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关于污名(stigma)的研究在西方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社会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对污名研究的推进做出了各自的贡献。但是,学科的分野也造成了今天污名理论和实践的不同面相共存但缺乏整合的局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不同学科关于污名的概念、模型和理论视角的演进脉络,在反思当下反污名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整合不同研究视角的可能性和路径。同时也为国内学界在充分理解西方污名研究的基础上实现对与特定疾病(如躯体残障、精神疾病、艾滋病、癌症、糖尿病、肥胖症等)、社会身份(如性别、年龄、民族以及边缘群体等)相关的本土化污名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污名1960年代,经由社会学家戈夫曼的解说,污名(stigma)成为一个学术概念。时至今日,针对特定人群的污名化、相应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因被污名化而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状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不容否认的社会事实。随着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针对弱势人群和边缘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污名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不仅在关涉特定疾病(如躯体残障、精神疾病、艾滋病、癌症、糖尿病、肥胖症等)、性别、种族、特殊社会群体(如罪犯、乞丐、流动人口等)的研究中成为重要概念,而且也在反污名、反歧视的政策和社会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1987年,台湾人类学家谢世忠借用stigma这一概念来描述台湾地区原住民被歧视的生存状况,并将之翻译为“污名”。污名概念首次进入华人学界。2000年之后,伴随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的关注,以及国内外学界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交流,污名概念得以引入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和生存问题的讨论,并逐渐出现在医学、公共卫生、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学的相关研究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国内学界对“污名”这一舶来概念的使用处于混沌状态。这一点首先反映在对stigma的中文译法的不统一,比如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较多译为“羞辱”、“耻辱”,甚至“病耻感”,而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界则偏好使用“污名”的译法。以“耻”为核心元素的译法固然折射出中国研究者依据本文化解读stigma这一概念凸显出的文化特殊性,值得深究;但译法的不统一、对某一译法的简单沿用其实也反映了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参差不齐。这一状况不仅阻碍了污名理论的发展,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束缚、甚至误导了反污名运动的实践。应当说,这种状况不独存在于中国,在污名概念的原产地西方也是如此。鉴于此,对污名概念及其理论模型在不同学派互动背景下的演变进行一番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污名概念的来源及戈夫曼的阐释
西方学界针对stigma这一概念的语义学考古至今未有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同stigma一词源自古希腊,意指一种图腾标记的说法。据考证,stigma最初是指用灼热的烙铁在侍奉神的人身上留下记号,具有宗教含义。后来转变为指用刺或者烙的方式在奴隶或罪犯的躯体上留下记号,以标示其社会等级、身份地位的低下。Stigma一词的含义是否存在上述变迁?这种变迁到底意味着什么?针对这些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至少可以肯定,stigma在西方语境中是人格、身份的符号和象征这一说法应当不误。
1963年,戈夫曼第一次对stigma进行了概念性阐释。尽管许多研究者认为戈夫曼并未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明确地将stigma等同于使个体异于常人的一种“不名誉”的特征(例如,躯体畸形、精神疾病、越轨行为等)。戈夫曼把stigma置于关系的框架中,在面对面的个体互动层面进行分析。他观察到,由于不名誉特征的影响,该个体被认为不能扮演既定的社会角色,也不能发挥既定的社会功能。在极端情况下,该特征使得具有此种特征的个体或人群被视为坏人、危险分子或者废物。简言之,不名誉的特征损坏了主体的身份,把完整意义上的人降低为不完整意义的人,把人变得不那么人了。
精神病的症状(患者的不端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情景失当,属于社会越轨行为,是对规范互动行为的社会规则的违背和冒犯。精神疾病之所以成为一种污名,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挑战和威胁。戈夫曼进一步指出,污名的存在并非为污名者的问题,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缺陷。因而,在戈夫曼看来,污名是社会建构的越轨标签。不名誉的特征是由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生产出来的,把人转变为非人的并不是不名誉的特征,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
之后,戈夫曼曾以精神疾病为例再度解说stigma。他指出,在大众看来,从戈夫曼1963年和1967年的论述来看,他对污名的解说虽然是从微观互动情景中的不名誉特征出发,但最终将污名的产生归咎于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显然,戈夫曼的污名发生学是基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前者具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学取向,后者则引入社会学关于越轨的经典讨论对污名进行解说。戈夫曼的污名概念对后来的相关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影响不仅表现在众多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公共卫生、医学、社会工作和政策等)引入戈夫曼的stigma概念并加以运用,而且表现为不同学派基于对戈夫曼的污名概念的局部继承而产生的歧见。
社会心理学派: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
