拉斯和斯坦达尔两人的思想直接地影响了冯特(1832—1921)。冯特在1862年早就决定心理学有两个分支──生理学的与社会的(民族)。他计划把他生活的第一部分贡献于前者的主题,而第二部分贡献于后者。他在1900年之后,直到他去世的前一年出版了十大卷的《民族心理学》。在这些著作中,他坚持并强调一切更高级的心理过程的研究均属于民族心理学的范围。他不相信实验室研究的个体心理学能够说明人的思维。因为人的思维是沉重地被语言、习惯和神话所制约的,是属于民族心理学的三种最重要的问题的范围。冯特宁愿用术语民族心灵(volksseele)以代替民族精神(volksgeist)。他也认为,民族精神这个字的含意是很客观的。它包含了全部个别地从个体和超越个体以及在个体之上的一个实体。他把民族心灵归之于精神实在的概念范围。由于民族心灵的最初要素是语言、习惯和神话,所以在《民族心理学》中便又论述了艺术、宗教、法律与社会组织等题目。于是确定民族心理学的基本论题是关于精神的、文化的财富,在人民生活中具有规定性影响的论题,也包括国内政策的问题。
冯特在民族(社会)心理学方面写了三种著作:一是从1900年3月到1919年9月写成的十大卷《民族心理学──对于语言、神话和道德的发展规律的探讨》;二是1912年出版的《民族心理学纲要》(有Schaub的英译本);三是在1912年出版的题名为《民族心理学的诸问题》(论文集)一册。他的十卷本《民族心理学》一书,第1、2卷论述语言;第3卷论述艺术;第4卷以及第5、6卷论述神话和宗教;第7卷和第8卷是论述社会的;第9卷论述法律;第10卷是冯特个人对文化和历史的总看法,这一卷在探讨冯特民族心理学的观点和思想上是非常重要的。
在冯特的以上三种著作中,他的值得注意的几种社会心理学思想择述如下。
(一)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特征问题
冯特认为,生物过共同的生活,高等动物也是这样。蚂蚁的生活和蜜蜂的生活,动物学家把它叫做“动物国家”的一种团体的生活。但是它们的结合,彼此交换心理活动,并无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满足物质的要求而已。因而它们的结合是始终同一的,既没有变化,也没有目的。然而,到了人类就大不相同了。人类并不仅是为了满足某种物质上的目的,个人和团体之间经常进行心理上的相互作用。个人受团体的影响而变化进步的同时,团体也受个人的影响而变化进步。个人和团体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二)关于集体意识的问题
冯特指出,多数人集合在一个团体中生活时,各个人的意识并不是孤立的,事实上是他们形成了一种统一的结合的关系。与个人的意识一样,团体的意识也向着某一个目的进行着。其性质和个人的意识不同。冯特把这种意识叫做集体意识(Gesamtbewusstsein)。集体意识决不在各个人的意识之外,各个人的意识结合为一整体,指向在一定的目的上而统一起来,从而构成集体意识。集体意识并不是一个空名,而是和个人的意识一样的实在。
冯特认为,多数人们集聚的精神团体,是有心理的价值的。这是社会学的问题。回溯民族精神生活的初期,通过他们的集体生活,便产生了种种的心理的产物,我们由于这个产物就可以看到民族精神的特质。这些产物之内,特别重要的是言语、神话和风俗。这三种,冯特把它们称为集体意识的产物。
(三)关于言语的问题
冯特认为,言语最初是从个人意识的表现中产生的,是民族共通的东西。它形成了民族的结合,并且助长民族的发展,言语的发生与发展可以从儿童那里看出来。但是儿童的言语经常受大人言语的影响。要了解它的真正发展必须从民族的发展中得到启发。
冯特在他的《民族心理学》第一卷中,揭示了人类言语发展的两种重要的表现手段。一为手势言语;二为发音动作。在手势言语方面,他认为,人类生下来之后,除了把自己的感情、情绪表现于外部之外,还有要把自己所想的传给别人的冲动。这种表现手段,最初使用的是“手势”。即使完全没有言语时,手势也可传达自己的意志。例如,聋哑人是因为没有声音的表象而根据身体的各种手势来表现自己的意志,或了解他人的意志。所以说,人们表现自己的手势有两种:“指示手势”和“叙述手势”。这和一切言语具有同等的价值,叫做“手势言语”。
其次是发音动作。冯特认为,表现自己的感情、意志,叫做广泛的动作。这种动作也是声音的一种动作。除了聋哑人之外,我们有发声器官,根据发声向他人传达自己的意志,这叫做“发音动作”。
发音动作和身体动作比较起来,以发音动作较为方便,它变化多,对他人可以明了地传达自己的意志。发音动作最初是与身体动作在一起的,不能把二者分开。例如,野蛮人在说一个词时,必然要加上一个身体的动作。这是儿童在学说话的开始时常有的表现。由于这些事实,冯特断定言语的发展是“分化”的结果。
(四)关于神话的心理起源的问题
在冯特的《民族心理学》的第4卷中,他论述了神话的心理起源的问题。他指出,和各个人所具有的表象和感情一样,民族精神又是各个人具有的共通的表象。这就是“神话的表象”和对这个表象具有的一种畏惧与希望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