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南京王教授“聚众淫乱”案答记者问 by 方刚
作者: 方刚 / 11314次阅读 时间: 2010年4月14日
来源: 方刚新浪博客 标签: 方刚 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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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南京王教授“聚众淫乱”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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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者:王教授曾经是你的受访者,当时你主要对他进行了哪些访问,有何结论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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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我对他进行了全面的访问,学术上叫生命史访谈,当然侧重于他的换偶经历。这是我整个换偶研究的一部分,我已经访问了20多人。书稿正在撰写中。我的观点是:换偶是公民的私人性选择,不应该用公权力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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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者:“换偶”在满足了“换偶人群”的人权的同时,有没有潜在的对于社会道德和家庭秩序的侵害?心理学空间o q'w#|)GG_H|'V:l

;wkXK)i]0方刚:没有。性是私事,无关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不应该干涉个人私事,否则就是有害的道德观。我们不能把多数人的道德当作真理,在性这个私事上,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只要他的道德和行为没有伤害到别人选择自己的道德与行为的权利。人权也是私事,只和自己有关。换偶者的经验是,他们的家庭幸福度提升了,所以对家庭秩序没有伤害,只有促进。换偶者的行为,只和他们自己有关,和别人的家庭没有任何关系。社会道德和秩序应该保障人权,人权高于社会道德。只可能是某种主流的社会道德伤害到人权,不可能人权伤害到道德,因为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应该为人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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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者:“换偶”和“聚众淫乱”之区别?心理学空间sH^:W Q5bH!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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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聚众淫乱是中国现行刑法的用词,有污名化的色彩。在这个定义中,换偶被归入“聚众淫乱”,但这是错误的,是对换偶人群的污辱。换偶是客观中性的措辞。当我们使用这个词的时候,说明我们没有将这个行为犯罪化。心理学空间z^ c9T(W4N.t+B9d1?BU(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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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者:根据你的研究,“换偶”者,他们换偶的动机和原因是什么?换偶能否达到他们的初衷?具体到王教授,他有什么特点?心理学空间`'UE#^$S

d8z_+||h8C^|2P0方刚:动机和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性生活愉悦。都可以达到。传说有夫妻失望的,但我没有遇到过。他就是一个普通的换偶的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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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者:王认为,这个人群有变态和压抑特征,你怎么看?心理学空间'u$GZV5U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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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那是王的个人看法。我不认为是这样。而且他使用的“变态”可能和公众理解的不一样,需要让他自己解释什么是“变态”才准确。他使用的“压抑”,我也不知道他是如何定义的。如果说是在社会舆论和控制面前,不得不小心谨慎,那是肯定会存在的。请注意:我个人认为换偶是一个应该尊重的个人选择,不应该被污名化,更不应该受法律干涉。所以引用我的观点时,请避免污名化,请原文引用,不要“引深”,不要加我没有说的话。心理学空间%@|L P ~~C!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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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严刑峻法
李银河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昨天一整天,采访电话一直没断,因南京换偶案宣判,马尧海被判三年半,这是近三十年来唯一的一起因换偶判罪的案例。
目前我国涉性的法律有两大类六项。两大类是按有无直接受害人来划分的:强奸、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名是有受害者的性犯罪;聚众淫乱、卖淫和淫秽品三项是无受害者的性犯罪。在我看来,我国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中,有受害者的犯罪的法律条文问题较小,而无受害者的犯罪的条文问题较大。其中,数聚众淫乱罪问题最大。
文革结束后,遗留下来的严刑峻法经过清理删改,拨乱反正,基本上全都废止了。在1997年,新版刑法最终取消了反革命罪和流氓罪,使公民不会再因为一些自愿的没有伤害他人的言论和行为受到惩罚,大大改善了我国的人权状态,使公民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比过去安全多了,不会动辄得咎,人们的公民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聚众淫乱罪是文革遗留下来的最后的严刑峻法,它原本是流氓罪的一个组成部分,30年前,换偶案处置极为严厉,首犯死刑,从犯无期徒刑和15年徒刑。流氓罪惩罚的不仅是多人性行为,而且包括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典型案例是一女子与多位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刑)。1997年取消流氓罪后,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不再入罪,但是三人以上性行为仍需入罪,这就是聚众淫乱罪要惩罚的行为。
马尧海案充分暴露出聚众淫乱罪的荒谬与过时。公民出于自愿在隐私场所完全不伤害他人的私下行为,无论多么违反习俗,都不应当动用法律手段来加以管束和惩罚,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在我们这个正在现代化道路上飞奔的国度,这个法律显得多么原始、落后和野蛮!中国现在已经不再是那个人人拖着大辫子的野蛮落后的国家啦!让我们共同努力,改变这最后的严刑峻法,割掉这根丑恶的辫子!
我们的目标是:第一,支持马尧海上诉改判无罪;第二,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取消聚众淫乱罪。
对换偶案判决,我的几点看法
方 刚 博士 北京林业大学性/性别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1、判刑,早在意料之中。我四月接受媒体访问时,便说过:肯定会判。因为法律在那里,法官只能执行当前的法律,他既不可能执行废止的法律,也不可能执行以后可能修改的法律,只能按现有法律来判。所以,一定会判,不判反而奇怪。
2,如果因为“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就“被从重处罚”,我认为是不妥的。这岂不是“意识犯罪”吗?每个人有权利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评判,法律应该针对“事实”量刑,而不应该针对“态度”量刑。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是无罪的,他没有被剥夺任何权利。如果说马高调的对外宣称“自己无罪”,包括对媒体发声,也都是他的基本权利,更不能因此而“从重处罚”。有人会说媒体报道“干涉司法”,这只是专制文化下才有的思维。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不能因为让你感觉不舒服,有压力,就被理解为对你的干预。
3,此判决并不会在公众中普遍树立“换偶有罪”的价值观,中国人已经进入到了自己思考的时代,不会简单地依据法律、判决或权威的话来做出判断。
4,此判决将使换偶者更加谨慎,但是,并不会明显减少换偶者的数量。
5,围绕此案件的争论,促进了多元声音的呈现,促进了公众的思考,这是好事情。我相信,也促进了司法界的反省。我个人坚信:聚众淫乱罪的取消,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乐观估计,不会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