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概括是依据美国的《心理学家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APA,1992;2002年秋修订本),包括了与研究中使用和对待人类被试有关的大部分项目。这里的节编号是与美国《心理学家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中的标准编号对应的。
1、无伤害(Section 1.14)
心理学家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伤害研究被試,或将可预见的和无法避免的危害降到最小。
2、保密性(Section 5.02—5.05)
心理学家有起码的责任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尊重参与研究的被试的保密权。
心理学家只能为了正当的科学或专业目的,而且只能在必须涉及某些被试信息时才能讨论这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管是以手写、自动记录,还是采用其它什么介质,心理学家必须管理记录的建立、贮存、访问、转换和清除,以此保证信息的机密性。
心理学家在个人同意、法律强制或有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才能透露机密信息。
3、制订研究计划(Section 6.06)
心理学家的研究设计、操作与结果报告,都必须符合公认的科学要素和伦理标准。
心理学家计划研究时,要尽可能地使得出错误结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在进行研究规划时,心理学家应按照伦理准则的要求考虑这种研究的道德可接受性。如果出现伦理冲突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时,那么心理学家应与制度评定委员会、动物关怀与利用委员会、平等协商组织或其它相关机构进行磋商。
心理学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人类被试和研究中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并且保护动物被试的利益。
4、责任(Section1.04.6.07)
心理学家应熟练地进行实验操作,并顾及参与者的尊严和利益。
心理学家要对研究中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不管研究是由他本人操作的,还是由其他人操作的。心理学家所进行的研究不能超出其能力水平的限度。
研究者和助手在进行操作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并有所准备。
5、遵守法律和标准(Section 6.08)
心理学家计划和实施一项研究时应遵守联邦政府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研究行为的职业标准,遵守那些限制使用人类被试和动物被试进行研究的准则。
6、对研究的知会同意(Section 6.11—6.13)
心理学家应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向被试说明研究的合理性,以获得他们的知会同意(下面所介绍的“不需要知会同意”的部分除外)。而对这些知会同意也已经作了相关规定,心理学家要告诉被试:
当心理学家使用一些个体进行研究时,比如学生或者下属,要特别注意防止因为被试减少参加或退出研究而引起的结果偏差。
当参与研究是作为一门课程的要求或是一次能够赢得额外信任的机会,那就要给予所有可能的被试以同等的选择机会。
对于那些不能做到知会同意的人,从法律的角度:(1)做出合理性的解释;(2)征得被试的同意;(3)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得到合法授权人代替其做出的同意。
在确定已经设计好的研究(比如仅涉及到匿名问卷调査、自然观察或某种档案分析的研究)不需要被试的知会同意之前,心理学家应该考虑到其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审核委员会的要求,并且与同事对此进行必要的讨论。
心理学家要在采取任何方式对研究被试的行为进行录像或记录之前,征得他们的知会同意,除非研究只涉及在公共场所进行的简单的自然观察,因为在这种场合下的记录方式不会引起对特定个人的身份识别或伤害。
7、为研究被试提供诱导(Section 6.14)
心理学家不应提供过度的或不合适的经济或其它方面的诱惑来招募被试,尤其是当被试很不乐意参加研究时。
8、研究中的欺骗(Section 6.15)
心理学家不能进行带欺骗性的研究,除非他们已经断定这项研究具有科学价值、教育价值和实用价值,因而使用这种欺骗方法具有合理性;除非他们已经断定这一研究过程不使用欺骗手段就行不通。
心理学家不能在影响被试参与意愿的重要方面进行欺骗,这些方面包括身体上的冒险、不舒服或者不愉快的情绪体验。
如果欺骗是实验设计和操作中一个必要的部分,那么一定要尽早地向被试解释,最好是在他们的参与结束时,最迟也不能拖到实验结束之后。(参见标准6.18条,向被试提供关于研究方面的信息。)
9、降低干预程度(Section 6.17)
进行研究时,心理学家干预被试或周围环境,然后得到研究数据。这种获得数据的方式是出于研究设计的考虑。已有研究证实了这种干预的合理性,也符合心理学家作为研究者的身份,但干预的程度不能过大。
10、向被试提供关于研究的信息(Section 6.18—6.19)
在合适的时候,心理学家应及时为被试提供关于研究的性质、结果和结论方面的信息,并纠正被试对一些概念的错误认识。
如果从科学的或者人文的价值观出发,推迟或者不告诉被被试相关信息更合理,那么心理学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被试受到伤害。
心理学家要以合理的方式兑现他们向被试做出的承诺。
【1】根据美国心理学会1992年版,并被许可引用。http://www.apa.org/ethics.