195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开启了从认知的视角来解释偏见的传统(尤其是种族和宗教偏见)。他认为刻板印象和类型化是人类思维不可避免的产物。由于无知和人格弱点产生的自我防御心理,人们基于错误且僵化的归纳产生了针对特定人群的反感,此谓偏见。在戈夫曼之后,社会心理学家Jones等人用不名誉的“记号”替换了戈夫曼的不名誉的“特征”作为理解污名的出发点,视“标记”为“污名化”的前过程,聚焦于从“记号”到“污名”的微观动态过程。在Jones等人看来,记号并非污名,被标记也不一定意味着被污名化,从标记到污名、从被标记到被污名化的转变是经由“印象吞没”这一过程实现的。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以记号为基础形成了对记号背负者的整体印象,这一印象逐渐淹没了记号背负者本身。
也就是说,人们对某一记号的印象淹没了对记号背负者的整体印象,从而实现了从记号到污名的转化。因此,污名化的过程始自人们对偏离规范的越轨状态的感知和标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越轨者的整体印象,最终完成于通过责任归因在记号与越轨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关联,进而损坏了越轨者人格和身份的完整性。Jones等人突破了戈夫曼将污名等同于不名誉特征的静态解说,用动态的互动过程置换了静态的行为环境,使用标记和印象吞没的概念对社会互动过程中污名如何产生进行了过程性阐释。
社会心理学派将戈夫曼针对污名的社会心理学取向的解说融入了本门的偏见研究传统,倾向于从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出发来解释污名的发生学。个体主义的视角分别体现在污名化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污名化的客体来看,污名的产生取决于个体的越轨特征。人们从特定的越轨特征(“异常”与“正常”的差异)出发,在认知这一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印象积累形成了对具有这一特征的个体或人群的认知,并进而结构了正常人与这一特定个体和人群(“我们”与“他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模式。社会心理学派虽然承认污名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但是仍然坚持越轨特征是社会建构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多数污名研究聚焦于不名誉的特征,专注于解释某种躯体(比如肤色、残障等)、精神(精神疾病)或社会特征(比如民族、阶层等)何以是不名誉的。这种聚焦于特征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从被污名者身上寻找污名根源的倾向,其后果是将污名逐渐固着于被污名者身上,污名似乎成为了被污名者本身的问题。
情感、态度和观念的影响作用,必然通过人格这一中介变量。因此,相较于社会因素来说,人格是形成偏见的更为直接的原因。简言之,Allport认为偏见产生自主体的人格缺陷。据此推论,偏见的主体就是存在人格缺陷的个体。因此,在污名的问题上,具有人格缺陷的特定个体或群体就成为污名化的主体,人格缺陷就是导致他们针对特定群体形成污名化态度、做出污名化行为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从污名化的主体来看,由于受到来自Allport的偏见发生学的影响,污名化又被视为污名化主体本身的问题。Allport认为,尽管社会因素对偏见形成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社会因素要达成对个体的多数社会心理学视角主导的污名研究存在两方面的局限。首先,对污名与被污名双方的关注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为,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常常只有污名化的客体(被污名者)是在场且清晰的,而污名化的主体(污名者)则处于隐形、模糊、甚至缺席的状态。由于缺少具象化的、可辨识的污名化主体,污名化主体在实际研究中常常被默认为是与越轨者相对应的所谓“正常人”,或者被简单、或模糊地处理为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社会大众,从而忽视、搁置、甚至放弃了从污名化主体的角度来探求污名的产生和维系机制的可能性。
量表来测量相关人群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迷局,其后果是屏蔽了从结构与制度层面理解污名发生学的可能性,导致污名概念的滥用;另一方面,则聚焦于污名化对被污名者的精神健康、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被污名者的应对策略。进化心理学派更是以心理进化基础上形成的认知结构来解释人们为什么避免与特定人群接触进而对其生存机会加以限制的现象。这些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建构污名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的现实,暗示了污名存在的合理性,把反污名的实践引向关注和发展被污名者如何避免、应对被污名化的情境策略和自我技术,有强化污名之虞。
其次,囿于对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社会心理学派将污名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历史中剥离出来,一方面,把污名研究简化为社会大众针对特定人群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以及被污名者的态度和体验的调查,在研究方法上不可避免地走入了发展更精细的调查历史学派:历史维度与权力概念的引入
历史学派将污名置于社会史的背景下进行考量,揭示了时间维度对理解污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展示了将污名化主体进行具象化呈现的可能性。以麻风病为例,Gussow追溯了殖民背景下西方文化中麻风病污名的历史流变。他认为,从西方接触麻风病的早期历史来看,麻风病被污名化的历史不仅是一部西方人将外表丑陋与心智蒙昧、道德不洁相关联的历史,而且是一部西方人污名化特定种族和地域的历史(麻风病在历史上曾被西方人认为是黄种人、东方世界特有的疾病)。其后,伴随西方医学对麻风病的认知从遗传病转变为传染病,附着其上的道德意涵也随之发生了演变,麻风病从针对道德不洁者的惩罚转变为针对正常人的严重威胁。与此同时,麻风病患者也从道德污名的背负者转变为病菌的携带者、危险的制造者。相应的,西方人对地理空间的感知也发生了变化。在麻风病被视为东方病的时代,东西方之间的空间距离意味着一种安全保障和道德优越;而当麻风病被视为传染病后,空间则成为充满危险的容器和传播危险的渠道。
另一位学者Watts则从殖民地本土文化的视角出发来检视麻风病污名的演变。Watts(1997)直接将流行病的污名化归咎于西方文明的建构和帝国主义的扩张。以伊斯兰社会为例,Watts指出,在殖民碰撞之前,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针对麻风病的看法和态度大相径庭。被殖民者的文化中不存在污名化麻风病的情形,而躲避麻风病人的观念完全来自被殖民过程中西方殖民者的文化灌输。因为,在西方人看来,不论身处何种文化,躲避麻风病人都是文明的标志,不这么做则被视为野蛮,或者至多处于半开化状态。对殖民者来说,污名化麻风病是知识与文明的象征,而污名的缺失则是野蛮与蒙昧的标志。对被殖民者来说,污名化麻风病的历史实质上是被殖民化历史的一部分。因此,在Watts看来,就伊斯兰文化来说,麻风病的污名化绝对是殖民权力的产物。无独有偶,在中世纪欧洲的农村地区也存在着相似的由于文化灌输而产生的污名化麻风病的现象。据此,Watts相信污名只不过是权力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