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双相II型障碍诊断标准
Bipolar II Disorder
296.89(F31.81)
诊断为双相II型障碍,必须符合下列目前或过去的轻躁狂发作和目前或过去的重性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
轻躁狂发作
情感高涨、扩张或心境易激惹,或异常的、持续性的活动增多或精力旺盛。
A. 在至少连续4天的一段时间内,几乎每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有明显异常的、持续性的B. 在心境障碍、精力旺盛或活动增加的时期内,须符合至少下述3项(或更多)症状(如果心境仅仅是易激惹,则为4项),并持续性地表现出与平常相比明显的改变,且达到显著的程度。
1. 自尊心膨胀或夸大。
2. 睡眠的需求减少(例如,仅仅睡了3小时,就感到休息好了)。
3. 比平时更健谈或有持续讲话的压力感。
4. 意念飘忽或主观感受到思维奔逸。
自我报告或被观察到的随境转移(即,注意力太容易被不重要或无关的外界刺激所吸引)。
5.6. 有目标的活动增多(工作或上学时的社交,或性活动)或精神运动性激越(即,无目的、无目标的活动)。
7. 过度地参与那些结果痛苦可能性高的活动(例如,无节制的购物,轻率的性行为,愚蠢的商业投资)。
C. 这种发作伴有明确的功能改变有关,个体无症状时没有这种情况。
D. 这种心境障碍和功能的改变可以明显地被他人观察到。
精神病性特征,根据定义,则为躁狂发作。
E. 这种发作没有严重到足以导致显著的社交或职业功能的损害或必须住院治疗。如果存在F. 这种发作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其他治疗)的生理效应。
注:由抗抑郁治疗(例如,药物、电抽搐疗法)引起的完整的轻躁狂发作,持续存在的全部症状超过了使用的治疗的生理效应,这对于轻躁狂发作而言是足够的证据。然而,需要谨慎的是,1项或2项症状(尤其是使用抗抑郁药物后出现的易激惹的增加、急躁或激动)不足以做出轻躁狂发作的诊断,也不足以说明个体有双相的素质。
重性抑郁发作
A. 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5个或以上的下列症状,表现出与先前功能相比的变化,其中至少1项是(1)心境抑郁或(2)丧失兴趣或愉悦感。
注:不包括那些能够明确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症状。
1. 几乎每天和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既可以是主观的报告(例如,感到悲伤、空虚、无望),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到(例如,表现为流泪)注:2. 几乎每天和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活动兴趣或愉悦感都明显减少(既可以是主观陈述,也可以是观察所见)。
3. 在未节食的情况下体重明显减轻,或体重增加(例如,一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都减退或增加(注:儿童则可表现为未能达到标准体重)。
4. 几乎每天都失眠或睡眠过多。
5. 几乎每天都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由他人看得出来,而不仅仅是主观体验到的坐立不安或变得迟钝)。
6. 几乎每天都疲劳或精力不足。
7. 几乎每天都感到自己毫无价值,或过分地、不适当地感到内疚(可以达到妄想的程度,并不仅仅是因为患病而自责或内疚)。
8. 几乎每天都存在思考能力减退或注意力不能集中,或犹豫不决(既可以是主观的陈述,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
9. 反复出现想死的想法(而不仅仅是恐惧死亡),反复出现没有具体计划的自杀意念,或有某种自杀企图,或有某种实施自杀的特定计划。
B. 这些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C. 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注:诊断标准A-C构成了重性抑郁发作。
注:对于重大丧失(例如,丧痛、经济破产、自然灾害的损失、严重的医学疾病或伤残)的反应,可能包括诊断标准A所列出的症状,如强烈的悲伤,沉浸与丧失、失眠、食欲缺乏和体重减轻,这些症状可以类似抑郁发作。尽管此类症状对于丧失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或反应恰当的,但除了对于重大丧失的正常反应之外,应该仔细考虑是否存在重性抑郁发作的可能。这个决定必须要根据个人史和在丧失背景下表达痛苦的文化常模来作出临床判断。
双相II型障碍
A. 至少一次符合了轻躁狂发作(上述躁狂发作A-F的诊断标准)和至少一次符合重性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上述“重性抑郁发作”A-C的诊断标准)。
B. 从未有过躁狂发作。
C. 这种轻躁狂和重性抑郁发作的出现不能用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妄想障碍或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它精神病性障碍来更好地解释。
抑郁症状或不可预测性,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D. 抑郁期和轻躁狂的频繁交替所致的编码与记录步骤
双相II型障碍只有一个诊断编码:296.89(F31.81)。它表明目前的严重程度,精神病性特征的存在,病程和其他不能被编码但应书面注明的标注(例如, 296.89[F31.81] 双相II型障碍,目前为抑郁发作,严重程度为中度,伴混合特征;296. 89[F31. 81]双相II型障碍,最近为抑郁发作,部分缓解)。
标注目前或最近的发作:
轻躁狂
抑郁
标注如果是:
伴焦虑痛苦(pp.70-71)
伴混合特征(pp.71-73)
伴快速循环(p.73)
伴心境协调的精神病性特征(pp.75)
伴心境不协调的精神病性性特征(pp.75)
伴紧张症(pp.75),编码备注:使用额外的编码293.89(F06.1)
伴围产期发生(pp.75-76)
伴季节性模式(pp.76-78):仅仅适用于重性抑郁发作模式
部分缓解(p. 77)
完全缓解(p.78)
轻度(p.78)
中度(p.78)
重度(p.78)
诊断特征:
双相II型障碍的特征是反复出现的情绪发作:包含一次或多次达到诊断标准的抑郁发作和至少一次达到诊断标准的轻躁狂发作。在达到诊断标准的情况下,抑郁发作必须持续至少2周,轻躁狂发作必须持续至少4天。情绪发作中,必要的症状几乎每日出现,并且出现在每一天中的大多数时间,引起日常行为和功能的显著改变。注意排除躁狂发作( “双相II型障碍”标准B)。除外精神活性物质/药物引发的抑郁障碍、物质/药物引发的双相及相关障碍,除外其他躯体疾病引发的双相及相关障碍。此外,要与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样障碍、妄想性障碍、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障碍(“双相II型障碍”标准C)区分。抑郁发作或轻躁狂发作必须引起临床明显的痛苦或社会、职业及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损害(“双相II型障碍”标准D)。但对于轻躁狂发作,这个要求不是必须的。如果轻躁狂发作明显影响社会功能,就判定为躁狂发作,那么诊断就要更改为双相I型障碍。双相I型障碍中,反复的抑郁发作的表现更为突出。
临床上双相II型障碍存在抑郁发作和轻躁狂发作,轻躁狂发作不会带来明显的损害;明显的损害主要来源于抑郁发作、持久的不可预测的心境变化以及波动的不可靠的人际关系和职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